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323刑初230号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1 阅读次数:
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4)皖0323刑初230号
2024年08月09日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3月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2024年3月1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固检刑诉〔2024〕194号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周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周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185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预缴罚金,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军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轲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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