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623刑初360号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7 阅读次数:
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利辛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360号
2024年07月19日
案件概述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4)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董效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多次在利辛县××镇××,组织人员使用骨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十几场,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人以上,赌资在两万元以上,每场抽头渔利在四千元以上。赌场内组织严密,人员分工明确,由韩某1(已起诉)、周占海等人负责找场地,由康见、任启洞(均已起诉)等人开场车接送赌客、站岗望风。赌场工作人员通过对讲机互通赌场内外情况。张某每场给工作人员发放固定高额工资。
2024年7月4日,张某已退出抽头渔利四万六千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韩某1、韩某2、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张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退出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接受处罚,并已退出违法所得,可对其从宽处罚;其主动缴纳罚金,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
二、对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元,由收缴单位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利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武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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