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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7刑申9号郑某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8 阅读次数:

郑某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申9号

2024年08月12日

案件概述

你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0706刑初9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22)皖07刑终29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罪名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针对你提出的申诉内容和理由,经过阅卷,审核证据材料后,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1.关于你提出对罪名存在异议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有你、陈某、何某军、杨某、张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史某、楼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资金往来明细、电子底账、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复印件、认证抵扣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你提出的司法解释内容为“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本案中你无真实交易,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你在一、二审中对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现提出的申诉理由未提供证据支持。你的该节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你提出对违法所得存在异议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在案证据,查明你以你实际控制的铜陵某某等五家空壳运输公司对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636565.5元,税款2063656.64元,价税合计22700222.14元;查明你以支付价税合计金额2%开票费的方式从杨某控制、张某帮助操作走资金的临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金额10300316.69元,税款合计1030032.67元,价税合计11330349.36元。你以税款2063656.64元的5.8%计算所得,以税款1030032.67元的2%计算支出,与查明事实不符。原判综合本案查明的你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在案证据,就低认定你违法所得45万余元并无不当。你的该节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你提出原判核实举报结果有误的申诉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部分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原二审法院在判决前并未收到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尚未明确你提供的线索构成犯罪,据此认定并无不当。申诉审查期间,本院核实你举报线索情况,查明江苏涟水高某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高某干等人于2021年10月被采取强制措施,该案于2023年12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故你提供的线索在本案判决后被查证构成犯罪的,显然不属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对你的权利保障,可以在刑罚执行阶段予以实现。你的该节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扣押机关如何处置扣押财物的问题,以及你申请法院帮忙调取你交税记录与完税凭证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处理的范围。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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