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3)湘07刑更2359号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0 阅读次数: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刑更2359号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湘038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湘03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24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23年12月7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李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023年9月共获表扬2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罚没收入凭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海燕

审 判 员 戴小军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雪飞

书 记 员 郑朝辉


上一篇: (2023)豫05刑更573号合同诈骗刑...

下一篇:(2023)晋11刑终305号诈骗罪、合同...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