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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802刑初269号万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3 阅读次数:

万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2024)皖1802刑初269号

2024年07月30日

案件概述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2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高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万某1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万某1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万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4日18时35分许,被告万某1酒后驾驶皖PQ××**号小型汽车,当车行至宣城市宣州区贾公路万家涂料化工厂门前路段,遇执勤民警稽查酒驾,未按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继续行至小巷内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万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125.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4年7月17日,被告人万某1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万某1主动预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当事人身份信息、特殊身份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材料、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车辆高速公路行驶卡口记录、车辆超速行驶卡口记录、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状态记录,现场人身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频资料说明及光盘,被告人万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1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1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万某1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晓荣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崔书颐

书记员鲍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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