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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刑初179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4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79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冒充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人员,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观林园,以维修燃气灶为名,骗取被害人董某人民币290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冒充西门子售后服务人员,在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以维修燃气灶为名,骗取被害人于某人民币1800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冒充老板牌燃气灶维修人员,在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以维修燃气灶为名,骗取被害人白某(女,74岁)人民币3000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6月2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在家属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董某、于某经济损失,获得二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董某、于某、白某的陈述,证人汪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涉案物品照片,微信支付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白某退赔人民币3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案发后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诈骗老年人财物,本院对其酌情从重惩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尹鹏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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