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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刑初29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4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293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王**、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晓庆、检察官助理李南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1及辩护人吴至凡、被告人王**及辩护人李平、被告人刘某某3及辩护人刘立军、被告人赵某某4及辩护人梁伟、被告人孙某5及辩护人程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1、王**、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等人在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座,以帮助被害人管某做贷款包装为由,骗取被害人管某人民币50500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1、王**、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601,以帮助被害人王某1做贷款包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1、王**、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601,以帮助被害人王某2做贷款包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5000元。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1、王**、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601,以帮助被害人周某做贷款包装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1、王**、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601,以帮助被害人柳某做贷款包装为由,骗取被害人柳某人民币5000元。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1、王**、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601,以帮助被害人张某做贷款包装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5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1、王**、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均于2019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抓获。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1、王**、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结伙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五名被告人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1、王**、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1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犯诈骗罪无异议,对公诉机关认定张某某1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异议,认为张某某1在侦查阶段签署过具结书,且张某某1在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1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王**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虽然与张某某1同为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明显小于张某某1;2.在庭审中能坦白交代问题,当庭认罪悔罪;3.系初犯,犯罪动机是年轻人创业但选择错误;4.家属愿意积极退赃,尽量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在开庭审理前家属对被害人柳某、周某进行了退赃;5.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3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3犯诈骗罪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刘某某3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2.系初犯,日常表现良好;3.系从犯;4.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减少对被害人的伤害。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3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4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赵某某4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系从犯;2.被害人王某1、王某2、周某、柳某、张某的诈骗金额不应认定为赵某某4的涉案金额,不应作为赵某某4定罪量刑的依据;3.被告人赵某某4在被害人管某案件中作用较小;4.被告人赵某某4认罪态度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坦白;5.被告人赵某某4无前科,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4判处缓刑。

被告人孙某5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孙某5犯诈骗罪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孙某5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从犯;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3.主动退还部分赃款;4.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某5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1、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座及北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601等地租赁办公场所,并招聘被告人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等人,对外通过网络以昊成润鼎(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名义发布虚假的能办理贷款的信息,并以帮助他人做贷款包装能帮他人获取贷款为由,骗取多人财物。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26日间,被告人张某某1、王**、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等人先后以上述行为骗取被害人管某人民币50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30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500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5000元,骗取被害人柳某人民币5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5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1、王**、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均于2019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家属退赔被害人周某、柳某二人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民警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系该所民警接到报警称在北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6楼有公司诈骗,后民警于当日赶到涉案地点将五名被告人查获。

2.被害人管某被骗的一组证据:

(1)被害人管某陈述及辨认笔录:称其在2019年4月在58同城上看到办理贷款的信息,其加了对方微信后说自己要贷款500万元,对方说办理贷款需要有社保、公积金交满六年以上,半年的银行流水达到贷款金额的4至5倍,还需要工资单子,上市企业的工作单位证明等,如果达到这些条件她们公司只收取贷款金额两个点的手续费,如果达不到这些条件,她们公司会帮其找渠道公司帮其完善资料,至少交5万元包装费用,贷款下来再收取2个点的手续费。对方说她们找的渠道公司都是正规的,贷款需要电审,就是贷款公司会给其打一个回访电话,如果回访电话接好了贷款就能办下来,如果没接好贷款没有办下来,不退包装费用。2019年4月15日,其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座,其找到一个叫刘倩的女经理,刘倩说渠道公司会把包装材料发到其邮箱,其按照上面的说就行,贷款成功后3天会下款。贷款500万元其只能拿到300万元,贷款1500万元其能拿到1200万元,其只带了5万元,刘倩说可以先交5万元,公司帮其垫付10万元。后双方签订合同,其通过一个男业务员提供的POS机刷了3万元和20500元,500元是手续费。刘倩说会把包装具体信息给其发邮件。4月17日11时25分,其接到01053367221的电话回访,12时19分收到短信说其对公司信息认知模糊,贷款不能通过。其问刘倩怎么办,刘倩说只能重新交包装费。

经辨认,其辨认出本案被告人孙某5就是给其办理业务的自称刘倩的女子,赵某某4是用POS机收其钱款的男子。另本案与被告人一起被抓获的刘某1是与其前期微信联系,引导其进公司的女子。

(2)管某提供的委托贷款协议:内容为管某于2019年4月15日与昊成润鼎(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管某委托对方帮其贷款1500万元。

(3)管某提供的个人邮件于2019年4月16日收到的信息:证明其收到的包装信息的情况。

(4)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细:证明管某2019年4月5日通过POS机刷卡支付3万元、2.05万元的情况。

(5)赵某某4尾号7909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2019年4月15日银联入账29799元、20361.7元,后于次日现金支取5万元。

3.被害人王某1被骗的一组证据:

(1)被害人王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9年5月20日左右,其在58同城上找到一条贷款信息,加了对方微信后与对方联系,对方说她们公司叫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无论客户征信情况好坏都能办理贷款。并说最多可以贷款800万,要交5万元包装费,如果贷款100万元,要交3万元包装费。2019年5月23日其到对方公司,一名女子将其接到办公室,由一名男业务员向其介绍业务,后与对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其给了对方3万元(2万元现金,1万元微信转账)。另一男子给其一份材料,称面签时让其按照上面的内容填写。过了两天,给其资料的男子带其到他们公司附近的一栋大楼里去面签。27日,对方打电话说其的贷款被拒绝了。

经辨认,其辨认出本案被告人刘某某3就是为其办理贷款业务及收款的男子,孙某5是在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工作的女子,赵某某4是在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工作并为其他人办理贷款的男子。

(2)王某1提供的委托贷款协议:内容为王某1于2019年5月23日与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经办人何海峰)签订委托协议,王某1委托对方公司贷款100万,签订协议当日,王某1先支付3万元基础费用。

(3)王某1尾号7975的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其在2019年5月22日支取2万元,另在2019年5月23日通过财付通微信转账1万元。

(4)转账截图:证明王某3通过微信向昵称“楼兰”用户转账1万元的情况。

4.被害人王某2被骗的一组证据:

(1)被害人王某2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9年5月,其在58同城看到办理贷款的信息,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说能帮其办理贷款,其加了对方微信,对方说办理贷款要交贷款5%的费用,可以屏蔽信征,可以给其提供包装材料。2019年5月24日,其到北京市丰台区国投广场2号楼,公司业务员说帮其办理贷款,和他们合作的包装公司能帮其处理个人征信问题,但包装公司要先收取贷款金额5%的费用。其要办理10万元贷款,要收取5000元费用,贷款下来后他们再收2%的费用。其和对方签订了合同,扫码支付给对方支付宝5000元。2019年5月28日13时,其接到自称贷款机构的电话01053367221说要审核其信息,之后又收到一条短信说贷款没有成功。其通过微信联系公司的人,对方一直没有回复。因其征信有点问题,自己办理贷款时间比较长,这家公司说能帮其处理征信问题,且三至五天即能办下贷款,因此其让这家公司帮其办理贷款。对方微信名称a.办理无抵押信用贷款(加一个猴子图案)。

经辨认,其辨认出孙某5是给其办理业务的女子。

(2)转账截图:证明王某2通过支付宝支付5000元的情况。

5.被害人周某被骗的一组证据:

(1)被害人周某陈述:称2019年5月,其在58同城上看到办理贷款的信息,有一个公司说能够帮其办理贷款,但需要缴纳资料包装费用,与电话号159XXXXXXXX的人联系。2019年5月25日,其到北京市丰台区国投广场2号楼610号房间谈合同,接待的女业务员叫诸彬,她说帮其办理贷款,需要对其进行包装,给其准备贷款材料,渠道公司会收取其贷款额5%的费用。其要贷款30万,和对方签订了合同,通过微信给对方转了15000元。她说办理贷款要初审和终审,初审就是他们做其资料上报给贷款公司审核,初审过了他们就不负责了。5月27日,业务员告诉其初审过了。28日13时许,其到他们公司,女业务员让一个男的带其去面签,说那个男的是渠道公司经理,给其做包装的,男的给其一份材料,带其去了一个金融机构,一个男子给其发题,其按照公司给其的材料填写,对方说24小时内有结果。2019年5月29日,其问对方贷款结果如何,对方告诉其贷款没有办下来,已经把收取的15000元退给其,分两笔打到其尾号9182的工商银行卡上,一笔是5200元,一笔是9800元。

(2)微信转账截图:证明周某通过微信支付对方15000元的情况。

(3)周某提交的委托贷款协议:内容为2019年5月25日,周某委托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为其贷款30万元,签订协议当日,周某以现金形式向对方支付15000元作为基础费用。

(4)周某提供的涉案公司给其的包装信息:佐证其陈述所提及的该公司业务员给其个人信息的情况。

(5)周某尾号9182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该账户2019年5月25日通过快捷支付方式支出15000元。2019年5月29日10时30分通过ATM现存入账9800元,10时32分通过ATM现存入账5200元。

6.被害人柳某被骗的一组证据:

(1)被害人柳某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9年5月24日,其在赶集网搜到一条办理贷款的信息,其跟对方说自己征信不好有逾期,对方说可以为其贷款,但是需要缴纳5000元资料包装费用。第二天,其到北京市丰台区国投广场2号楼610号房间去签合同,接待其的是一个自称叫何海峰的男业务员。其想贷20万元,对方说需要对其进行包装,给其准备贷款材料,要收取其5000元费用。其和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通过微信转给对方5000元钱。对方说会有人给其打电话,给其一份资料,银行给其打电话时让其按照他们提供的资料说。5月27日,其接到一个北京的电话,对方女子自称是贷款公司审核资料的工作人员,让其回答她的问题,其按照之前给其提供的信息回答对方。大约1小时后,其收到短信,称其对公司资料不了解,办理贷款没有成功。其问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怎么回事,对方说其回答问题有些地方不合格,并说给其申请复审,但是要等一至三个月。对方公司的男业务员王**说过审核没有通过费用不退还。

经辨认,柳某辨认出本案被告人王**是为其办理业务的男子。

(2)柳某提供的委托贷款协议:内容为柳某在2019年5月25日委托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为其办理贷款20万元,柳某在签订协议当日给对方5000元作为基础费用。

(3)柳某提供的微信账户明细:证明其在2019年5月25日扫二维码支付“楼兰”共计5000元。

7.被害人张某被骗的一组证据:

(1)被害人张某陈述:称2019年5月23日,其在58同城上看到一条关于贷款的广告,后在2019年5月26日到北京市丰台区国投广场2号楼找到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一名自称姓梁的男子说其只需要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他负责其他资料及跟银行对接,一星期后贷款就能下来。当时其要贷款300万元,20年,需要先给对方4.5万元手续费。当日其和对方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给了对方4.5万元现金。后姓梁的男子又派另一名男子带其到一个地方,让其在一个文件上签字。又过了两三天,姓梁的男子告诉其申报材料没有通过审批,让其继续等。对方当时说只要交了4.5万元手续费贷款就一定能办下来。对方没有给其退过钱。

(2)张某提供的委托贷款协议:内容为2019年5月26日,张某委托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为其贷款300万元,签订协议当日,对方收取张某4.5万元。

(3)张某提供的涉案公司给其的包装信息:证明涉案人员给张某提供的包装信息情况。

8.其他人被骗的一组证据:

(1)证人刘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称2019年5月22日,其通过之前在网上搜索的贷款信息找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的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该公司以贷款100万要交包装费为由收取其1万元,后其收到对方给准备的包装材料并接到贷款公司回访电话,其感到被骗让对方退钱,对方在5月25日退给其1万元。

经辨认,其指出孙某5是在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工作的女子,刘某某3、赵某某4是在该公司工作的男子,王**是与其联系并给其办理贷款业务的经理。

(2)刘某2提交的包装材料:证明其收到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为其制作的包装材料的内容。

9.涉案办公地点租赁的一组证据:

(1)证人刘某3证言:该人是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2号楼6层603房屋的房主,称该房屋出租给一个叫王某4的男子,王某4称是帮中沐(北京)教育科技尤溪县公司租的房屋,用于在线教育,王某4租了601、602、603、604共4间房子,没有核实过承租情况。

(2)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租赁材料:证明王某4与刘某3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佐证刘某3证言。

(3)证人王某4证言及辨认笔录:称2019年4月,其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国润大厦的昊成润鼎公司上班,认识公司的三个人,一化名“高震”的男子是该公司的经理,一叫“伟哥”的男子是“高震”的上级,一化名“张胜楠”的男子是“高震”的下级。该公司给客户办贷款收取费用。后其帮着老板搬家到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601,其本人没有租过该处房子,怀疑是“高震”使用其身份证办理的租赁合同。

经辨认,其指出张某某1是其所说的“伟哥”,王**是化名“高震”的男子,赵某某4是在昊成鼎润公司担任经理职务的男子,刘某1是昊成鼎润公司的业务员,刘某某3是化名“张天龙”的男子。

10.证人刘某1、刘某4、秦某、王营证言:上述人员均系被告人张某某1、王**招聘的业务员或者前台,与五名被告人同被抓获,综合证明在涉案公司上班期间,公司给业务员话术单及电话单,让业务员以能办理贷款为由询问客户是否需要办理贷款,并称可以为客户包装,将客户带到公司,由业务组长或者经理跟客户谈。

11.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综合证明民警对涉案地点进行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的情况,包括手机、现金、笔记本、电话单、银行卡、营业执照、公章等物品。

12.现场起获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提取的鉴定意见:证明对现场起获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提取的情况,每部手机均有与贷款相关的微信,孙某5所使用的手机中有多个与贷款相关的微信号,其手机与王某2之间有微信联系记录。

13.案发现场起获的笔记本复印件:证明涉案人员所使用话术的相关内容。

14.昊成鼎润(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工商查询材料、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现场起获的营业执照的情况及涉案公司的工商查询情况。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2011年2月22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9485612E,登记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经查登记数据库,目前全市范围内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911101055691852E及911101055691852E的企业。

15.银行账户明细及侦查机关调取的微信、支付宝资金流向的证据:证明张某某1等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及涉案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后资金流向的情况。

16.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1供述与辩解:称2019年3月底,其和王**在西四环国润大厦成立了北京盛世宏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二人都是老板,后招了员工赵某某4、孙某5、刘某1、秦某、刘某某3、刘某4和张晓一,公司对外宣传帮助客户办理贷款和信用卡,都是假办理,办理时会收取客户的中介费用,对外称是对客户的包装费。与客户签完合同并收取费用后,大约三至七天告诉客户贷款办理的结果,在网上找那种帮忙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打一个电话和发一个短信给他们200元,他们负责给客户打贷款回访电话,并给他们发贷款审核不过的信息。有客户会要求退钱,反应强烈的就退给他们。其带着王**干。2019年5月15日,其和王**为了扩大经营,在北京市丰台区国投广场2号楼603号重新租了一个办公室,以中佳信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对外营业,工作模式和之前一样,员工也跟着过去。其和王**共同想的主意,二人没有明确分工。王**之前给业务员培训过,并给业务员准备了话术单,民警查获时起获的笔记本上有话术内容。没有真正为客户办理过贷款。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都是假的,在网上买的。给业务员按照客户交款的5%提成,收益其和王**两人一人一半。客户交的钱最后由业务员换成现金交给其。客户都是征信有问题的。剩下的获利在公司保险柜内。公司没有分组,员工都叫真名,没有别名和绰号。

后又称公司还有一个姓高的老板,姓高的到公司拿过两次钱,每次4万元左右。其和王**是在2018年12月左右在丰台区国润大厦成立昊成鼎润公司。

(2)被告人王**供述与辩解:称自己是应聘到丰台区南四环国润大厦的一家公司上班,公司给客户办信用卡和贷款业务,其和张某某1是负责人,员工有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秦某、王营、刘某4、刘某1。后公司搬到国投广场。其负责给业务员培训,教业务员如何聊单。给客户办理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的流程是公司负责找客户的业务员在网上宣传公司业务,客户联系业务员后,由业务员将客户约到公司,审核客户贷款资质,跟客户签订贷款协议并收取服务费。客户贷款资质不全,公司会帮助客户完善贷款资质。不清楚公司通过什么途径或手段完善客户的贷款资质,不清楚收取的客户服务费如何分成。公司老板是一个姓高的男子。放款机构主要是平安和宜信,主要由张某某1负责。

后又称在丰台区西四环国润大厦的北京昊成润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和张某某1是负责人,不知道这个公司和后来的北京中佳信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有贷款资质,其经手的没有办理成功过,因为客户的征信或者资质本身存在问题,答应给客户办理贷款业务就是收取客户的费用。这么做就是为了挣钱,钱都在保险柜内,有六七万的现金。最后保险柜的钱被姓高的老板拿走。不清楚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哪来的。其和张某某1、刘某某3、赵某某4、胜男、田浩是一直从国润干到国投的。

(3)被告人刘某某3供述与辩解:称2019年4月,王**给其打电话说他正在一家叫北京中佳信融的做贷款的公司上班,能挣钱,后其去该公司上班,做聊单业务员。公司给业务员们一个电话单,其按照上面的电话给客户打电话问是否需要贷款,再让客户到公司签合同,收取客户前期费用。经过网络查询,其知道不能下款,意识到公司骗钱。其谈成过两个客户。收到的手续费都直接给王**了。公司有跟客户打电话的话术单,王**给的。刚到公司时,公司在丰台区西四环国润大厦办公。听王**说过打回访电话是花钱找人打的。后又称自己联系了四个客户。查看民警提供的昵称“楼兰”的微信,像是其所在公司一个叫何海峰的业务员。在公司员工朋友圈里看到过发公司保险柜都是现金的照片,员工都知道下面其实是假钱,发这个是为了显示公司有实力放款。

(4)被告人赵某某4供述与辩解:称2018年8月,其通过58同城网站找到王**,王**带其到丰台区方庄的一个做贷款的公司上班,王**和张某某1经常到公司找老板,这个公司的性质是给客户做贷款包装的形式骗取客户手续费,在这个公司其听别的业务怎么聊客户,并认识了孙某5。2018年11月左右,张某某1和王**合伙在岳各庄国润大厦2303室开了公司,公司名称好像叫昊成润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月中旬,王**叫其到该公司上班,这个公司的性质也是给人做贷款包装的形式骗取客户手续费。王**当时说每个月底薪3500元,500元补助,做业务有2%提成,过年后又谈没有底薪,业务提成变成50%。过了一个多月,公司名称变成中佳信融投资公司,2019年5月中旬搬到六里桥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601室。公司业务是给没有贷款资质的人做贷款包装,收取需要贷款金额的2%至5%作为手续费。干了三个月左右,过完年一共做了三个客户,但是都没有下款成功。其跟孙某5聊过这件事,知道公司是骗人的。其跟王**聊天时也侧面提过,王**也承认了,但是没说透。中佳信融投资公司的法人是张某某1,王**是股东,但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不是他们俩,实际经营人是张某某1和王**。其个人有POS机,有客户需要刷卡会用其POS机,到账后其会取出现金交给业务组长。POS机刷卡有手续费,其给客户刷卡是1万元收100元的手续费。

(5)被告人孙某5供述与辩解:称2018年6月,其通过58同城网站去了丰台区方庄的昊成鼎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帮人做贷款骗取手续费。2018年7月,王**和赵某某4加入昊成鼎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0月王**辞职,王**和张某某1去开了一个跟昊成鼎润公司性质差不多的公司。2018年12月左右,赵某某4辞职去了中佳信融投资公司,其去该公司找赵某某4,知道这家公司经理是张某某1和王**,是以给客户做贷款名义骗取手续费。2019年3月底,其到该公司做业务员,做成一个单子。其对外自称刘倩,赵某某4对外称呼叫赵杰,王**化名叫高震,刘某某3化名叫天龙。其还帮着刘某1和其他人聊过客户。

17.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各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均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对证据间互相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两份协议,拟证明王**的家属已经代其退赔周某15000元,退赔柳某6000元。上述退赔的钱款,周某在侦查阶段已经说明退赔情况,另经与柳某联系,柳某认可退赔情况,但否认出具过协议,且周某有关的协议时间明显错误,本院对已退赔情况予以确认,对辩护人出具的协议本院不予确认。

庭审期间,被告人张某某1家属代其退缴5万元,王**家属代其退缴5万元,孙某5家属代其退缴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1、王**、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做贷款包装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五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王**、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犯诈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1、王**在共同犯罪中起管理、决策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积极参与共同犯罪,但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1、刘某某3、赵某某4、孙某5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院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当庭认罪,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1、王**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本院对该二名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张某某1减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4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王某1、王某2、周某、柳某、张某的诈骗金额不应认定为赵某某4的涉案金额,不应作为赵某某4定罪量刑依据的意见,因本案系多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在量刑时已考虑被告人赵某某4的从犯地位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4的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涉案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某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孙某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随案移送的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及被告人张某某1、王**退赔的人民币八万七千元,上述共计人民币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发还被害人管某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七、被告人张某某1、王**退缴的钱款中各自剩余的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并入各自罚金刑部分执行。

八、在案起获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仇春子

人民陪审员  张晓虎

人民陪审员  胡能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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