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321刑初307号代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9 阅读次数:
代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307号
2024年07月25日
指控事实
2024年6月2日23时41分,被告人代某1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B8××**的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砀山县道北路与芒××路交叉口时发现交警卡点,遂弃车逃避公安机关检查,随后被抓获。经鉴定,代某1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45mg/100ml。2024年6月15日,代某1经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代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代某1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预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代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衡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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