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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23刑初230号​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1 阅读次数:

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4)皖0323刑初230号

2024年08月09日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3月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2024年3月1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固检刑诉〔2024〕194号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周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周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185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预缴罚金,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军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轲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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