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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2)138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8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仇伟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虚构“星帆教育”“机器人大赛”等投资项目,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归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02,270元;案发后,归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601元。

同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在普陀区中心医院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李某陆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万余元,被害人刘某表示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继续归还钱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李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调取的户籍资料;被告人李某的到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退赔部分钱款,且承诺继续主动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刘某的损失。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楠

人民陪审员余湘瑜

人民陪审员孙庆源

书记员吴晓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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