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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21刑初384号​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0 阅读次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384号

2024年07月10日

指控事实

2023年6月28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1饮酒后驾驶皖FX××**小型轿车,沿濉溪县刘桥镇育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育才路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毫克/100毫升。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1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张某1于2023年6月28日22时35分,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某1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张某1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张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文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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