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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2刑初94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4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94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某酒店内,谎称其大哥与北京市朝阳区教委副主任付某相识,可以为孙某的朋友之女办理北京中学的入学资格,以托人送礼需要活动费为由,骗取孙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某酒店内明知孙某报警而在场等候民警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已代为退赔孙某人民币3万元,孙某表示谅解李某某。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陶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赫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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