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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刑初123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1-08-05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5刑初1238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美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王某提供了法律帮助。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新源时代小区2-8-101室,以借贷高额返息为由,骗取被害人甄某人民币14880元,后用于赌博。2020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另自被告人王某处扣押其黑色0PP0手机一部。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赔了被害人甄某15000元,被害人甄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的前科材料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王某黑色0PP0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金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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