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1324刑初335号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4 阅读次数:

史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35号

2024年07月1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媛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2月15日12时许,泗县某镇某村被告人史某1在自家屋后地界内埋石块隔挡行人和车辆不压其种植的大蒜,住在被告人史某1家正后方的被害人周某因此事与被告人史某1发生争吵辱骂,后被告人史某1将被害人周某推搡倒地摔伤头部,造成被害人周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史某1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

被告人史某1于2024年4月21日经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1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1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1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史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史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史某1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史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文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慧康


上一篇:(2024)皖0602刑初208号​陈某危险...

下一篇:​(2024)皖1324刑初341号王某危险...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