(2024)皖1003刑初79号刘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7 阅读次数:
刘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3刑初79号
2024年07月19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山检刑诉〔202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曹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5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1饮酒后驾驶皖12××**号轻型栏板货车,自黄山区城区沿8103省道向谭家桥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851011+650111处,碰撞到右侧路边道树和路灯,致使车辆和路灯受损。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警察接处警时在现场将被告人刘某1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1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38.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1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刘某1的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肖某、黄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焦香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贝芷影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