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225刑初311号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5 阅读次数: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311号
2024年09月1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2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1驾驶皖B9××**号小型轿车沿石凤路由严桥镇往响山行政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严桥镇班冲自然村路段处,碰撞到路面行人陈某,造成陈某受伤及车辆、交通标牌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陈某经无为市人民医院治疗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死者陈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刘某1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1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已赔偿被害人陈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刘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1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世梅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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