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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3〕49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9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9月1日,被告人毛某虚构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黎明村张唐村305号民宅系其受托出租房源的事实,以收取租房定金为名,骗得被害人严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0,000元。

2022年9月19日,被告人毛某虚构有小区出租房系其受托出租房源的事实,以收取租房定金为名,骗得被害人严某3,000元。

2022年9月29日,被告人毛某虚构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永利村顾家宅19号民宅系其受托出租房源的事实,以收取租房定金为名,骗得被害人严某53,000元。

2022年10月17日、18日,被告人毛某虚构上海市XX厅南51号西侧的民宅系其受托出租房源的事实,以收取租房定金为名,骗得被害人周某30,000元。

2022年11月24日,被告人毛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毛某已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严某、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顾某、朱某、汪某的证言、被告人毛某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房屋租借协议、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毛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奚燕云

书记员佘晓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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