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321刑初282号董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7 阅读次数:
董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82号
2024年07月11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2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董某1酒后无证驾驶皖AF××**号白色“思域”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砀山县××红绿灯西50米处时被查获,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董某1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05mg/100ml。另查明,2024年4月14日,董某1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董某1因本案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砀山县***行政罚款一千元。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董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1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董某1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董某1因本案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一千元,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羁押四日,罚金已折抵一千元,剩余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管义龙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天树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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