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沪徐检刑诉(2023)18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9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3日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被害人顾某之子班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顾某遂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龚某请托疏通关系使班某得以释放。龚某隐瞒其没有能力疏通关系的真相,于2019年3月12日骗得顾某请托费用人民币15万元,后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还款等。

2022年9月18日,被告人龚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现已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已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已经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预缴罚金保证金,希望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并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人侯某、班某、朱某、杨某等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手机截图、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谅解书及被告人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龚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等相应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考量本案的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退赃获取谅解等因素,对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拥军

书记员吴锦天

二○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上一篇:沪浦检刑诉〔2023〕49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沪宝检刑诉(2022)99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