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324刑初317号徐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0 阅读次数:
徐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17号
2024年08月0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某院以泗检刑诉〔202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某院指派检察员张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某院指控:2024年3月24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徐某1驾驶一辆灰色别克轿车,在已完工未验收通行的泗县梁凡路段(051县道)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至某村梁凡路段时,因看车内码表分神撞到路上行人周某,造成周某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徐某1开车逃逸。
2024年3月24日,被告人徐某1到泗县某局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1明知自己驾车肇事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1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徐某1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1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1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徐某1、徐某2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徐某1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1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姬茂义
人民陪审员陈芳芳
人民陪审员周茂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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