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21刑初552号刘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7 阅读次数:
刘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泉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552号
2024年07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4]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1酒后驾驶一辆绿色两轮摩托车,从临泉县田桥街道于营村沿X065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该街道孙庄村委会中桥北侧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对方报警,出警民警在处置时发现刘某1有酒驾嫌疑,随被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据此,建议法庭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500元。
被告人刘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刘某1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本次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诉前已具结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科臣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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