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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11-23 阅读次数:

被告人赵某源,男,1964年9月9日出生,X族,大学文化,任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调研员,住安徽省滁州市,户籍地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人赵某源于2018年9月1日被滁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明光市人民法院

(2019)皖1182刑初7号

2019年03月27日

案由

滥用职权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8]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源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飞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源及其辩护人**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涉嫌贪污23.7134万元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某源在担任滁州市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党工委书记兼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上庄、中郢地块拆迁工作总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给予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侄子赵某5、侄女赵某6以货币安置补偿,非法占有财产23.7134万元,具体如下:

2011年3月,花都社区上庄、中郢地块拆迁工作开始后,被告人赵某源安排时任第十拆迁工作组组长曹某1帮助其哥哥赵某4到中郢地块临时买房,以获取拆迁补偿。后在曹某1安排下,赵某4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中郢地块张某2家的3间房屋,赵某4以其子赵某5的名义与张某2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将购房协议的时间签为2003年。

2011年5月,被告人赵某源安排兰天社区党委书记赵某2等人帮助出具了虚假的赵某5、赵某6(赵诗诗的女儿)“三级三无证明”(即由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村)民组出具的无房、无地、没有享受过拆迁安置证明。后赵某4将上述拆迁安置材料交给曹某1,曹某1组织人员对赵某4购买的房屋进行了入户登记丈量,在登记装潢和附属物时,还为赵某5、赵某6虚假登记了猪圈,硬化地坪等项目,合计虚假登记14.182万元。

2011年6月23日,凤凰办事处分别与赵某5、赵某6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对赵某5、赵某6予以还房安置,并支付过渡费及提前搬家奖励,被告人赵某源代表凤凰办事处签字确认。

2015年3月,因被告人赵某源害怕自己为赵某5、赵某6违规还房安置的行为被发现,决定给予赵某5、赵某6货币安置,安排赵某5、赵某6提供了货币安置申请,并让时任凤凰办事处拆迁办副主任李某2根据2011年6月23日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套改,重新签订了协议书,赵某源烨代表凤凰办事处签字确认,协议约定补偿赵某514.9282万元及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0.7075万元,补偿赵某67.9083万元及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0.1694万,共计补偿赵某5、赵某623.7134万元。

2015年3月10日,经被告人赵某源安排,赵某5、赵某6补偿款合计22.8365万元被赵某5、赵某6母亲胡某代领,剩余赵某5、赵某6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合计0.8769万元于2011年下半年分别被赵某5、赵某6领取。

二、涉嫌受贿54.4万元

2002年至2016年,被告人赵某源利用担任凤凰办事处劳务管理中心主任、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城北新区街道临时党工委书记、凤凰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凤凰办事处陈桥社区党委书记赵某1等人在承接劳务工程、拨付工程款、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共计54.4万元,具体如下:

(一)收受凤凰办事处陈桥社区党委书记赵某1现金25万元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赵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城北新区街道辖区内铜陵路与永阳路交叉口一处拆除工程交给其承接,到赵某源家小区门口送给赵某源妻子王某1现金1万元,王某1收下后告诉了赵某源。

2009年8月的一天,赵某1为在城北办事处多承接一些工程,在送被告人赵某源女儿赵帅出国去机场期间,在上海浦东机场附近一家宾馆门口当着赵某源的面,送给王某1现金1万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赵某1为在陈桥社区“两委”换届后担任“两委”委员及一定职务,到被告人赵某源山水人家小区家中送给赵某源妻子王某1现金8万元,王某1收下后告诉了赵某源。2012年7月份的一天,因陈桥社区居委会副主任职务竞争激烈,为成功任职,赵某1再次到赵某源山水人家小区家中送给王某1现金10万元,王某1收下后告诉了赵某源。2012年9月,在赵某源的帮助下,赵某1任陈桥社区“两委”委员、居委会副主任。

2015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赵某1为在陈桥社区“两委”换届后担任党委书记,到被告人赵某源山水人家小区家中送给赵某源现金5万元。2015年8月,在赵某源帮助下,赵某1任陈桥社区党委书记。

上述款项被告人赵某源均收下。

(二)收受凤凰办事处十三里店社区党委书记张某1钱卡7.6万元

2002年8月的一天,时任十三里店劳务队队长张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华瑞公司土方工程交给十三里店劳务队承接,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2万元购物卡。

2005年6月份左右,张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康佳项目(含花山路)土方工程两个标段全部交给十三里店劳务队承接,一次在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一次在滁州某饭店吃饭后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共计1万元。

2006年中秋节前一天,张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安排多个劳务工程给十三里店劳务队来承接,并希望以后赵某源继续安排工程,到王某1经营的彩票站,送给王某1现金0.8万元,王某1收下后告诉了赵某源。

200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1为顺利结算溶体直纺土方工程尾款,到被告人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3万元购物卡。

2007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1为尽快结算天宇化工土方工程尾款,到被告人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

2005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期间,张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对十三里店劳务队的关照,同时希望赵某源在结算工程款方面给予关照,每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到赵某源办公室,每次送0.2万元购物卡,共计送0.8万元购物卡。

2008年秋天的一天,张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帮助结算多个劳务工程尾款,在滁州某饭店吃饭时以给赵某源搬家买空调的名义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

2012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帮忙结清金帅土方工程尾款,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2万元。

张某1为在承接土方工程方面得到被告人赵某源的关照,3次以探望的名义给赵某源送现金,分别是2002年7月的一天,在滁州一院探望赵某源时送0.1万元,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全椒古河探望赵某源母亲时送赵某源0.2万元,200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在滁州二院探望王某1时送给赵某源0.5万元,共计送现金0.8万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1为在十三里店社区“两委”换届后担任“两委”委员及一定职务,在一次饭店吃饭后,送给被告人赵某源现金0.5万元,2012年9月,在赵某源帮助下,张某1担任十三里店“两委”委员、居委会副主任。

2014年年底的一天,张某1为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赵某源的关照并在2015年社区“两委”换届后提升职务,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3万元购物卡,2015年9月,在赵某源帮助下,张某1担任十三里店社区委员会主任

上述钱卡,被告人赵某源均收下。

(三)收受凤凰办事处兰天社区党委副书记马某1钱卡7.2万元

2004年至2008年间,时任凤凰办事处劳务中心副主任马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在其承接会峰路维修等多个劳务工程方面的关照,并希望在结算工程款、协调处理工程矛盾、继续安排工程给其承接等方面得到赵某源的关照,多次给赵某源送现金和购物卡,共计5.7万元。具体如下: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200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1万元;2006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2万元;200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城北新区街道的零星工程交给自己承接,同时希望赵某源能继续安排一些工程给自己承接,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为请被告人赵某源帮忙多安排一些城北新区街道的工程给自己承接,以拜年的名义到赵某源家小区门口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

2010年10月的一天,马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城北新区街道办公楼附属工程交给自己承接,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为在2012年兰天社区“两委”换届中得到被告人赵某源的关照,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2万元购物卡,2012年8月份,在赵某源帮助下,马某1任兰天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

上述钱卡,被告人赵某源均收下。

(四)收受凤凰办事处兰天社区原书记赵某2现金3万元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赵某2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在其承接凤凰办事处装修工程过程中的帮助,并希望尽快结清工程款,到赵某源山水人家小区的家中送给赵某源现金3万元,赵将此款收下。

(五)收受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党总支副书记贲某1现金2.9万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贲某1为在花都社区“两委”换届后进入居委会工作,到被告人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1万元,2012年9月份,在赵某源的帮助下,贲某1任花都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贲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把自己借调到凤凰办事处拆迁办工作,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

2014年8月左右的一天,贲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之前对自己工作安排方面的帮助,并希望今后在工作中继续得到帮助,以祝贺赵某源女儿赵帅结婚的名义到金鹏酒店送给赵某源现金0.2万元。

201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贲某1为在花都社区“两委”换届后留任并提升职务,到被告人赵某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1万元,2015年8月,在赵某源帮助下,贲某1任花都社区党总支副书记。

2016年8月一天,贲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之前对自己工作和职务安排方面的帮助,并希望今后继续得到帮助,到滁州一院以探望赵某源母亲的名义送给赵某源现金0.2万元。

上述款项,被告人赵某源均收下。

(六)收受凤凰办事处拆迁办副主任李某2现金2.2万元

2012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某2为请被告人赵某源帮忙将人事和工资关系转到了凤凰办事处并在工资待遇上得到提高,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2万元。2012年10月份,赵某源安排将李某2的人事和工资关系转到了凤凰办事处,并且按照居委会正职的标准给发放工资。

2014年8月的一天,李某2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之前对自己工作安排方面的帮助,并希望今后继续得到帮助,以祝贺赵某源女儿赵帅结婚的名义,委托赵某源的朋友徐某1到金鹏酒店送给了赵某源0.2万元。

上述款项,被告人赵某源均收下。

(七)收受凤凰办事处花园路土方工程包工头童某22万元

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童某2为承接花园路等土方工程过程中得到被告人赵某源的关照,根据赵某源的安排,以代赵某源偿还土方工程包工头赵某3欠款的方式送给赵某源2万元。

(八)收受凤凰办事处天乐小区绿化工程包工头朱某1现金2万元

2006年9月左右的一天,朱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天乐小区一期绿化工程交给自己承接,一次与赵某源在滁州某饭店吃饭前送给赵某源现金2万元,赵某源将此款收下。2018年7月,赵某源被滁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后,因害怕被组织查处,将2万元退给了朱某1。

(九)收受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党总支副书记范某现金1万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范某为在花都社区“两委”换届后继续担任“两委”委员,到被告人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1万元,赵将此款收下,至今未退。2012年9月,在赵某源的帮助下,范某继续担任花都社区“两委”委员。

(十)收受凤凰办事处个体土方工程包工头赵某3现金0.8万元

200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赵某3为请被告人赵某源安排一些土方工程给自己承接,到滁州二院以探望王某1的名义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两、三个月后,赵某3基于同样的目的,在滁州经开区家饭店门口又送给赵某源现金0.3万元。上述款项,赵某源均收下。2018年7月,赵某源被滁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后,因害怕被组织查处,将0.8万元退给了赵某3。

(十一)收受凤凰办事处兰(蓝)天大市场承租人童某1现金0.7万元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童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兰天小区内一个铺设花砖的小工程交给其承接,在一次开车送赵某源时,在车上送给赵某源现金0.2万元。

2014年8月的一天,童某1为在承租经营兰(蓝)天大市场方面得到被告人赵某源的关照,在一次赵某源请吃饭过程中,以祝贺赵某源女儿赵帅结婚的名义在滁州某饭店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

上述款项,被告人赵某源均收下。

三、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122.198496万元

2011年,被告人赵某源在负责紫薇南路、龙山小区等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122.19849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3月15日,紫薇南路、龙山小区等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正式启动(拆迁范围为花都居委会上庄居民组、中郢居民组集体土地上房屋),到2011年年底,拆迁工作整体完成。经2010年5月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专题会议及2011年初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河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本次拆迁主体系凤凰办事处,时任凤凰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赵某源为本次拆迁总负责人,作为拆迁主体代笔负责最终审核相关材料、签署安置协议。

(一)违规安置桂某2户,造成国家损失47.841073万元

滁州市申源酒店职工桂某22004年左右与被告人赵某源认识并逐渐熟悉,桂某2在本次拆迁中,有房屋且实际居住,但其户口不符合条件,按照政策只能安置1套还原房,其余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因其房屋面积大,桂某2认为安置1套还原房比较吃亏,于是在拆迁过程中,桂某2找赵某源帮忙,提出将房屋面积分算在自己、妻子周某1及其亲属龚某、桂某1、李某1名下,以安置5套还原房,并提出希望给予经营补偿及其他补助等。后经赵某源关照,拆迁工作组分别以桂某2、周某1、龚某、桂某1、李某1名义制作了5份还原房安置协议,共安置5套还原房,均给予过渡费及提前搬家奖励。赵某源还安排拆迁工作组按4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给予桂某2经营补偿6.2152万元(桂某2家一楼当时出租,但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实际应按200元每平方米给予补偿),并重复给予周某1经济补偿6.2152万元。赵某源还安排拆迁工作组给予不符合领取困难补助条件的桂某1、龚某分别补偿2万元、3万元。

(二)违规安置张某4户,造成国家损失15.5692万元

滁州市城郊中学教师张某4有房屋在本次拆迁范围内,但户口不在,也不实际居住,且缴纳有住房公积金,并于2009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了一套商品房,本不符合还房安置政策,为此张某4向拆迁工作组提供了虚假的“无住房、无福利分房、无住房公积金”证明,拆迁工作组一开始按照符合还房安置政策制作了拆迁安置协议,拟将其安置在龙山小区,并将情况向被告人赵某源做了汇报,赵某源知道后认为张某4不符合政策一直就未在协议上签字。2012年上半年,时任滁州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副局长朱某4经张某4请求,联系赵某源,请赵某源帮忙将张某4由原定的龙山小区安置到新生小区,赵某源答应帮忙,在明知原协议未签字的情况下,安排拆迁工作组人员为张某4重新制作了协议,将张某4安置在新生小区12号楼604室,并给予过渡费及提前搬家奖励共计1.428万元,2012年4月,在赵某源安排下,张某4顺利拿到新生小区安置房。

(三)违规安置叶某等9户,造成国家损失58.788223万元

此外,叶某、卓某、丁某、程某、陈某4、马某2、陈某5、李某7、姜某2等9户,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无房屋,也不实际居住,户口也不在,本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不应给予拆迁安置。在拆迁过程中通过临时购买拆迁户房屋或出具虚假三无证明给拆迁工作组,希望能得到还房安置。被告人赵某源在明知上述人员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情况下,出于加快拆迁进度可以得到上级领导肯定,又利于其尽快担任凤凰办事处党委书记职务,其自己亲属也有违规安置问题等考虑,对上述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人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默认他们提供的拆迁安置材料,并代表凤凰办事处与他们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均给予了还房安置及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叶某等9户违规还房安置共造成国家损失58.788223万元。

综上,因被告人赵某源滥用职权,给上述人员的违规安置共造成国家损失122.19849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23.7134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4.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122.19849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归案情况说明、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征地拆迁资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1、赵某1、徐某2、姜某1、余某、童某1、马某1、张某1、夏某1、赵某2、贲某1、李某2、童某2、朱某1、范某、赵某3、赵某4、胡某、张某2、陈某1、曹某1、徐某1、赵某5、赵某6、陈某2、李某3、费某、徐某3、孙某1、赵某7、杨某、夏某2、张某3、朱某2、朱某3、贲某2、李某4、张某4、朱某4、桂某2、周某1、桂某1、龚某、李某1、叶某、卓某、葛某、丁某、陈某3、程某、潘某、陈某4、李某5、马某2、李某4、陈某5、陈某6、李某6、王某2、姜某2、周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人赵某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源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其认为被告人赵某源的贪污数额应当扣除8万元,因为该8万元系赵某5、赵某6购买拆迁房屋的购房款,属于个人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源涉嫌贪污的数额23.7134万元,该款项包含了赵某5、赵某6个人出资的购房款8万元。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源构成滥用职权罪,该项指控不能成立,因为拆迁工作存在众多流程,赵某源在拆迁工作中只负责部分环节的审核。所以不能认定赵某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23.7134万元犯罪事实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某源在担任滁州市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党工委书记兼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上庄、中郢地块拆迁工作总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给予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侄子赵某5、侄女赵某6以货币安置补偿,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23.7134万元,具体如下:

2011年3月,滁州市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上庄、中郢地块拆迁工作开始后,被告人赵某源利用拆迁工作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安排时任第十拆迁工作组组长曹某1帮助其哥哥赵某4到中郢地块临时买房,以获取拆迁补偿。在曹某1安排下,赵某4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中郢地块张某2家的3间房屋,赵某4以其子赵某5的名义与张某2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将购房协议的签订时间写为2003年。

2011年5月,被告人赵某源安排兰天社区党委书记赵某2等人帮助出具了虚假的赵某5、赵某6“三级三无证明”(即由乡镇、街道、社区、居民组出具的无房、无地、没有享受过拆迁安置证明。)后赵某4将上述拆迁安置材料交给曹某1,曹某1组织人员对赵某4购买的房屋进行了入户登记丈量,在登记装潢和附属物时,还为赵某5、赵某6虚假登记了猪圈,硬化地坪等项目,合计虚假登记拆迁房屋的附属物价值14.182万元。

2011年6月23日,凤凰办事处分别与赵某5、赵某6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对赵某5、赵某6予以还房安置,并支付过渡费及提前搬家奖励,被告人赵某源代表凤凰办事处签字确认。

2015年3月,因被告人赵某源害怕自己为赵某5、赵某6违规还房安置的行为被查处,决定给予赵某5、赵某6货币安置,安排赵某5、赵某6提供了货币安置申请,并让时任凤凰办事处拆迁办副主任李某2根据2011年6月23日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套改,重新签订了协议书,赵某源也代表凤凰办事处签字确认,协议约定补偿赵某514.9282万元及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0.7075万元,补偿赵某67.9083万元及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0.1694万,共计补偿赵某5、赵某623.7134万元。

2015年3月10日,经被告人赵某源安排,赵某5、赵某6补偿款合计22.8365万元被赵某5、赵某6母亲胡某领取,剩余赵某5、赵某6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合计0.8769万元于2011年下半年分别被赵某5、赵某6领取。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买房收条、补偿款领取手续及银行凭证、安置补偿材料、户籍资料及户口迁移材料。证实赵某5、赵某6通过迁移户口,获取了拆迁补偿款以及拆迁补偿奖金共计23.7134万元。

2.证人赵某4证言,凤凰街道办事处原党工委书记赵某源是其三弟。其曾请赵某源帮儿子赵某5、女儿赵某6转过户口,后来赵某源还在赵某5买花都社区房子的事情上帮忙。

2003年左右其想帮赵某5、赵某6的户口从全椒县转到滁州市,其找赵某源帮忙,他答应帮忙。没多久,在赵某源的帮助下,赵某5、赵某6的户口成功的转到了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后来,赵某源应该又帮赵某5、赵某6转过户口,但具体情况其不太清楚,都是赵某源办的。2011年3、4月份的时候,赵某源联系其说,花都社区的上庄和中郢队正在搞拆迁,拆迁方案和公告都已经出台,拆迁工作组都已经进入,问其想不想在这个地方为赵某5、赵某6买房子,以后拆迁的时候能安置房子,其表示想要房子,赵某源说他来安排。

没几天,赵某源安排了拆迁工作组一个姓曹的人来帮办这件事,这个人带着其和另外一个见证人直接到了拆迁现场去找房子,其带着8万元现金找到了一个姓张的女子家的房子,最后谈成8万元买她三间房屋。没多久,其就到这户姓张的人家签了买房协议,当时买房是其签赵某5的名字,因为当时拆迁方案和公告已经出台了,按照政策讲要拆迁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否则政府是不予认可的,所以就把买房协议的时间给提前了,提前到了2003年左右,就是赵某5、赵某6转户口到滁州的时间。紧接着房屋丈量,其跟拆迁工作组谈,把原来应该是赵某5房屋的面积分了一些给赵某6,这样赵某6也能分到安置房,在附属物这一块也给了很大的照顾,原来买的房子除了一些软包以外没有什么装潢和附属物。接着签了安置协议,赵某5、赵某6都可以分得龙山小区的一套安置房,但还要贴一些钱。2015年左右,赵某源跟其说,赵某5、赵某6不能要安置房了,不然有人举报,他会出事的。赵某5、赵某6只能货币补偿了,其让赵某5、赵某6写了请求货币安置的报告,又重新签了安置协议,共获得了20多万的安置补偿款。这个补偿款是爱人胡某去领取的。

3.证人胡某证言,证言内容同赵某4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其通过拆迁组**个叫曹某**的人将自己家的**间砖瓦房以**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当时签订卖房协议时,买方签名叫赵某5。协议签订的卖房日期是2003年5月28日。当时卖房子的时候并没有卖房屋的附属建筑和物品。这个房子卖掉后,很快就拆迁了,买方也没有添置附属物。

5.证人陈某1证言,证言内容同张某2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曹某2证言,2011年其在任紫薇南路、龙山小区拆迁工作第十工作组组长时,赵某源曾为了他侄子赵某5、侄女赵某6在中郢村民组买房和拆迁的事情找过其,让其帮赵某5、赵某6在中郢村民组买房的事情并且让其在拆迁过程中关照他们。

2011年2月份左右,经开区紫薇南路、龙山小区正在搞拆迁,拆迁方案和公告都已出台后,大家进驻到了拆迁现场,其是第十工作组组长,主要负责中郢组地块的拆迁工作。

后来,赵某源给其打电话说他大哥赵某4家里比较困难,让其帮忙在中郢组问问有没有村民卖房屋,有的话就以赵某4的两个子女赵某5、赵某6的名义在中郢组买几间房屋,在拆迁的时候搞些钱。赵某源当时是自己的领导,他又是拆迁的总负责人,其就答应帮忙了,赵某源当时也把他大哥赵某4的电话号码留给了其。没过几天,中郢组的一户村民张某2找到其说她们家的几间房子想卖,其想着正好赵某源说要在中郢组帮他大哥赵某4问问买房屋的事情,其就跟张某2说她可以卖。接着,其就和徐某1找到了张某2,和她谈买房子的事情,当时谈的买房价格是三间房屋6万元钱,其和徐某1跟张某2谈好后,其就把这个情况跟赵某4讲了,他听后就同意了。没过多久,赵某4就拿了8万元现金交给其,其又把这8万元现金交给了徐某1,让徐某1来具体操办帮赵某4买房的事情。当时买房协议上的日期写的2003年5月28日是不真实的,因为只有把购房日期提前才能享受拆迁政策。

后来赵某4就把赵某5、赵某6购买张某2户房屋的材料、户籍资料等材料送给了过来,后来其又按照程序对赵某5、赵某6购买的房屋进行了丈量,之后他们与凤凰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按照相关政策对他们进行安置了。赵某源之前为了赵某5、赵某6拆迁安置的事情给其打过招呼,其在给赵某5、赵某6丈量登记房屋面积和装潢、附属物的时候肯定也会给予照顾,面积扩大一些,附属物多登记一些,好让他们多分得一些钱。印象中,有一些装潢和附属物包括猪圈、硬化地坪、简易房、彩瓦简易房、水井、太阳能、大理石、强化木地板等装潢、附属物都是张某2家的,赵某5、赵某6买的房子并没有,工作组也给赵某5、赵某6给登记上了,在其他的方面也是能照顾就照顾。

7.证人徐某1证言,证言同曹某1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8.证人赵某5、赵某6证言,同赵某4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9.证人陈某2证言,其系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办事处征迁中心出纳会计,赵某5、赵某6是凤凰办事处党工委原书记赵某源的亲戚,赵某5、赵某6两户的拆迁补偿款付款是其经办的,拆迁付款表是按照征迁中心副主任李某2提供的征收协议上面的补偿金额填写的,填好之后,由李某2和贲某1审核签字,最后交给当时凤凰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赵某源审批,赵某源签字过后,有个叫胡某女子,她是赵某5和赵某6的母亲,当时是来替赵某5赵某6代领补偿款,后来其就按照相关手续将补偿款发放了。

10.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赵某源安排其给赵某5、赵某6换安置房,其照办了,后来赵某5、赵某6又放弃安置房,拿货币补偿,其也签字同意了。他俩都不是中郢队的村民。

11.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03年5月份的时候,赵某源找到其说想把他侄子赵某5、侄女赵某6的户口从全椒迁到滁州来,问需要什么条件以及需要哪些材料,其告诉他具体的条件后,赵某源说他知道了,并且说在他侄子赵某5、侄女赵某6户口迁入的问题上关照**下,由于他当时是凤凰办事处的领导,碍于面子我就答应了。没过多久,其安排当时户籍警徐某**办理了赵某**、、赵户口迁入,迁入,把户口从全椒迁到了双郢村。郢村。后来大概在2004年3月的时候,赵某源又联系其安排赵某5、赵某户口迁到了双郢村的赵某**户上,户上,其把这个情况户籍警孙某**说了**下,了一下,并安排孙某1具体经办这个事情。

赵某5、户口迁入是以购买房屋为理由的,屋为理由的,需要提供生产队、社区、街道同意接收的“三级证明”以及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房屋权属户口迁移是以投靠亲属为理由的,属为理由的,需要提供生产队、社区、街道同意接收“三级证明&r户口本等能证明是直系亲属的材料。亲属的材料。赵某5、户口迁移都是不符合规定的。符合规定的。赵户口从全椒迁到双郢村这次,双郢村户口迁移时需要提供在双郢村购房的相关材料,的相关材料,但实际上赵某5、赵某6根本没有在双郢村购房,

赵某5、户口迁到赵某**户上,赵某7户上,属于投靠亲属,按规定只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但据赵某5、赵某6和赵某7根本不是直系亲户口迁移也不符合规定。也不符合规定。

12.证人费某证言,2007年其调到会峰路派出所任教导员,赵某源那时是凤凰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因为工作关系就认识了。大概在2011年左右的一天,赵某源联系其说他侄子赵某5、侄女赵某6要户口迁移,所办户口迁移,赵某源说是从十三里店社区转到兰天社区户口迁移,所内户口迁移,就答应了赵某源户籍警孙某**办了赵某**、1办户口迁移。赵某6的户口迁移。

13.证人徐某3、孙某1证言,证言内容同费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4.证人赵某7证言,在户口还在**里店**村(双郢队)里店七村(双郢队)34号,当时双郢队正准备搞拆迁,赵某源联系其想把他的侄子户口迁到其户下,6的户口迁到其户下,拆迁的时候他们就可以分得安置面积。赵某源是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其就同意了。很快,赵某源就安户口迁到了自己家户下。口迁到了自己家户下。按照2004年的拆迁政策,是按人口安置的,赵某5、赵某6就可以获得安置面积,但是双郢队一直拖到2006年左右才拆迁,拆迁政策就变了,像赵某户口要在双郢队,不仅户口要在双郢队,还要在双郢队有房子才能安置,这样就不好操作了。再加上双郢队的老队长朱某2坚决反对赵某5、赵某6这样的“空挂户”安置,如果给赵某5、赵某6安置他就检举,赵某源也怕这个事情暴露,就放弃了赵某5、赵某6的安置,所以在拆迁的时候,赵某5、赵某6没有分得任何安置面积,也没有享受到任何的安置政策。在2011年左右,赵户口迁到了凤凰办事处的兰天社区。凰办事处的兰天社区。

15.证人赵某2证言,2011年左右,赵某源联系其,说他哥哥赵某4在花都社区给赵某5、赵某6买了要拆迁的房子,为了能安置到房子,需要找地方挂户口,户口在**里店双郢队其堂弟赵某**户下,队其堂弟赵某7户下,不方便继续挂在赵某7户下了,赵某源问其能户口挂在其家户下,6的户口挂在其家户下,其想赵某源是自己的领导,就答应了赵某源。之后,其把家在兰天一村9幢203室的地址提供给了赵某源,赵某源就户口迁到了这个地址。的户口迁到了这个地址。

2013年左右,赵某源联系其说赵某5、赵某6拿安置房必须要社区开具他们无房、无地、未享受安置房的“三级证明”,其想赵某5、赵某6在社区的确没有房子、没有土地、没有享受过安置房,其就按照赵某源的要求,让邓岗居民组和兰天社区居委会开了相关的证明并交给赵某源。赵某5、赵某6从未实际居住在兰天一村9幢203室。

16.被告人赵某源供述,2011年上半年,其担任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期间,利用担任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上庄、中郢地块拆迁工作负责人的职权,在拆迁开始后,安排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大哥赵某4到中郢地块突击购买拆迁户房屋参与拆迁,并伪造拆迁档案,虚增补偿金额,赵某4以其子赵某5和其女赵某6的名义共领取拆迁补偿安置款23万多元。

上庄、中郢地块属于滁宁快速通道龙山小区拆迁安置项目,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将这个项目安排给凤凰办事处总负责,这个项目的甲方就是凤凰办事处,当时其作为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是这个拆迁项目的总负责人、甲方代表,负责对这个地块拆迁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对拆迁安置协议、付款进行总把关、总负责,每一户的拆迁安置协议都需要其签字确认,每一户的房屋安置和拆迁补偿款支付也需要其签字批准。安置房由开发区统筹房源,由凤凰办事处负责具体安置,拆迁补偿款由凤凰办事处具体发放。

2003年5月,当时其担任凤凰办事处副主任,因为凤凰办事处十三里店社区双郢居民组即将拆迁,按照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当地居民按照人头可以享受30平米的安置房,其就想为大哥赵某4挂户获得安置房,就找赵某4商量先将他小儿子户口从全椒迁到**里店社区双郢居民组,三里店社区双郢居民组,为了迁户口,其找管理十三里店社区的会峰户口迁入条件,某3咨询户口迁入条件,咨询过后其发户口迁入条件,6不符合户口迁入条件,于是一户籍警徐某**帮忙,安排户籍警徐某3帮忙,另一方面其找十三里店居委会主任许高梁帮忙,由十三里店开出内容虚构的“三级接收证明”(居民组、社区、办事处)交给徐某3,2003户口被迁到了凤凰办事处**里店双郢居民组,事处十三里店双郢居民组,之后考虑到拆迁挂户的需要,2004年3月,其找到十三里店双郢居民组的赵某7,请他帮忙将赵某5、赵某6以投靠叔叔的名义挂户到赵某7户上,因为赵某7是兰天社区赵某2的堂弟,赵某2跟我熟悉,赵某7虽然不是赵某5、赵某6亲戚,但是都姓赵,可以掩人耳目,赵某7同意后,其又安排十三里店社区出具内容虚假的“三级接收证明”,通过向会峰派出所所长李某3打招呼的方式,再次违规将不符户口挂入了赵某**户。6的户口挂入了赵某7户。但是双郢居户口在本地的还需要有住房才能享受安置房,需要有住房才能享受安置房,因为没有住房,这次拆迁赵某5、赵某6没有享受到安置房。

2011年春节前后,中郢地块拆迁开始后,其发现这里挂户、突击购买房屋的现象比较多,房子多的拆迁户超过安置标准的房屋面积都只能给予较低的货币补偿,所以很多拆迁户将多余的房子卖给外来户。在这种情况下,其就找赵某4让他在当地买房参与拆迁享受安置补偿,因为当户籍所在地开出&**;籍所在地开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村)民组”三级“三无”证明(无房、无地、没有享受过拆迁安置),当时我考虑到十三里店社区可能会不愿意帮忙开出这个证明,其就找赵某2帮忙,由赵某2提供了他自己的住址和“三级接收证明”,并找会峰路派出所所长费某帮忙,2011年3月初,其又一次违户口迁到了凤凰办事处兰天社区赵某**住址上。天社区赵某2住址上。做好准备工作后,其拆迁工作组组长曹某1,让他带赵某4到中郢地块去突击买房,曹某1当时是滁州经开区的工作人员,他对中郢居民组比较熟悉,其让曹某1在做大哥家拆迁、安置协议时尽量多增加一些附属物等补偿金额,这样能享受两套安置房,一套大套的和一套小套的,曹某1也同意照办。之后曹某1联系了赵某4后,带他在中郢居民组购买了拆迁户张某2家几十平方的拆迁房,赵某4说他买房花了8万元。之后,曹某1根据其安排,将赵某4购买的房屋做成赵某5和赵某6两户进行拆迁安置,为了将拆迁资料伪造成符合安置的条件,征收资料中的购房协议和购房款收条时间提前到了2003年,曹某1还按照其的要求虚增了十几万元附属物等补偿金额,之后其在拆迁安置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为了完善资料,2013年,其又安排时任兰天居委会主任赵某2,从邓岗居民组、兰天居委会、凤凰办事处开出了赵某5、赵某6户三级“三无证明”,这样原本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赵某4户获得了安置补偿,根据协议赵某5和赵某6在补交一定差价后能各自获得一套安置房。2015年,在安置房即将交付之前,因为王某1反对,其找大哥赵某4和大嫂胡某,让他们放弃安置房全部领取货币补偿,2015年3月,胡某到凤凰办事处办理领款手续,其安排凤凰办事处拆迁办副主任李某2根据之前曹某1拆迁工作组制作的赵某5和赵某6户的拆迁安置协议内容进行套改,由安置房屋变为货币补偿,重新制作了拆迁安置协议,完善了拆迁档案,根据新的拆迁安置协议制作了付款手续,之后其安排会计带着胡某领取了赵某5和赵某6两户的拆迁安置款22万余元。

赵某5和赵某6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各两份,一份是一开始准备安置安置房的协议,另一份是后来修改的货币补偿的安置协议,补偿结算内容和金额没变,过渡费和奖金及提前搬家费都没有变化,变化的就是补偿方式,一个是货币补偿,一个是安置房屋。最终的协议中,赵某5户拆迁房屋面积60.22平方米,房屋补偿金额39143元,附属物补偿金额109898元,搬家费补偿241元,合计补偿金额149282元,月过渡费1204元,奖金及提前搬家费5871元;赵某6户拆迁房屋面积12平方米,房屋补偿金额9680元,附属物补偿金额69355元,搬家费补偿48元,合计补偿金额79083元,月过渡费242元,奖金及提前搬家费1452元。赵某5和赵某6两户合计补偿金额是228365元,月过渡费和奖金合计8769元,两项合计237134元,安置协议中甲方代表签名都是其签字,只有最后经过其签字,拆迁安置协议才能生效。

二、受贿54.4万元犯罪事实

2002年至2016年,被告人赵某源利用担任凤凰办事处劳务管理中心主任、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城北新区街道临时党工委书记、凤凰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凤凰办事处陈桥社区党委书记赵某1等人在承接劳务工程、拨付工程款、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共计54.4万元,具体如下:

(一)收受赵某1现金25万元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赵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城北新区街道辖区内铜陵路与永阳路交叉口一处拆除工程交给其承接,到赵某源家小区门口送给赵某源妻子王某1现金1万元,王某1收下后告诉了赵某源。

2009年8月的一天,赵某1为在城北办事处多承接一些工程,在送被告人赵某源女儿赵帅出国去机场期间,在上海浦东机场附近一家宾馆门口当着赵某源的面,送给王某1现金1万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赵某1为在陈桥社区“两委”换届后担任“两委”委员及一定职务,到被告人赵某源山水人家小区家中送给赵某源妻子王某1现金8万元,王某1收下后告诉了赵某源。2012年7月份的一天,因陈桥社区居委会副主任职务竞争激烈,为成功任职,赵某1再次到赵某源山水人家小区家中送给王某1现金10万元,王某1收下后告诉了赵某源。2012年9月,在赵某源的帮助下,赵某1任陈桥社区“两委”委员、居委会副主任。

2015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赵某1为在陈桥社区“两委”换届后担任党委书记,到被告人赵某源山水人家小区家中送给赵某源现金5万元。2015年8月,在赵某源帮助下,赵某1任陈桥社区党委书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2008年至2015年,其为在工作职务安排和承接工程等方面得到赵某源的关照,其曾经分五次给滁州经开区凤凰办事处原书记赵某源送过现金人民币合计250000元。具体如下:2008年下半年,赵某源担任城北办事处书记时,辖区内有一块地要拆除,赵某源将这个工程交给其做。后来下半年的一天,其电话联系赵的妻子王某1,在她家楼下将1万元交给她。说这钱是感谢赵某源将这个工程交给其做的。2009年8月,其送赵某源的女儿出国留学,其和赵某源、王某1一起开车送女儿到上海浦东机场。因为提前一天赶到,大家就在宾馆住下,第二天一早,其在宾馆门口,送给王某1现金1万元,当时赵某源也在场。其想接着这个机会送钱给赵某源拉近关系,承接更多的工程。

2012年陈桥社区“两委”换届,当时赵某源担任凤凰办事处负责人,其想在换届的时候职务得到提升,2012年6月份,其电话联系了王某1,然后来到位于她山水人家小区的家中,送给王某1现金8万元,其告诉王某1想在换届的时候进入“两委”。王某1就将钱手下了。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还是因为想在换届的时候进入“两委”,再次电话联系王某1,来到她家里中,当时赵某源在卫生间洗澡,其送给王某1现金10万元,并再次告诉王某1其想在换届时提升职务。王某1收下钱后,说她已经将事情告诉赵某源了,赵某源答应帮忙。后来在赵某源的帮助下,其成功当选陈桥社区居委会副主任。2015年,陈桥社区又开始换届,当时赵某源是凤凰办事处书记,当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电话联系王某1,确定赵某源在家后,带着5万元现金来到赵某源家中,向赵表示其想担任陈桥社区的书记。这钱赵某源收下了后来其也成功的担任了陈桥社区的书记。

2.证人王某1证言,证言内容同赵某1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3.被告人赵,赵某**原来是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办事处陈桥社区陈桥居民组人,民组人,平时做土方工程。2008年下半年,在其担任城北新区街道临时党工委书记期间,辖区铜陵路修路,在铜陵路和永阳路交叉口部分房屋要进行拆旧,面积约10000平方米,这个工程不需要经过招标,妻子王某1知道这个消息后就建议将这个工程交给赵某1来做,其就安排将这个工程直接交给赵某1做。为了表示感谢,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赵某1送给其现金10000元,钱是赵某1到家小区门口交给王某1的,王某1回来告诉其这个事,这10000元也收下了。赵某1这次给其送10000元就是为了感谢将城北办事处的拆除工程交给他做,同时他肯定也是希望今后能给他再安排一些工程做。

2009年8月底,女儿赵帅到美国留学,从上海浦东机场乘飞机出境,赵某1将上海送行,第二天早上,赵某1在宾馆门口以其女儿留学需要用钱为由送给其现金10000元,当时赵某1是交给其老婆王某1,其也在场,之后王某1跟其说了这个事,这10000元其收下了。赵某1之所以送给其这10000元,是因为当时其担任凤凰办事处副书记、城北办事处临时党工委书记,城北办事处刚成立,有不少工程,赵某1曾经提过想让其介绍、安排一些工程给他做。

2012年上半年,凤凰办事处陈桥社区“两委”(党组织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简称)换届选举前,当时其担任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当时书记空缺,其是凤凰办事处实际上的负责人,赵某1跟其说过他在陈桥社区“两委”换届的时候想进入陈桥社区“两委”工作并担任职务,这个事情他也通过王某1跟其说过,当时他是陈桥社区陈桥居民组组长,他想担任村干部。2012年6月前后的一天,在陈桥社区“两委”换届之前,赵某1为了请其帮忙让他进入陈桥社区“两委”工作,到其位于山水人家的家中送给其现金80000元,当时其不在家,妻子王某1在家的,赵某1将钱交给了王某1,其回家之后王某1告诉了我这件事情。这80000元其也收下了。2012年7月份,在陈桥社区居委会换届之前,赵某1明确向其提出想担任陈桥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当时陈桥社区另外一个居民组长姜某1也想担任这个职务,两个人竞争比较激烈。为了请我帮助他担任陈桥社区居委会副主任,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赵某1到家中找其,当时其没有跟他见到面,妻子王某1接待的他,赵某1再次提出想担任陈桥社区副主任,临走的时候赵某1送给其现金100000元,钱是交给王某1的,后来王某1告诉了其,这100000元其也收下了。在这次陈桥社区“两委”换届过程中,其给赵某1帮了不少忙,不但在确定候选人名单、确认选举结果、职务安排方面给予认可和同意,在选举之前其也为他在陈桥社区和凤凰办事处进行造势,因为其是凤凰办事处负责人,其的意见和倾向性非常重要,赵某1这次能够如愿进入陈桥社区“两委”并担任副主任没有其的帮助是办不到的。

2015年上半年,凤凰办事处陈桥社区“两委”又要换届,当时其是凤凰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赵某1又找其提出他想担任陈桥社区党委书记。为了能够得到其的支持和帮助,2015年7月份前后的一天晚上,在陈桥社区“两委”换届之前,赵某1到其位于山水人家小区的家中,再次提出请其帮忙,让他担任陈桥社区党委书记,临走的时候,赵某1将随身携带的一个布袋交给我,里面装着50000元现金,这个钱其收下了。在陈桥社区两委换届期间,其作为凤凰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多次在陈桥社区和凤凰办事处给赵某源造势。因为其是凤凰办事处负责人,说话有分量,在候选人推荐和最终职务安排时,其也都给赵某1帮了忙,其同意由赵某1担任陈桥社区党委书记,在其支持和帮助下,赵某1顺利当选陈桥社区党委书记。

(二)收受张某1财物7.6万元

2002年8月的一天,时任凤凰办事处十三里店居委会劳务队队长张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华瑞公司土方工程交给十三里店劳务队承接,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2万元购物卡。

2005年6月份左右,张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康佳项目土方工程两个标段全部交给十三里店劳务队承接,一次在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一次在滁州某饭店吃饭后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共计1万元。

2006年中秋节前一天,张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安排多个劳务工程给十三里店劳务队来承接,并希望以后赵某源继续安排工程,到王某1经营的彩票站,送给王某1现金0.8万元,王某1收下后将此事告诉了赵某源。

200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1为顺利结算溶体直纺土方工程尾款,到被告人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3万元购物卡。

2007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1为尽快结算天宇化工土方工程尾款,到被告人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

2005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期间,张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对十三里店劳务队的关照,同时希望赵某源在结算工程款方面给予关照,每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到赵某源办公室,每次送0.2万元购物卡,共计送0.8万元购物卡。

2008年秋天的一天,张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帮助结算多个劳务工程尾款,在滁州某饭店吃饭时以给赵某源搬家买空调的名义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

2012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帮忙结清金帅土方工程尾款,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2万元。

张某1为在承接土方工程方面得到被告人赵某源的关照,3次以探望的名义给赵某源送现金,分别是2002年7月的一天,在滁州一院探望赵某源时送0.1万元,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全椒古河探望赵某源母亲时送赵某源0.2万元,200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在滁州二院探望王某1时送给赵某源0.5万元,共计送现金0.8万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1为在十三里店社区“两委”换届后担任“两委”委员及一定职务,在一次饭店吃饭后,送给被告人赵某源现金0.5万元,2012年9月,在赵某源帮助下,张某1担任十三里店“两委”委员、居委会副主任。

2014年年底的一天,张某1为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赵某源的关照并在2015年社区“两委”换届后提升职务,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3万元购物卡,2015年9月,在赵某源帮助下,张某1担任十三里店社区委员会主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1证言:2000年其担任十三里店居委会劳务队队长时,赵某源是凤凰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凤凰办事处劳务中心,我们社区劳务队受办事处劳务中心领导,当时他就是我的领导,后来赵某源先后凤凰办事处副书记、主任、党工委书记,和赵某源熟悉后,为了得到赵某源的关照,其给赵某源送过财物。

2002年,滁州经开区华瑞公司场地平地,凤凰办事处将这个业务分配给十三里店劳务队,为了得到赵某源的关照顺利结算土方工程款,2002年8月份前后的一天,其到赵某源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超市购物卡送给了赵某源,其跟赵某源提出希望他能及时结算工程款,赵某源答应尽量帮忙,这2000元超市购物卡赵某源收下了。后来工程款顺利拿到了。

2005年6月份前后,经赵某源同意,凤凰办事处将经开区康佳集团场地平整的土方工程交给劳务队来做,为了感谢赵某源将两个标段工程全部交给十三里店劳务队来做,2005年6月份前后的一天,其送给赵某源现金5000元,送钱的时候我跟赵某源提出希望他能将第二标段也交给劳务队来做,赵某源也同意了。过了两三天,赵某源决定将第二标段交给劳务队来做,为了表示感谢,其又送给赵某源现金5000元,这两次送钱一次是在赵某源的办公室,一次是在请赵某源吃饭的饭店里送的,钱都是用信封装着的,这两笔共计10000元赵某源都收下了。

2004年前后,经赵某源同意,凤凰办事处将溶体织纺场地平整土方工程交给劳务队来做,2006年11月份前后,工程结束后,为了结算工程尾款,其到赵某源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超市购物卡送给了赵某源,其向赵某源提出请他帮忙尽快结算工程尾款,赵某源答应帮忙并收下了这3000元超市购物卡。后来在赵某源的帮助下,工程尾款得到顺利结算。

2006年,经赵某源同意,凤凰办事处将天宇化工场地平整土方工程交给劳务队来做,工程结束后,2007年11月前后,在结算工程尾款之前,其到赵某源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4000元超市购物卡送给了赵某源,其向赵某源提出请他帮忙尽快给我们结算工程尾款,赵某源答应帮忙并收下了这4000元超市购物卡。后来在赵某源的帮助下,工程尾款顺利结掉了。

从2004年开始,经赵某源安排,劳务队接到的土方工程逐渐增多,为了对赵某源表示感谢,同时也为了在结算工程款方面得到赵某源的关照,从2005年春节到2008年春节,这四年每年春节前,其都以拜年的名义到赵某源办公室,每次给赵某源送2000元超市购物卡,四年共计送给赵某源超市购物卡8000元,赵某源都收下了,他也确实给帮了忙,安排工程、结算工程款也比较及时。

2006年中秋节之前的一天,赵某源的老婆王某1打电话说她最近在卖“口子窖”酒,让其买几十箱酒,中秋节可以发给劳务队的人当福利,其就问王某1这些酒利润一共多少钱,王某1说大概万把块钱,其就说:这些酒发给劳务队的人不合适,这样,我把利润给你,酒就不买了,可行。王某1说:那也行。过了几天,其到王某1在康佳小区旁经营的彩票站将事先准备好的8000元现金送给了王某1,王某1当时就收下了这8000元。这8000元实际就是其送给赵某源的,如果赵某源不是分管劳务的领导,其是不可能在不拿酒的情况下,还假借销酒利润的名义送给王某18000元现金。这个事其没有直接跟赵某源说过,赵某源也没有提过这个事,但是他肯定知道这个事情,毕竟销售几十箱酒的事情不经过赵某源同意,王某1不会直接找其。

2008年上半年,因为我们劳务队有多个零星工程工程款未结清,其多次跟赵某源汇报,经他帮助,顺利的结算到了一些工程款,为了表示感谢,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赵某源搬家到山水人家小区时,其以给赵某源家新房子买空调的名义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5000元送给了赵某源,赵某源将钱收下了。

2004年秋天的一天,赵某源说他在全椒的母亲身体不舒服,让我开车带他回全椒,其就开车带赵某源到了全椒古河一个学校看望赵某源的母亲,临走的时候其以看望赵某源母亲的名义将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现金送给了赵某源,这个钱赵某源收下了。

2005年上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赵某源的老婆王某1因为生病住院,其以探病的名义到医院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5000元送给了赵某源,赵某源收下了。

2002年热天,赵某源因为肛肠小手术住院,其以探病的名义到医院送给赵某源现金1000元,这个钱赵某源收下了。

这三次以探病的名义给赵某源送钱主要是因为赵某源当时是凤凰办事处副书记,分管劳务,其个人搞土方工程,我还是十三里店劳务队负责人,其想跟赵某源搞好关系,在承接凤凰办事处土方过程中得到赵某源的关照。

2009年,其个人承接了经开区凤凰办辖区内金帅公司的场地平整的土方工程,工程款200多万元,2009年当年做完,当时赵某源在经开区城北办事处工作,工程款凤凰办事处一直没有结算,2010年下半年,赵某源从城北办事处调回凤凰办事处担任主任,其多次找赵某源帮忙希望能请他帮忙结算工程款,赵某源也答应帮忙,2012年1月份前后,在赵某源的帮助下顺利结清了金帅项目全部土方工程款,为了感谢赵某源,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赵某源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用信封装着的现金20000元送给了赵某源,这个钱赵某源收下了。

2012年5、6月份,社区“两委”换届之前,当时赵某源是凤凰办事处负责人,其要想进入社区“两委”并担任职务,必须经过赵某源同意并认可,有一次其找到赵某源,我提出想在换届的时候进入社区“两委”并搞个职务,赵某源答复说他知道了。过了几天,其跟赵某源一起吃饭,饭后其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5000元送给了赵某源,其请他帮帮忙。之后,经赵某源帮助,其成功进入十三里店社区“两委”,并担任居委会副主任。

2014年12月份,当时赵某源已经担任凤凰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其是凤凰办事处十三里店居委会副主任,有一次其跟赵某源在拆迁工地闲聊,赵某源说他裤子是旧的,其在凤凰办事处新庄拆迁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白云商厦购物卡送给了赵某源,这3000元超市购物卡赵某源收下了。其这次给赵某源购物卡是为了在今后的工作和职务提拔上继续得到赵某源的关照。

2.证人王某1证言,2006年中秋节前,向张某1推销白酒,张某1没有买酒,后来张某1在中秋节前一天来到彩票站,送给其现金8000元,并钱是送给赵某源的。其回家后告诉了赵某源,赵某源说他知道了。

3.被告人赵某源供述,1999年至2009年,其在担任凤凰办事处副主任和副书记期间分管劳务工作,兼任凤凰办事处劳务中心主任,张某1原是凤凰办事处十三里店社区劳务队队长,从那时候开始其就和张某1认识了,后来张某1到十三里店社区担任居委会副主任、主任时候,其是凤凰办事处负责人,他是我的下属。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地企业场地平整是由滁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的,费用由滁州经开区出,为了照顾失地农民,滁州经开区凤凰办事处各个社区都成立了劳务队,凤凰办事处范围内征地企业的场地平整土方工程都是交给当地的劳务队来做,不需要经过招标,为了加强管理,1999年凤凰办事处成立了劳务中心,由自己兼任劳务中心主任,劳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将滁州经开区内的场地平整土方工程和运输等劳务工程分配给各个社区劳务队,工程结算时,由凤凰办事处打报告到滁州经开区,滁州经开区将工程款拨付到凤凰办事处,之后工程款从凤凰办事处下拨到各个社区劳务队,其要在付款报告和付款手续上签字审核。

2002年,滁州经开区华瑞公司场地平整,工期催得紧,其就将这个工程分配给了张某1担任队长的十三里店劳务队,为了表示感谢,2002年8月份前后的一天,张某1到其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卡。张某1这次送礼,除了感谢其将工程交给他们劳务队做,他也提出希望能帮他们尽快结清工程款。

2005年6月份前后,滁州经开区康佳集团场地平整,这个工程土方量较大,分为两个标段,其将第一个标段交给张某1的十三里店劳务队做之后,2005年6月份前后的一天,张某1到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感谢将这个标段土方工程交给他们劳务队来做,同时他也提出希望能将第二标段也交给他们劳务队来做,其考虑两个标段同属一个工程,交给同一个劳务队来做,便于统一管理,同意了他的请求。随后不久,其将第二标段也交给张某1的十三里店劳务队来做,为了表示感谢,张某1在一次和其一起在饭店吃饭之后送给其现金5000元。他送钱除了感谢将工程交给他们劳务队做,同时也是希望能在结算工程款时提供帮助,让他们能及时顺利拿到工程款。

2004年前后,其将溶体直纺场地平整土方工程交给十三里店劳务队来做,2006年11月份前后,在结算工程尾款前,张某1到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购物卡,张某1希望能帮忙尽快给他们结算溶体直纺的工程尾款,后来其也帮了忙,溶体直纺的工程尾款顺利结算给他们了。

2006年,其将天宇化工场地平整土方工程交给张某1的十三里店劳务队做,2007年11月份前后,在这个工程结算工程尾款之前,张某1到办公室送给其4000元购物卡,他请希望能尽快结算这个工程的工程尾款,这4000元购物卡收下了,后来在其的协调和帮助下,这个工程尾款顺利结清了。

为了感谢其安排土方工程给十三里店劳务队来做,同时希望其在结算工程款方面能够给予关照,2005年春节到2008年春节,这四年每年春节前张某1都以拜年的名义到办公室,每次送2000元超市购物卡给其,四年共送给其购物卡8000元。

2008年上半年,张某1的十三里店劳务队有部分工程尾款未结,后来在其的帮助下,他们顺利结到了部分工程款,2008年秋天,其搬家到山水人家小区,在一次吃饭的时候,张某1让其旧空调不要移了,他以给其新房子买空调的名义送给其现金5000元。张某1这次送钱主要是为了感谢其之前安排了不少土方工程给他们劳务队做并帮助他们结算到了一些工程尾款。

2006年中秋节前,王某1向时任十三里店劳务队队长张某1推销“口子窖”酒,后来张某1没有买酒,却以销酒利润的名义送给其8000元,张某1这8000元是交给王某1的,拿到钱后王某1也跟我说了这个事情经过,实际张某1这个钱是送给其的。当时其安排了不少土方工程给张某1的十三里店劳务队做,他这次送8000元是为了对其表示感谢,同时也是希望能安排更多的工程给他做。

2009年,凤凰办事处将辖区内金帅公司的场地平整的土方工程交给张某1个人做,工尾款一直没有结清,当时其在城北办事处任职,2010年年底,其从城北办事处回来担任凤凰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张某1多次找其帮忙希望能尽快结清金帅公司场地平整土方工程尾款,2012年1月份前后,在其的帮助下,张某1拿到了金帅项目土方工程款尾款80万元左右,在付款之后不久,张某1到其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0元,钱是用信封装着的,感谢其帮他结清了金帅公司土方工程工程款。

大概在2002年天热的时候,其因为肛旁囊肿手术住院,张某1前去探望,临走的时候送给其现金1000元,这1000元我收下了。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母亲生病,我着急回去探望,请张某1开车送其回全椒,张某1以探望母亲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2005年上半年,其家属王某1因为乳腺癌手术住院,张某1去看望,临走的时候送给其现金5000元。张某1这三次给送钱主要因为其当时是凤凰办事处分管劳务中心的领导,张某1当时是十三里店劳务队负责人,他个人也做土方工程,他想在承接土方工程过程中得到关照。

2012年凤凰办事处十三里店社区“两委”换届之前,张某1找其提出想在换届的时候进入十三里店社区“两委”并担任职务,2012年6月份前后的一天,其跟张某1一起吃饭,他又提出想在职务上更进一步。饭后,张某1送给其现金5000元。之后,在其帮助下,张某1成功进入十三里店社区“两委”担任“两委”委员,并担任居委会副主任。

2014年年底的一天,张某1到凤凰办事处其办公室以过年给其买衣服的名义送给其3000元购物卡,张某1当时是十三里店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其是凤凰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他这次给送3000元购物卡,一方面是为了在工作中得到关照,另外也是希望在来年的社区“两委”换届时在职务上更进一步。在2015年换届的时候,在其的支持和帮助下,张某1顺利当选十三里店社区居委会主任。

(三)收受马某1财物7.2万元

2004年至2008年间,时任凤凰办事处劳务中心副主任马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在其承接会峰路维修等多个劳务工程方面的关照,并希望在结算工程款、协调处理工程矛盾、继续安排工程给其承接等方面得到赵某源的关照,多次给赵某源送现金和购物卡,共计5.7万元。具体如下:

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200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1万元;2006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2万元;200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城北新区街道的零星工程交给自己承接,同时希望赵某源能继续安排一些工程给自己承接,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为请被告人赵某源帮忙多安排一些城北新区街道的工程给自己承接,以拜年的名义到赵某源家小区门口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

2010年10月的一天,马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城北新区街道办公楼附属工程交给自己承接,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为在2012年兰天社区“两委”换届中得到被告人赵某源的关照,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2万元购物卡,2012年8月份,在赵某源帮助下,马某1任兰天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2005年至2012年,其为了感谢赵某源对其在承接工程和工作上的关照,多次向赵某源行贿,共计5万元现金和2.2万元购物卡。2005年春节前一天其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5000元,;200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其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其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1万元;2006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2万元;200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其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城北新区街道的零星工程交给自己承接,同时希望赵某源能继续安排一些工程给自己承接,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其为请被告人赵某源帮忙多安排一些城北新区街道的工程给自己承接,以拜年的名义到赵某源家小区门口送给赵某源0.4万元购物卡。2010年10月的一天,其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城北新区街道办公楼附属工程交给自己承接,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其为在2012年兰天社区“两委”换届中得到被告人赵某源的关照,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0.2万元购物卡,2012年8月份,在赵某源帮助下,其成功任兰天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

2.被告人赵某源的供述,证实2004年5月,马某1担任凤凰办事处劳务中心副主任,当时其是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兼劳务中心主任,2009年10月至2018年5月,马某1先后担任凤凰办事处兰天社区居委会委员、副书记,同期历任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城北新区街道(以下简称城北办事处)临时党工委书记,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凤凰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等职务。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滁州经开区)范围内征地企业场地平整是由滁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的,费用由滁州经开区出,为了照顾失地农民,滁州经开区凤凰办事处下面各个社区都成立了劳务队,凤凰办事处范围内征地企业的场地平整土方工程都是交给当地的劳务队来做,不需要经过招标,为了加强管理,1999年凤凰办事处成立了劳务中心,由其兼任劳务中心主任,劳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将滁州经开区内的场地平整土方工程和运输等劳务工程分配给各个社区劳务队,工程结算时,由凤凰办事处打报告到滁州经开区,滁州经开区将工程款拨付到凤凰办事处,之后工程款从凤凰办事处下拨到各个社区劳务队,其要在付款报告和付款手续上签字审核。2004年5月,马某1被凤凰办事处聘为劳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协调、落实劳务中心具体工作的推进,兰天社区辖区内的部分土方及劳务等工程是马某1的劳务队干的,另外马某1个人有时也承接一些土方及劳务等工程。

2004年上半年,马某1担任凤凰办事处劳务中心副主任以后,他多次跟其提出想让其安排一些工程给他的劳务队或他个人来做,在其的安排和帮助下,马某1从凤凰办事处劳务中心承接的工程逐渐增多,2004年至2007年期间,马某1陆续承接了2004年至2006年多处工程。

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他提出想请其帮忙从劳务中心多承接一些工程;200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办公室送给其4000元滁州白云商厦购物卡;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现金;2006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办公室送给其4000元滁州白云商厦购物卡。

在其的安排和帮助下,2006年马某1承接的工程比较多,为了表示感谢,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0元;200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办公室送给其4000元滁州白云商厦购物卡;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

2008年11月,其担任凤凰办事处副书记、城北办事处临时党工委书记,因为工作需要,其从2008年8月就开始负责城北办事处的筹备工作,马某1找其希望能安排一些工程给他做,其陆续将城北办事处垃圾清运、沟渠清淤等零星工程交给了马某1来做。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办公室送给其4000元滁州白云商厦的购物卡。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以拜年的名义到家小区门口送给其4000元滁州白云商厦购物卡。2010年7月,其担任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但是因为工作需要,滁州经开区管委会要求其将城北办事处工作继续负责到2010年12月底,2010年10月前后,其没有经过招标直接将城北办事处办公楼附属工程交给马某1来做,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为了表示感谢,马某1到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

其担任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之后,马某1是凤凰办事处兰天社区居委会委员。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1到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滁州百云商厦购物卡,希望以后在工作中能够得到其的支持和关照,兵希望在2012年兰天社区“两委”两委换届的时候能在工作职务安排上得到其的支持和关照。2012年8月份前后,马某1担任了兰天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

(四)收受赵某2现金3万元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赵某2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在其承接凤凰办事处装修工程过程中的帮助,并希望尽快结清工程款,到赵某源山水人家小区的家中送给赵某源现金3万元,赵将此款收下。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2证言,2012年9月前后,凤凰办事处办公楼进行装修,招标公告发布后,其找到时任凤凰办事处党委书记的赵某源提出想承接这个工程,赵某源表示同意。工程中标后,在2013年春节前后完工,工程决算价是29万多元。工程款从2013年1月开始支付,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赵某源位于山水人家的家中,赵某源接待的其,其对他说了一些感谢的话,也提出希望能尽快将工程款结清,赵某源也同意会尽量帮忙,临走的时候其将事先准备好的30000元现金送给了赵某源,这30000元赵某源收下了。之后,陆续付到了该工程的工程款,2013年9月全部付清。

2.被告人赵某源供述,赵某2以前在兰天社区邓岗居民组担任组长,后来担任兰天社区主任、书记。2012年9月前后,当时其担任凤凰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赵某2刚刚担任兰天居委会主任,当时凤凰办事处办公楼要进行装修,这个工程被赵某2的儿子赵保俊挂靠清流建筑公司中标承建,合同价14万多元。这个工程在2013年春节前后完工,工程决算价是29万多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赵某2一个人到其位于山水人家小区的家中,他对其说了一些感谢的话,提出希望我能尽快安排将工程款全部结清,说了一会,赵某2送给其30000元现金,这30000元其收下了。之后,在其的安排下,2013年9月前后,赵某2的工程款全部付清。

(五)收受贲某1现金2.9万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贲某1为在花都社区“两委”换届后进入居委会工作,到被告人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1万元,2012年9月份,在赵某源的帮助下,贲某1任花都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贲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把自己借调到凤凰办事处拆迁办工作,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

2014年8月左右的一天,贲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之前对自己工作安排方面的帮助,并希望今后在工作中继续得到帮助,以祝贺赵某源女儿赵帅结婚的名义到金鹏酒店送给赵某源现金0.2万元。

201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贲某1为在花都社区“两委”换届后留任并提升职务,到被告人赵某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1万元,2015年8月,在赵某源帮助下,贲某1任花都社区党总支副书记。

2016年8月一天,贲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之前对自己工作和职务安排方面的帮助,并希望今后继续得到帮助,到滁州一院以探望赵某源母亲的名义送给赵某源现金0.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贲某1证言,证实2012年到2016年,其为了在职务安排和工作中得到赵某源的关照多次向赵某源行贿分五次共送给赵某源现金2.9万元。具体如下: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其为在花都社区“两委”换届后进入居委会工作,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1万元。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其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把自己借调到凤凰办事处拆迁办工作,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2014年8月左右的一天,其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之前对自己工作安排方面的帮助,并希望今后在工作中继续得到帮助,以祝贺赵某源女儿赵帅结婚的名义到金鹏酒店送给赵某源现金0.2万元。201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其为在花都社区“两委”换届后留任并提升职务,到赵某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1万元。2016年8月一天,其为感谢赵某源之前对自己工作和职务安排方面的帮助,并希望今后继续得到帮助,到滁州一院以探望赵某源母亲的名义送给赵某源现金0.2万元。

2.被告人赵某源供述:贲某1原是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山后村民组的会计,2011年年初,其担任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期间,贲某1多次跟其说,他担任山后居民组会计收入比较低,也没有养老保险,他想在2012年换届的时候到花都社区工作。在花都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之前,2012年6月份前后的一天,贲某1一个人办公室找其,提出想在花都社区居委会换届的时候到居委会工作,其说知道了,临走的时候他送给其现金10000元。后来在其的支持和帮助下,2012年9月份前后,贲某1成功当选花都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贲某1当选花都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之后不久,他多次跟其提出想到凤凰办事处征迁中心工作。2013年上半年,其就安排将贲某1借调到凤凰办事处征迁中心工作,在借调之后不久,2013年5月份前后的一天,贲某1到其办公室讲了一些感谢的话,临走的时候他送给其现金5000元。

2015年上半年,凤凰办事处下属社区“两委”又将换届,贲某1提出他想在职务上更进一步,2015年6月份前后的一天,在花都社区“两委”换届之前,贲某1一个人到其办公室,他又提出希望在职务上更进一步,临走的时候贲某1送给其现金10000元。在其的支持和关照下,贲某1在这次“两委”换届后,顺利担任花都社区党总支副书记。

2014年8月份的一天,女儿赵帅结婚,贲某1得到信息后来到金鹏酒店,以祝贺赵帅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因为没有邀请他,他给过钱之后就走了。2015年的一天,其母亲在滁州一院住院,贲某1前来看望,临走的时候以探病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后来有一次我把他喊到我办公室,想把这2000元退给他,他没有要。贲某1这两次送钱主要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他希望在工作中得到关照。

(六)收受李某2现金2.2万元

2012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某2为请被告人赵某源帮忙将人事和工资关系转到了凤凰办事处并在工资待遇上得到提高,到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2万元。2012年10月份,赵某源安排将李某2的人事和工资关系转到了凤凰办事处,并且按照居委会正职的标准给发放工资。

2014年8月的一天,李某2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之前对自己工作安排方面的帮助,并希望今后继续得到帮助,以祝贺赵某源女儿赵帅结婚的名义,委托赵某源的朋友徐某1到金鹏酒店送给了赵某源0.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2证言,2001年其被抽调到凤凰办事处拆迁办,后来赵某源成为凤凰办事处的党工委书记。2012年5月份左右,其在赵某源当时在金鹏公司的办公室里给赵某源送了2万元现金,当时其跟赵某源说请他关照帮把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从陈桥居委会调到凤凰办事处,赵某源答应帮忙,并把2万元现金收下了,后来其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也调到了凤凰办事处。2014年左右,赵某源的女儿赵帅结婚时,其以礼金的名义给了2000元现金,后来其把这2000元给徐某1,让徐某1帮把这钱给赵某源。

2.证人徐某1证言,其证言内容和李某2证言基本一致。

3.被告人赵某源供述,李某2原是凤凰办事处陈桥社区联队会计,,后来李某2被抽调到凤凰办事处拆迁办工作,2010年,李某2被聘任为凤凰办事处社区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但是李某2的人事和工资关系仍然在陈桥社区。2012年上半年,当时其担任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李某2向其提出想将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转到凤凰办事处,工资待遇上也想有所提高。2012年5月份前后的一天,李某2一个人到办公室找其,提出想请其帮忙将他的人事和工资关系调到凤凰办事处,并且在工资待遇方面能予以照顾,临走的时候,李某2送给其现金20000元。2012年10月份,其通过召开凤凰办事处党委会,提议并安排将李某2的人事和工资关系转到了凤凰办事处,让他专心搞拆迁,并且按照居委会正职的标准给他发放工资,让他的工资上也有所提高。

2014年8月份,女儿赵帅结婚在金鹏酒店办酒席,并没有邀请李某2参加,李某2知道消息后,以祝贺女儿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这2000元当时李某2是请朋友徐某1带给其的。他这次给送钱因为当时其是凤凰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他希望在今后的工作和职务安排方面给予关照。

(七)收受童某22万元

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童某2为承接花园路等土方工程过程中得到被告人赵某源的关照,根据赵某源的安排,以代赵某源偿还土方工程包工头赵某3欠款的方式送给赵某源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童某2证言,2006年4、5月的时候,其在凤凰办事处辖区内的花园路做土方工程,赵某源当时是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他分管工程建设等工作,其做花园路的土方工程项目过程中,有时需要办事处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与老百姓纠纷等事情,所以当时其为了能把花园路土方工程安安稳稳地做好,就去到赵某源办公室给他送2万元现金,当时赵某源没有把这2万元现金直接收下,他说欠赵某82万元钱,让其把这2万元钱拿去给赵某8,冲抵他欠赵某8的2万元钱。正好赵某8那时和其在一起做工程,赵某8也欠其一部分钱,这样其就把送给赵某源的2万元钱冲抵了他欠赵某8的2万元欠款。

2.证人赵某8证言,证言内容同童某2证言内容一致。

3.被告人,童某**是兰天社区人,天社区人,平时做土方工程。2006年上半年,童某2在花园路做土方工程,因为当时其是凤凰办事处副书记兼劳务中心主任,辖区内劳务工程归劳务中心管理,工程款结算也需要其签字审批,为顺利结算工程款,童某2说过想送钱给其。在此期间,因为家里急用钱,其跟十三里店社区搞土方工程的赵某3借过20000元钱,其就跟童某2说让他替自己还20000元给赵某3,这20000元就当送给其的。童某2表示同意,不久之后,童某2就将20000元还给了赵某3,事后童某2也告诉了其。

(八)收受朱某1现金2万元

2006年9月左右的一天,朱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天乐小区一期绿化工程交给自己承接,一次与赵某源在滁州某饭店吃饭前送给赵某源现金2万元,赵某源将此款收下。2018年7月,赵某源被滁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后,因害怕被组织查处,将2万元退给了朱某1。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朱某1证言,2006年前后,滁州开发区凤凰办事处十三里店天乐小区要搞绿化,有一天赵某源主动找其说这个工程可以不招标直接让其承包,当时赵某源担任凤凰办事处副书记分管劳务工作,这个绿化工程也是他分管的,其表示同意。赵某源问其能给他多少钱好处费,其说能给他10000元,但是赵某源嫌少,最后谈好给他20000元好处费。后来,赵某源安排将天乐小区一期绿化工程没有经过招标,直接指定给其承包,工程结束后,2006年秋天的一个晚上,赵某源让其将之前答应给他的钱准备好,当天晚上赵某源和他老婆王某1请其到老扬子冰箱厂斜对面的一个小饭店吃饭,其将事先准备好的20000元现金给了赵某源,这个钱赵某源收下了。

2018年8月,赵某源的老婆王某1对其打电话说将这个钱退还给其,之后王某1就将20000元现金退给其。

2.被告人赵某源供述,朱某1曾在凤凰办事处汽贸公司工作,平时搞绿化工程,在其担任凤凰办事处劳务中心主任期间,朱某1多次找其希望能安排一些绿化工程给他做。2005年,滁州经开区凤凰办事处十三里店社区天乐小区要搞绿化,这个工程分为几期,不需要招标,其就将天乐小区绿化一期工程直接交给了朱某1来做,朱某1非常高兴,他提出工程结束后要给其一些好处费。2006年秋天,朱某1的工程款基本结清。2006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有一次其请朱某1吃饭,在吃饭之前,朱某1将事先准备好的20000元现金送给了其。

2018年市纪委对其进行调查期间,其为了逃避调查。2018年7、8月份,其让家属王某1将这20000元退还给了朱某1。

(九)收受范某现金1万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范某为在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两委”换届后继续担任“两委”委员,到被告人赵某源办公室送给赵某源现金1万元,赵将此款收下。2012年9月,在赵某源的帮助下,范某继续担任花都社区“两委”委员。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范某证言,证实其为了在职务安排和工作中得到赵某源的关照,给赵某源送过现金10000元。2012年上半年花都社区“两委”要进行换届,其为了能继续在社区担任职务,其到赵某源办公室给他送了10000元现金。

2.被告人赵某源的供述,证实范某原是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下面中郢居民组的组长。2012年6月份前后,凤凰办事处下面的社区“两委”开始换届,范某虽然当时已经是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两委”委员,但是他的工作能力一般,害怕在换届选举中被选掉,2012年6月份前后的一天,范某一个人到其办公室来,汇报了一下工作后,他提出在换届的时候想继续担任花都社区“两委”委员,希望能在选举中关照关照,然后他给了其现金10000元。在其的支持和帮助下,范某最终继续担任花都社区“两委”委员。

(十)收受赵某3现金0.8万元

200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赵某3为请被告人赵某源安排一些土方工程给自己承接,到滁州二院以探望王某1的名义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两、三个月后,赵某3基于同样的目的,在滁州经开区家饭店门口又送给赵某源现金0.3万元。上述款项,赵某源均收下。2018年7月,赵某源被滁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后,因害怕被组织查处,将0.8万元退给了赵某3。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3证言,证实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听说赵某源的家属生病住院了,于是其到医院看望赵某源的老婆,当时赵某源也在场,临走的时候,其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现金塞到赵某源老婆枕头下面,赵某源当时在场也看到了,随后其又跟赵某源寒暄了几句就走了,这5000元赵某源收下了。

在第一次送钱之后两三个月,其又准备了3000元准备送给赵某源。有一天中午,其事先跟赵某源联系,知道他在滁州经开区家饭店吃饭,将赵某源约到饭店外面,见面将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现金送给了赵某源,请他尽量关照关照,安排一些工程给其做,赵某源表示他回尽量帮忙。

2018年8月的一天晚上,赵某源将8000元现金退给了其。

2.被告人赵某源的供述,证实赵某3是十三里店社区搞土方工程的。2005年上半年,王某1在做乳腺癌手术住院时,赵某3和杨维林一起到医院看望,赵某3以看望王某1名义送给其现金5000元。过了两三个月赵某3电话约其见面,他在一家饭店送给其现金3000元,他提出希望其能安排一些土方工程给他做。

今年市纪委对其进行调查期间,其非常害怕,考虑到赵某3给其送了8000元,为了逃避调查,掩盖其收赵某3钱的事实,2018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通过电话事先约赵某3在滁州见面,见面后其将8000元退还给了赵某8。

(十一)收受童某1现金0.7万元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童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源将兰天小区内一个铺设花砖的工程交给其承接,在一次开车送赵某源时,在车上送给赵某源现金0.2万元。

2014年8月的一天,童某1为在承租经营兰(蓝)天大市场方面得到被告人赵某源的关照,在一次赵某源请吃饭过程中,以祝贺赵某源女儿赵帅结婚的名义在滁州某饭店送给赵某源现金0.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童某1证言,证实其系安徽省同铭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8月前后,赵某源女儿赵帅结婚,王某1打电话请其吃饭,赵某源一家四口都在,其以祝贺赵帅结婚的名义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现金红包送给了赵某源。这个钱其实是为了讨好赵某源,以给赵帅结婚礼金的方式给赵某源送的好处,为了跟赵某源搞好关系,在租赁蓝天大市场期间得到赵某源的关照。

大概在2002年前后,当时赵某源担任凤凰办事处副主任兼劳务中心主任,当时我从劳务中心接到一个小工程,在兰天小区做了一截人行道花砖铺设工程,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有一次其开车送赵某源,在车上其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2000元送给了赵某源,是为了感谢赵某源将这个工程交给其做,另外也是希望他以后能多安排一些工程给其做。

2.被告人赵某源供述,证实2002年前后,童某1在凤凰办事处辖区内兰天小区内承接了一个小工程,当时其是凤凰办事处副主任兼劳务中心主任,这个工程是其交给童某1做的,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童某1为了感谢其将工程交给他做,有一次在车里送给其现金2000元。

2014年8月份前后,女儿赵帅结婚,童某1以祝贺女儿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5000元,他希望和其搞好关系,得到其的关照,这个钱不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平时人情往来也就几百元,他给5000元实际上就是给其的好处费。

三、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11年3月15日,紫薇南路、龙山小区等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正式启动(拆迁范围为花都居委会上庄居民组、中郢居民组集体土地上房屋),到2011年年底,拆迁工作整体完成。经2010年5月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专题会议及2011年初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河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本次拆迁主体系凤凰办事处,时任凤凰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赵某源为本次拆迁总负责人,作为拆迁主体代笔负责最终审核相关材料、签署安置协议。被告人赵某源在负责紫薇南路、龙山小区等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122.19849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违规安置桂某2户,造成国家损失47.841073万元

滁州市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居民桂某2在本次拆迁中,有房屋且实际居住,按照拆迁政策只能安置1套还原房,其余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因其房屋面积大,桂某2认为安置1套还原房比较吃亏,于是在拆迁过程中,桂某2找赵某源帮忙,提出将房屋面积分算在自己、妻子周某1及其亲属龚某、桂某1、李某1名下,以安置5套还原房,并提出希望给予经营补偿及其他补助等。后经赵某源关照,拆迁工作组分别以桂某2、周某1、龚某、桂某1、李某1名义制作了5份还原房安置协议,共安置5套还原房,均给予过渡费及提前搬家奖励。赵某源还安排拆迁工作组按4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给予桂某2经营补偿6.2152万元,并重复给予周某1经济补偿6.2152万元。赵某源还安排拆迁工作组给予不符合领取困难补助条件的桂某1、龚某分别补偿2万元、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桂某2证言:其曾因为拆迁的事情请赵某源给予关照,如果按照拆迁政策其只能分得一套安置房,在赵某源的帮助下,其家庭总共分得了5套安置房。

其是滁州市乌衣镇人,市乌衣镇人,1998年之后其从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上庄队那里花了12万元买了民房,并一直在这里居住。2011年2月份,拆迁工作组进驻上庄队开始入户丈量。其家里的房子位于马路边,买的时候面积300多平米,后来其又加盖了一些房子,总面积400多平米,但家人口只有其、爱人户口都不在中郢,,而且户口都不在中郢,如果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最多只能购买一套100㎡的安置房,这样在这次拆迁中也得不到多少利益,当时其听说,不少人在这次拆迁中“分户”、“挂户”,可以安置到房屋,其也想这样办,想着能多分得安置房。

赵某源当时是凤凰街道办事处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是这次拆迁的总负责人。于是,在拆迁的过程中其找到赵某源说了家里当时的情况,并跟赵某源说其打算把爱人周某1,大妈龚某、弟弟桂某1和他的爱人李某1都挂在家里的房屋面积上,这样共能安置到5套房子,希望赵某源能关照关照,让拆迁工作组认可这样做。同时家里一楼150多平米,租给别人开诊所了,希望拆迁工作组在认证时可以给予经营补偿。其还向赵某源表示能不能想办法给在拆迁过程中搞些补偿用于支付安置房的购房款,赵某源当时就答应帮忙,并表示他会安排拆迁工作组关照,其口头对赵某源表示了感谢。

接下来,拆迁工作组在丈量和认证过程中,家里400多平米的房子,分别算在了其、周某1、龚某、桂某1和李某1的名下,2011年8月,跟凤凰办事处签了多份的安置协议,周某1、龚某、桂某1和李某1的签字也都是其替他们去签的。在其那份安置协议里面,150多平米的经营补偿共6万多元算上了,而且又给爱人周某1又算了一遍,等于给搞了两个6万多元的经营补偿,还给7万多元的困难补助,这样其总共分得了4套龙山小区的安置房、一套名儒园的安置房。

按照当时拆迁时候的安置政策,其属于外来人口,在上庄的住房的唯一住房的情况下只能购买100平米的安置房,后来,其把周某1、龚某、桂某1、李某1都挂在自己家房屋面积下,这样肯定都是违规的,周某1跟和是一户,不能单独安置,龚某、桂某1和李某1不是上庄的村民,不在上庄生活,在上庄也没有房屋,他们不应当享受安置政策,分得安置房。家里的一楼虽然是在开诊所,但并不是自己家经营的,即使有经营补偿,也不应该是自己来领取,更不能领取两份困难补助共计124304元,这也不符合政策。困难补助的72406元是也是不符合困难补助的条件。

按照安置政策,拿提前搬家奖金也是有前提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签协议、搬迁才能拿这个奖,其一直到2011年8月份才签协议、搬迁,肯定是超过这个时间了,再拿相关的提前搬家奖肯定也是不符合规定的。过渡费这一块应该也存在不合规的地方,以组织调查为准。

其在拆迁过程中,跟赵某源打过招呼,所以在拆迁过程中存在上述违规的地方,依然能享受到5套安置房,也能拿到经营补偿、困难补助和提前搬家奖金等等。赵某源是这次拆迁的总负责人,也是拆迁工作组的领导,这个过程中,就算拆迁工作组的人发现其中不合规的地方,因为赵某源的关系,肯定也不会为难其,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安置的过程才这么顺利。

2.证人周某1、龚某、桂某1的证言与桂某2证言一致。徐官荣证言证实其租桂某2房屋开诊所,并没有拿到营业补偿款。

3.证人朱某2证言,证实其虽然知道桂某2、周某1、桂某1、龚某等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很多不合规,但赵某源直接指示并安排,因此他们都顺利得到安置房,还给了他们各种补偿。

4.被告人赵某源供述,证实在上庄、中郢组拆迁期间,桂某2曾找到户口不在上庄村民组,家户口不在上庄村民组,按照政策只能购买一套100平米的房子,但他们家原来的房屋面积比较多,这样拆迁吃亏,桂某2问我能不能通过跟他爱人周某1分户、用他家几个亲戚的名义在他家“挂户”来多拿安置房,其想尽快把桂某2家原来的房子拆掉,就跟桂某2说他可以这么去做,但材料要准备好,拆迁工作组这一块其会安排好的。桂某2又提出能不能想想办法在拆迁过程中给他们多补偿些钱,其也答应了。

其跟拆迁工作组的人说,一定要把桂某2家的房子拆掉,他们要搞“分户”、“挂户”就让同意他们去搞,其还跟拆迁工作组的人说了,要给桂某2造些困难补助和经营补偿。之后,拆迁工作组按照其的安排给桂某1和他爱人周某1造了困难补助和经营补偿,桂某2也通过“分户”和“挂户”总共拿到了5套安置房。

桂某2的安置协议书有两份,上面甲方代表处“赵”的签字都是其本人的签字,在第一份安置协议书里的营业补偿62152元就是其安排拆迁工作组写进去的,按照该协议桂某2将安置到龙山小区13号楼1606室,凤凰办事处还要支付给桂某25044元。另外,凤凰办事处还要支付给桂某22000元的过渡费和14226元的提前搬家奖励。第二份协议就是其安排拆迁工作组给桂某2造的72406元的困难补助的安置协议,这72406元分成了3份,给予桂某2的补助22406元,给予桂某1的补助20000元和给予龚某的补助30000元。桂某2家一楼的确租给别人开诊所了,但不是他本人在经营,按照政策经营补偿应该给房屋所有人,但是经营补偿给了桂某2。但是按照政策来讲,营业补偿也分为400元/㎡和200元/㎡,像桂某2这种没有提供营业执照的,最多只能按照200元/㎡计算经营补偿,又多给他算了31076元。

桂某2户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1年8月3日,14226元提前搬家奖励不应领取,该户无营业执照,经营补偿只能按照200元/㎡的价格补偿,因此多计算了31076元经营补偿,该户安置造成国家损失合计45302元;周某1户系“挂户”,不应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购买的方式拿到了龙山小区13号楼2单元1602室的房屋,该房屋安置协议价为180799元,实际面积154.12㎡(含跃层70.86㎡),市场价应为311321.98元,拿房时补面积差价80471元,造成损失50051.98元,该户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1年8月3日,9636元提前搬家奖励不应领取,该户无实际经营,62152元经营补偿不应领取,该户安置造成国家损失合计121839.98元;龚某户系“挂户”,不应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购买的方式拿到了龙山小区13号楼2单元103室的房屋,该房屋安置协议价为211600元,实际面积106.56㎡,市场价应为304761.6元,拿房时补面积差价13881元,造成损失79280.6元,该户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1年8月3日,13743元提前搬家奖励不应领取,30000元困难补助也不应领取,该户安置造成国家损失合计123023.6元;桂某1户系“挂户”,不应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购买的方式拿到了龙山小区13号楼2单元1601室的房屋,该房屋安置协议价为223100元,实际面积158.81㎡(含跃层53.35㎡),市场价应为356726.15元,拿房时补面积差价67292元,造成损失66334.15元,该户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1年8月3日,13500元提前搬家奖励不应领取,20000元困难补助也不应领取,该户安置造成国家损失合计99834.15元;李某1户系“挂户”,不应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购买的方式拿到了名儒园18号楼1单元401室的房屋,该房屋安置协议价为219100元,实际面积104.7㎡,市场价应为299442元,拿房时补面积差价5916元,造成损失74426元,该户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1年8月3日,13985元提前搬家奖励不应领取,该户安置造成国家损失合计88411元。

(二)违规安置张某4户,造成国家损失15.5692万元

滁州市城郊中学教师张某4有房屋户口不在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上庄村民组,处花都社区上庄村民组,也并非实际居住,且其缴纳有住房公积金,并于2009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其不符合还房安置政策。为此张某4向拆迁工作组提供了虚假的“无住房、无福利分房、无住房公积金”证明,拆迁工作组开始按照符合还房安置政策制作了拆迁安置协议,拟将其安置在龙山小区,并将情况向被告人赵某源做了汇报,赵某源知道后认为张某4不符合拆迁安置就未在协议上签字。2012年上半年,时任滁州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副局长朱某4经张某4请求,联系赵某源,请赵某源帮忙将张某4由原定的龙山小区安置到新生小区,赵某源答应帮忙,在明知原协议未签字的情况下,安排拆迁工作组人员为张某4重新制作了协议,将张某4安置在新生小区12号楼604室,并给予过渡费及提前搬家奖励共计1.428万元,2012年4月,在赵某源安排下,张某4顺利拿到新生小区安置房。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其原来是上庄村民组人,户口迁出落在城郊中学,户口迁出落在城郊中学,后来就在城郊中学教职工宿舍居住,2008年3月,单位城郊中学开始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其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金色河畔小区3号楼二单元304室,该房于2010年交付。2011年春节后,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的上庄、中郢居民组进行拆迁,其家祖宅在花都社区上庄居民组,也在拆迁范围内,有三间合计70多平米砖瓦房,房子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盖的。当时拆迁工作组组长是朱某3,工作组谈过几次,认为不符合安置房屋的条件,让其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其就利用学校的印章私自开出了内容虚假的无住房、无福利分房、无公积金证明,然后写了一份“无福利分房、无地”的承诺,拆迁工作组按照安置人口的政策给予80平米的安置面积,还原房的价格1053元,拆迁工作组让我签了安置协议,安置的房屋在龙山小区。

2012年上半年,因为龙山小区的安置房一直没有交付,其得知新生小区还有安置房现房房源,为此其找到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朱某4帮忙,朱某4跟凤凰办事处负责人赵某源打了招呼,赵某源知道情况后,安排凤凰办事处拆迁办将安置房调整到了新生小区。之后,朱某3又重新做了一份安置协议,补偿金额不变,将安置房安置到新生小区。拿到房子之后,拆迁办认为其属于公职人员,提供的无住房、无福利分房、没有公积金的证明不真实,不符合安置人口的条件,也不符合购买安置房的政策,但是因为其已经拿到了房子,他们按照购买安置房的条件重新制作了安置协议,经过计算拿到这套房子还要再付给凤凰办事处8万多元,但因为其经济比较困难,一直没有签这份安置协议,也没有补交房款。

当时其是教师,且已经购买了商品房,并用公积金贷款买了房,其不符合低还原价安置安置房的政策。拆迁办一直没有在安置协议上签字,如果不是赵某源帮忙,安排拆迁办给我调整房源并交付安置房,其是拿不到这套安置房的。

2.证人朱某4证言,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4夫妻两人找到其,谈到他们家在凤凰办事处辖区内的老房子拆迁安置在了龙山小区,但是因为龙山小区的安置房暂时拿不到,他打听到新生小区是现房,请其帮忙给凤凰办事处领导打打招呼,让他调整一下安置房源,能够换到新生小区,提前拿到现房。其于是就打电话给赵某源,电话里跟赵某源说了张某4的情况,请他尽量帮忙,能够给张某4调换房源。赵某源在电话中一开始没有爽快答应,说这个事情有点难办,最后又答应尽量帮忙。没过多久,在赵某源的帮助下,张某4提前拿到了安置房。

3.证人朱某3证言,证实其是2011年花都社区拆迁组成员。张某4不符合安置政策,2012年上半年,朱某4让赵某源帮忙,赵某源安排其办理,张某4成功获得安置房。

4.证人李某2证言内容与朱某3一致。

5.被告人赵某源的供述,其在紫薇南路、龙山小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紫薇南路、龙山小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际上就是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上庄和中郢村民组的全部房屋的拆迁。其当时是凤凰办事处主持工作的党工委副书记,是凤凰办事处紫薇南路、龙山小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总负责人,2011年年初滁州经开区拆迁工作小组在凤凰办事处召开的该地块拆迁安置的启动会议,确定了凤凰办事处是这次拆迁的主体,其是这次拆迁的总负责人,作为拆迁主体的代表审核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最后在安置协议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凤凰办事处印章。《上庄、中郢居民组房屋丈量登记人员分组名单》也明确了其是房屋丈量登记的牵头领导,也即总负责人。

紫薇南路、龙山小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大量“挂户”的情况,“挂户”是违反相关安置政策,其对这种情况是清楚的,对于被拆迁人是不是“挂户”的也是知道的,但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默许了这些情况的发生,为了加快拆迁工作的进度,对“挂户”的默许态度向拆迁工作组的人表明了,他们也知道其对“挂户”这种默许的态度,这是渎职行为;在这次拆迁过程中,有的村民,像张某4户和桂某2户等人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找到其,希望突破政策安置,其也答应了,并按照他们的要求安排人员帮他们办理了,这些行为也属于渎职行为。

张某4是教师,在201户口不在上庄组,拆迁时户口不在上庄组,也不在上庄组生活,但是有房子在上庄组,当时拆迁工作组对于其是否应当计入安置人口、享受安置房重置价拿不定注意,暂时对其按照安置人口对待,拆迁工作小组跟其汇报过这个事情,所以在一开始张某4这一户的安置协议书上其并没有签字。

2012年上半年,时任滁州经开区社会社会事务局的朱某4联系其,说她同事张某4在上庄队拆迁中分到了龙山小区的安置房,朱某4请其给张某4换一套新生小区的安置房,朱某4之前是其的同事,当时还是滁州经开区的领导,其不好拒绝,就答应了帮张某4调安置房。之后其安排拆迁工作组的人以安置房重置价的政策给张某4换一套新生小区的房子。张某4也很快拿到了新生小区的安置房。安置房为新生小区12号楼604室,还原房单价为安置房重置价1043元,办事处还应该付给张某412952.58元的差价,过渡费按照18个月计算为6854.4元,提前搬家奖金7425.6元。该协议签订显示的日期2011年3月25日是不真实的,真实日期在2012年4月份。同样的,这份安置协议书其还是没有签字,办事处也没有盖章,但其还是安排给张某4以安置房重置价拿房了。张某4拿到了新生小区12号楼604的房屋,这个房子当时就是现房,张某4拿房时交了天然气、房屋差价、维修基金等费用,还退回了多领取的过渡费。

张某4户拆迁房屋并非唯一住房,只能货币安置,但其以购买的方式拿到了同乐西苑12号楼2单元602室的房屋,该房屋安置协议价为184822.96元,实际面积83.8㎡,市场价应为239668元(市场价为2860元/㎡,跃层价格为1033元/㎡,下同),拿房时补面积差价3163.2元,造成损失51681.84元,张某4拿房时应付给凤凰办事处84467.38元,其不但未付,还从凤凰办事处领取了16115.58元,造成损失100582.96元,同时该户多领取过渡费共3427.2元,该户安置造成国家损失合计155692元。

(三)违规安置叶某等9户,造成国家损失58.788223万元

叶某、卓某、丁某、程某、陈某4、马某2、陈某5、李某7、姜某29户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不应给予拆迁安置。在拆迁过程中上述9户通过临时购买拆迁户房屋或出具虚假三无证明给拆迁工作组,企图能得到还房安置。被告人赵某源在明知上述人员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情况下,出于加快拆迁进度可以得到上级领导肯定,又利于其担任凤凰办事处党委书记职务,对上述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人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默认他们提供的拆迁安置材料,并代表凤凰办事处与他们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均给予了还房安置及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上述9户违规还房安置共造成国家损失58.78822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卓某证言,2011年3月份左右其想买一套房子,有朋友说龙山小区有安置房。后来其和朋友到中郢队去挨家挨户找村民购买房屋。后来其找到一个叫葛某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他家多余的房屋。后来葛某带着其找了拆迁工作组的曹某1,其按照曹某1的要求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并签了安置协议和其他一些文件,当时协议上是将其安排到龙山小区10号楼的一间房,其还按照要求提供“无房、无工作”的证明提供给他。

其之所以能获得龙山小区的安置房,就是因为我“买”了这葛某的房屋,但实际上这是在拆迁过程中做的这个事情,其付10万元钱给葛某,从葛某那里“买房”,只是一种形式,中郢队的拆迁工作是凤凰街道办事处搞的,实际是以这种“买房”的方式从凤凰街道办事处那里买龙山小区的安置房的。

2014年4月份左右,龙山小区安置房交付,其觉得10号楼位置不好,向凤凰街道办事处申请调换安置房,办事处同意调换,又重新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不久其拿到了21栋1701的安置房,面积106.84平方,凤凰街道办事处当时通知补交房款,其按照要求交了一笔129897元的购房款,一笔4773元的房屋维修基金。

曹某1、李某2应该知道龙山小区的21#1单元1701室安置房实际上是其“购买”的,当时葛某带其去找曹某1办手续的时候,明确跟曹某2说过其要“购买”龙山小区的安置房,曹某2肯定知道,李某2作为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应该也能看出来。

2.证人葛某证言,证言内容与卓某证言一致。

3.证人叶某证言,2011年上半年,其想购买安置房。就找曹某2帮忙购买拆迁户的房子,曹某1也答应帮忙,后来曹某1在中郢居民组找到了一户叫张某2的拆迁户,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户人家的房子。付款之后不久,曹某1安排其去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开始给安置的是新生小区11号楼602室,面积122多平米。2014年其申请凤凰办事处将安置房调整为同乐东苑17号楼2单元1502室,调整房子还是按照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和补偿安置标准套改的,其需要增购70多平方,减去安置补偿款之后,其需要交给凤凰办事处拆迁办12万多元,之后按照调整后的安置房拆迁办又重新制作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签字确认,交了房款差价后拿到了安置房。

4.证人张某2证言,证言内容与叶某证言一致。

5.证人曹某1证言,2011年上半年,花都社区中郢队已经开始拆迁了,相关的征地方案和公告也都早已出台,工作组也已经进驻丈量。一天,葛某带着卓某找到了其,说卓某想在葛某家“挂户”,搞一套龙山小区的安置房,其当时也答应了。随后,其让卓某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无住房、无工作的“三级证明”,后来卓某也成功安置到了龙山小区的一套安置房。叶某户也是这样获取了安置房。

在花都社区的中郢队、上庄队拆迁过程中,像卓某这样“挂户”的情况有很多,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也知道这个情况,他们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许这样做,尤其是最后攻坚阶段的时候,都是领导拍板定的赵某源也知道这个情况,而且他还帮他侄子、侄女都“挂户”了,他怎么可能不知道,这种情况他是默许、听之任之的。

6.证人丁某、程某、陈某4、马某2、陈某5、李某7、姜某2证言,证实通过购买拆迁地区的当地居民住房“挂户”以此获取了安置房。

7.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2011年其所在的花都社区中郢队搞拆迁的时候,丁某曾在其家“挂户”,安置得到龙山小区的安置房。

8.证人潘某、朱某5证言,证言内容与程某一致

9.证人李某5、孙某2、朱某3证言,证实陈某4通过孙某2在李某5家“挂户”获取安置房。

10.证人陈某7、李某4证言,证实马某2在陈某7、章世山夫妇家“挂户”得到安置房。

11.证人陈某6、陈某8证言,证实陈某5在陈某6家通过“挂户”获取安置房。

12.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姜某2在其户下“挂户”获取安置房。

13.证人李某6、王某2、李某4证言证实李某7在王某2家“挂户”获取安置房。

14.证人徐某4证言,证实2011年其被抽调参与花都社区中郢对、上庄队的拆迁工作,丁某在中郢对陈某3家“挂户”过,后来她因此分得了一套龙山小区的安置房。拆迁工作组都听凤凰办事处书记赵某源的,赵某源知道这次拆迁工作中有大量的“挂户”情况,他对此事默许的。

15.证人朱某2证言,证实马某2通过“挂户”在章世山家这种方式获得了拆迁安置资格,这种情况是违规的,她在“挂户”之后获得的过渡费和奖金及提前搬家奖也就都不符合规定。在当时上庄队、中郢队的拆迁过程中,“挂户”的情况很普遍,拆迁工作的总负责人赵某源也是默许这样做的。而且对填写认证表、审核材料等,很多是在和“挂户”人员签过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再后补的,之所以这样做,也是因为赵某源为了赶拆迁工作进度要求的,但是按照程序上讲,这样做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16.证人贲某2证言,其任花都社区上庄队拆迁工作组成员,陈某5是“挂户”在陈某6家的,陈某5在“挂户”之后,与凤凰办事处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他也因此获得了一套安置房。姜某2“挂户”在周某2家,姜某2与开发区征迁中心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姜某2也成功获得了一套安置房。李某7就是“挂户”在上庄队村民王某2家的,并且李某7在“挂户”之后也获得了一套安置房。在当时上庄队、中郢队的拆迁过程中,“挂户”的情况很普遍,拆迁工作的总负责人赵某源对这种情况也是放之任之的态度,赵某源是领导,他都持这样的态度了,工作组对“挂户”也就都同意了;另一方面,赵某源当时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任务,要求工作组要尽快与被拆迁人签拆迁户口本和无房无地无住房公积金等的证明材料以及关于这些材料的认证等工作,这些材料的认证等工作,很多都是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后后补的,这样做也是违规的。

17.证人李某8证言,证实2011年上庄队拆迁的时候,其是拆迁工作组的成员。陈某4在李某5家“挂户”之后,他与开发区征迁中心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且陈某4也成功安置到了一套安置房。被拆迁人马某2就是在章世山家“挂户”的,从马某2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看,马某2“挂户”之后,她也成功安置到了一套龙山小区的安置房。在上庄队、中郢队的拆迁过程中,“挂户”的情况有很多,当时拆迁工作的总负责人赵某源是默许这样做的,他对“挂户”的情况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他为了赶拆迁工作进度,让工作组对“挂户”进行鼓励宣传,而且在拆迁过程中,对“挂户”人员的认证、材料审核等多是在与他们签过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再进行的,这样不符合规定,但是赵某源为了加快拆迁进度要求大家这样做的。

18.证人夏某2、张某3、杨某、吴某、杭某、朱某5、缪某、张某5、李某2所作证言,以上证人均系参与过2011年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证实凤凰办事处是2011年上庄队、中郢队拆迁工作的主体,总负责人是赵某源,他全面负责拆迁中的所有事项,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只是起到督促指导作用。拆迁中存在大量“挂户”情况,赵某源知情或者应该知情。

19.被告人赵某源供述,叶某户系“挂户”,不应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购买的方式拿到了同乐东苑17号楼2单元1502室的房屋,该房屋安置协议价为289891元,实际面积168.02㎡(含跃层72.46㎡),市场价应为348152.78元,拿房时补面积差价0元,造成损失58261.78元,该户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1年8月7日,11975元提前搬家奖励不应领取,该户安置造成国家损失合计70236.78元;

卓某户系“挂户”,不应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购买的方式拿到了龙山小区21号楼1单元1701室的房屋,该房屋安置协议价为223567元,实际面积106.84㎡,市场价应为305562.4元,拿房时补面积差价15089元,造成损失66906.4元,该户造成国家损失合计66906.4元;

丁某户系“挂户”,不应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购买的方式拿到了龙山小区11号楼2单元1204室的房屋,该房屋安置协议价为282392元,实际面积133.49㎡,市场价应为381781.4元,拿房时补面积差价29758.91元,该户安置造成国家损失69630.49元;

程某户系“挂户”,不应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购买的方式拿到了龙山小区15号楼1单元902室的房屋,该房屋安置协议价为180466元,实际面积82.95㎡,市场价应为237237元,拿房时补面积差价4291.95元,该户安置造成国家损失52479.05元;

陈某4户系“挂户”,不应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购买的方式拿到了名儒园18号楼2单元702室的房屋,该房屋安置协议价为189286元,实际面积82.69㎡,市场价应为236493.4元,拿房时退面积差价7285元,造成损失54492.4元,该户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1年8月27日,10867.5元提前搬家奖励不应领取,该户安置造成国家损失合计65359.9元;

马某2户系“挂户”,不应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购买的方式拿到了龙山小区7号楼1单元1404室的房屋,该房屋安置协议价为132360元,实际面积63.5㎡,市场价应为181610元,拿房时补面积差价7721元,该户安置造成国家损失41529元;

陈某5户系“挂户”,不应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购买的方式拿到了龙山小区16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屋,该房屋安置协议价为223942元,实际面积109.09㎡,市场价应为311997.4元,拿房时补面积差价19916.19元,造成损失68139.21元,该户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1年4月14日,11070元提前搬家奖励不应领取,该户安置造成国家损失合计79209.21元;

李某7户系“挂户”,不应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购买的方式拿到了龙山小区23号楼1单元1701室的房屋,该房屋安置协议价为220600元,实际面积106.29㎡,市场价应为303989.4元,拿房时补面积差价13876元,该户安置造成国家损失69513.4元;

姜某2户系“挂户”,不应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购买的方式拿到了同乐东苑26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该房屋安置协议价为257943元,实际面积111.85㎡,市场价应为319891元,拿房时补面积差价0元,造成损失61948元,该户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1年4月15日,11070元提前搬家奖励不应领取,该户安置造成国家损失合计73018元。

本案综合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归案情况,2018年4月4日,滁州市纪委对反映赵某源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同年6月4日,对赵某源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发现赵某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童某1、赵某1人民币255000元事实。同年8月31日,滁州市监察委决定对赵某源涉嫌受贿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报请省监察委批准于同年9月1日对赵某源采取留置措施。当日监察委办案人员将赵某源从家中带至滁州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执行留置措施。

到案后,赵某源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事实,其中收受赵某2、朱某1、童某2、贲某1、范某、赵某3合计117000元贿赂问题系办案机关之前尚未掌握的。还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问题,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其滥用职权的问题。

2.任职文件,证实2003年6月27日,赵某源任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2006年10月23日,赵某源成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2008年7月1日,赵某源任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负责人,同年11月1日,赵某源任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办事临时工作委员会党工委书记等职务变动情况。

3.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的相关文件、材料,证实2003年6月27日,赵某源任凤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2006年10月23日,赵某源成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2008年7月1日,赵某源任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负责人,同年11月1日,赵某源任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办事临时工作委员会党工委书记等职务变动情况。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买房收条、补偿款领取手续及银户籍资料及户口迁移材料,籍资料及户口迁移材户籍迁移情况及安置补偿情况。移情况及安置补偿情况。

5.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情况调查表、花都居委会被置换集体土地权属证明、拆迁安置文件、房屋拆迁认证表等征收拆迁各种相关材料,证实2011年花都社区上郢队、上庄组征收拆迁过程及安置补偿情况。

6.十三里店劳务队及张某1所做工程及付款情况说明、付款总统计表、财务资料,证实十三里店劳务队收土方工程款情况、张某1所作工程情况。

7.童某1工程付款财务资料,证实兰天西区工程付款情况。

8.兰天大市场租赁协议及租金缴纳情况说明、蓝天大市场第3层租赁协议,证实童某1和滁州经开区凤凰办事处兰天居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兰天大市场、蓝天大市场第3层。

9.赵某2凤凰办事处办公楼装修工程付款资料情况说明,证实凤凰办事处办公楼装修工程付款情况。

10.朱某1天乐小区绿化工程付款资料,证实天乐小区绿化工程付款情况。

11.马某1及其劳务队在劳务中心承接工程、城北办事处办公楼附属工程及所作工程付款情况说明,证实马某1承接工程及工程款收款情况。

12.2012年、2015年十三里店,兰天、花都、陈桥社区“两委”换届方案、会议记录、推荐、任命批复等材料,证实本案涉及相关人员等职务变动情况。

13.童某2花园路等土方工程付款财物资料,证实童某2花园路等土方工程付款情况。

14.李某2人事及工资变化情况说明、通知、会议记录、财务资料等材料。

15.涉案财物情况,被告人赵某源的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2.198496万元已经全部追回。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源的贪污犯罪数额应当扣除买房款8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证人赵某4、胡某、张某2、曹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源户籍资料及户口迁移材料等证据证实:口迁移材料等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源为帮助赵某4等人获取安置补偿款,先是户口**拆迁地块,赵某6户口至拆迁地块,后又在拆迁期间购买张某2户的房屋,并虚构拆迁房屋的附属建筑物,通过上述行为达到骗取拆迁补偿款的目的。2.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2房屋的行为是为了虚构事实达到符合拆迁补偿条件,以此骗取拆迁补偿款。综上,被告人赵某源的行为骗取了拆迁补偿款23.7134万元。故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源的供述以及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情况调查表、拆迁安置文件、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源为本次拆迁总负责人,作为拆迁主体代笔负责最终审核相关材料、签署安置协议,是拆迁安置活动的重要环节;2.对于涉案的“挂户”行为被告人赵某源在知情的前提下,仍然同意给予“挂户”行为人拆迁安置补偿,并对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综上,被告人赵某源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23.7134万元,构成贪污罪;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4.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其违反拆迁安置相关政策,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2.198496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赵某源在滥用职权犯罪和受贿犯罪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贪污犯罪中,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某源被采取留置措施八十八日,折抵刑期八十八日。其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24年8月3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对被告人赵某源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睿

人民陪审员王心志

人民陪审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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