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26刑初182号石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4 阅读次数:
石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24)皖0826刑初182号
2024年08月1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2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谋谋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高效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谋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上半年至2024年2月,被告人石谋谋明知其进购的性保健品可能添加了非法物质,仍从“帅哥”、微信号:×××0d的人(二人身份待查)处进购了老中医补肾丸、极品虎王、红钻伟哥、德国劲霸、红金伟哥、美国伟哥、黄金玛卡、金戈等30个品种价值约5000元的性保健食品。后石谋谋将进购的性保健品放在自己经营的商店货柜下偷偷进行销售,共销售此类保健品2000余元,非法获利1000余元。经安徽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告人石谋谋店内被扣押的30种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石谋谋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1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据此认为,被告人石谋谋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谋谋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石谋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石谋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谋谋处扣押的物品有:“虫草强肾王”3盒(10粒/盒)、“金伟哥”7盒(10粒/盒)、“金枪不倒”2盒(10粒/盒)、“德国黑金刚”5盒(10粒/盒)、“黄金玛卡”6盒(10粒/盒)、“本能”9盒(10粒/盒)、“战狼”10盒(10粒/盒)、“极品虎王”7盒(10粒/盒)、“红金伟哥”6盒(10粒/盒)、“每粒坚”29盒(1粒/盒)、“肾黄金”1盒(10粒/盒)、“德国小钢炮”1盒(10粒/盒)、“棒老头”10盒(10粒/盒)、“又粗又长”11盒(10粒/盒)、“增大增粗”16盒(10粒/盒)、“勃龙伟哥”15盒(10粒/盒)、“德国劲霸”9盒(10粒/盒)、“红钻伟哥”6盒(10粒/盒)、“金戈”10盒(10粒/盒)、“藏密肾宝片”2盒(10粒/盒)、“Vigour”7瓶(10粒/瓶)、“尼可”6瓶(12粒/瓶)、“精品伟哥”24盒(1粒/盒)、“老中医补肾丸”17盒(10粒/盒)、“日本藤素”3盒(16粒/盒)、“虫草鹿鞭王”11盒(10粒/盒)、“金牌玛卡”10盒(1粒/盒)、“蚁力神”12盒(10粒/盒)、“天天硬”14盒(10粒/盒)、“硬到底”11盒(10粒/盒)。
其中,“金枪不倒”2盒、“德国黑金刚”2盒、“黄金玛卡”2盒、“本能”2盒、“战狼”2盒、“极品虎王”2盒、“红金伟哥”2盒、“每粒坚”20盒、“肾黄金”1盒、“德国小钢炮”1盒、“棒老头”2盒、“增大增粗”2盒、“勃龙伟哥”2盒、“德国劲霸”2盒、“红钻伟哥”2盒、“藏密肾宝片”2盒、“Vigour”2瓶、“尼可”2瓶、“精品伟哥”20盒、“老中医补肾丸”2盒、“日本藤素”2盒、“虫草鹿鞭王”2盒、“金牌玛卡”10盒、“天天硬”2盒、“硬到底”2盒等物品作为检材被送检。
上述物品中的“老中医补肾丸”、“天天硬”、“尼可”、“本能”、“极品虎王”、“勃龙伟哥”、“红钻伟哥”、“肾黄金”、“战狼”、“每粒坚”、“虫草鹿鞭丸”、“日本藤素”、“德国黑金刚”、“金牌玛卡”、“增大增粗”、“精品伟哥”、“德国劲霸”、“金枪不倒”、“Vigour”、“棒老头”、“红金伟哥”、“黄金玛卡”、“德国小钢炮”、“藏密肾宝片”、“硬到底”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出具的检验结果均检出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
再查明:2024年3月22日,被告人石谋谋接宿松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宿松县社区矫正局评估,石谋谋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谋谋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石谋谋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可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石谋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并结合宿松县社区矫正局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石谋谋予以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石谋谋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谋谋处扣押的剩余“虫草强肾王”3盒、“金伟哥”7盒、“德国黑金刚”3盒、“黄金玛卡”4盒、“本能”7盒、“战狼”6盒、“极品虎王”5盒、“红金伟哥”4盒、“每粒坚”9盒、“棒老头”8盒、“又粗又长”11盒、“增大增粗”14盒、“勃龙伟哥”13盒、“德国劲霸”7盒、“红钻伟哥”4盒、“金戈”10盒、“Vigour”5瓶、“尼可”4瓶、“精品伟哥”4盒、“老中医补肾丸”15盒、“日本藤素”1盒、“虫草鹿鞭王”9盒、“蚁力神”12盒、“天天硬”12盒、“硬到底”9盒等物品予以销毁;
三、被告人石谋谋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凌劲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汪娟
书记员陈荣荣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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