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21刑更10号苏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4 阅读次数:
苏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凤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更10号
2024年07月15日
罪犯苏某,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获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
2023年1月9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豫0523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苏某以其系正在怀孕的妇女为由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3年3月14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3月15日起。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苏某于2023年5月25日生育一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至2024年5月24日止。现罪犯苏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但刑期未满,凤台县社区矫正大队建议我院对罪犯苏某决定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苏某收监执行。扣除罪犯苏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余刑21天,刑期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折抵刑期:一年二个月十日;于2024年7月15日送往淮南市看守所收监执行。
审判人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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