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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1刑初307号​代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9 阅读次数:

代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307号

2024年07月25日

指控事实

2024年6月2日23时41分,被告人代某1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B8××**的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砀山县道北路与芒××路交叉口时发现交警卡点,遂弃车逃避公安机关检查,随后被抓获。经鉴定,代某1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45mg/100ml。2024年6月15日,代某1经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代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代某1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预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代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衡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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