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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4刑更30号方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7 阅读次数:

方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更30号

2024年08月13日

罪犯方某,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泗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4月2日被泗县某局刑事拘留,因患尿毒症等疾病,泗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同日被泗县某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4)皖1324刑初26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二千四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泗县某局执行逮捕时,泗县看守所以其患有尿毒症、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决定对其暂不予收押。同年6月18日,罪犯方某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至21日依法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

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宿州市立医院对方某的病情进行医学诊断,并组织具有资质的法医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方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审核。宿州市立医院的诊断意见为隐性××、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尿毒症维持性血液透析状态、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颈动脉粥样硬化。专家组合议意见为:根据病历资料及本次医学诊断时的检查情况、诊断意见,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被审核人方某所患尿毒症,达到“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的严重程度,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方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方某暂予监外执行。

审判人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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