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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4刑初341号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4 阅读次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41号

2024年07月1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06月08日23时27分许,被告人王某1饮酒后驾驶一辆苏F9××**号小型轿车,沿泗县东二环西侧人行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某花园小区内。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1,对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25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王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210.37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1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文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慧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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