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0202刑初212号张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8 阅读次数:

张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02刑初212号

2024年08月06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1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与被害人孙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聊天的方式,商议由孙某先行垫付租机平台的定金,然后由张某1从租机平台租借iPhone手机再转卖给孙某,并达成一致。

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双方通过“爱签”合同平台进行签约,被害人孙某放款给张某1,被告人张某1在“白头翁”、“二沅”等租机平台租借iPhone手机。除双方在第一次交易达成外,之后,被告人张某1通过伪造微信聊天记录、虚假快递到付等方式营造已帮助孙某租借手机的假象,致使孙某信以为真,骗得预付款71500元,并挥霍于网络直播打赏。

2024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1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道××号光大银行营业厅被某某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孙某3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1于2024年5月7日被上海市浦东分局陆家嘴治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本案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41500元。

指控罪名

诈骗罪

量刑建议

三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程序事项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1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孙某全部经济损失,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7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1继续退赔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一千五百元(已退赔);

三、作案工具iPhone11手机一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翔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琴


上一篇:(2024)皖1324刑初360号谭某危险驾...

下一篇:(2024)皖0421刑初316号张某盗窃罪...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