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621刑初426号李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0 阅读次数:
李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426号
2024年07月25日
指控事实
1.202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纪某停在李氏骨科门口的白色宝马车内的400元现金盗走。
2.202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董某停放在城西大市场附近路边的白色雷克萨斯车内的4200元现金和6包徽商香烟、5包黄金叶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的6包徽商香烟和5包黄金叶香烟价值60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1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1因故意犯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李某1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某1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春杰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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