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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11刑初151号丁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9 阅读次数:

丁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51号

2024年08月02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宝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部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21日23时左右,被告人丁某1饮酒后从蚌埠市淮上区恒大悦澜湾小区驾驶皖CL××**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2023年5月27日起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准备回怀远县中财世纪花园小区的住所。当晚23时9分许,丁某1驾车沿淮上区淮上大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大庆北路路口东侧时,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同车道内陈某驾驶的载有金某的淮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接着皖CL××**号小型客车又撞向路边花坛及路灯杆,事故造成陈某、金某受伤,皖CL××**号小型客车起火烧坏,淮海牌三轮电动车受损等,事故发生后,丁某1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凌晨0时许,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巡逻防控大队民警在淮上大道中石化加油站东100米处的人行道上将丁某1查获,并通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予以处置,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对丁某1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后,随即将其带至蚌埠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4年2月23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1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

2024年3月27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金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侧第4-12肋骨骨折(肋骨骨折共计11处),双侧耻骨支、右侧髂骨、左侧坐骨支骨折,C7椎体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4年4月3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肋骨骨折6处以上),左腓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4年4月9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丁某1醉酒后超速驾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和金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公诉机关提交了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李某、丁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金某陈述,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安徽民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交通事故现场图,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1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轻伤,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1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被告人丁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1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某1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轻伤,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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