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1324刑初360号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8 阅读次数:

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60号

2024年08月0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育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10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谭某1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苏N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草庙镇草庙村小李庄乡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草庙镇草庙村乡村路2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27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鉴定,被告人谭某1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7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被告人谭某1于2024年6月26日到案后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1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谭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雪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陈雪


上一篇:(2024)皖0822刑初166号许某1刑事...

下一篇:(2024)皖0202刑初212号张某1刑事...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