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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2刑初210号​孙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4 阅读次数:

孙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10号

2024年07月15日

指控事实

2024年01月18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孙某1醉酒后驾驶苏DF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杜集区方安路行驶至方安路杜集区幼儿园路段时,被淮北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孙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k/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孙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孙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庆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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