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刑申277号魏某学、魏某芝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2 阅读次数:
魏某学、魏某芝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皖刑申277号
2024年07月24日
案件概述
你为原审被告人魏某学犯引诱他人吸毒罪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刑初412号刑事判决和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3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魏某学为非法获取缉毒线索奖金,多次引诱他人吸食罂粟壳泡水并去派出所自首的事实明显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魏某学不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再审改判魏某学无罪。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诱他人吸毒,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引诱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罂粟壳属国家管控的麻醉药品,含有吗啡等毒品成分,可致人形成瘾癖,损害人体健康,属于毒品。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魏某学利用金钱引诱多人多次吸食毒品的事实,有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定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魏某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危害了他人身体健康,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原审法院依据魏某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现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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