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6刑初162号杨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1 阅读次数:
杨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162号
2024年08月09日
指控事实
2024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2至潘集区××街道××附近被害人陈某经营的“蜜雪冰城”附近,见四下无人,强行将该店玻璃门把手破坏进入店中,并从吧台抽屉盗得现金1500元,后逃离现场。杨某2于当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抓获,当场扣押赃款993元,后返还陈某。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现金15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杨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杨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现金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2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杨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零七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陈某。
权利告知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3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咏梅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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