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621刑初454号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4 阅读次数:
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454号
2024年08月15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1月18日00时许,被告人李杨酒后驾驶牌号为皖FL××**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濉溪县恒大名都东门北侧红绿灯路口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皖F0××**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道路中间护栏受损。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李杨血液中乙醇含27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李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024年1月15日,李杨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王某、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
意见
李杨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杨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李杨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魏言莉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亚男
书记员刘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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