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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9刑初217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30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19刑初217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19]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9日以京延检第一部刑变诉[2020]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及其辩护人马正军,被告人陈某某2及其辩护人孙奕,被告人万某某3及其辩护人付博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两次。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8月11日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6日,陈某某1、陈某某2与邱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北京市延庆区×××镇×××村三间房屋以1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卖给邱某。之后陈某某2、万某某3夫妻继续在此居住。此后,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2016年7月,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隐瞒已将房屋售予邱某的情况,由陈某某1在网上发布售房信息,并由陈某某2与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拒绝交房,骗取蔡某32万元用于给陈某某1还债。经强制执行,已经偿还8200元。

(二)2017年3月17日,陈某某2、陈某某1、万某某3以工程建设为名骗取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

(三)2017年5月28日,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隐瞒房屋纠纷情况,以售房为名,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丁某定金5万元。

(四)2017年7月22日,万某某3以抵押父母在××村房子为名骗取王某1借款35万元,之后陈某某1将钱全部拿走用于还债。

2017年7月31日,丁某报警。

2019年2月15日,陈某某1在××省××市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11日,陈某某2、万某某3在延庆区×××镇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万某某3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系共同犯罪,其中陈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某2、万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陈某某1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提出已经偿还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利息15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1的辩护人马正军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犯诈骗罪没有异议,对指控的诈骗数额有异议,认为本案陈某某1的犯罪数额是4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1诈骗蔡某的事实,经过民事处理,赔偿协议说明了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1诈骗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陈某某1支付过利息,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上述两起事实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陈某某2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某某2的辩护人孙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2犯诈骗罪没有异议,陈某某2的犯罪数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特别巨大”的情节,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2诈骗蔡某有异议,该起事实已经经过民事判决,得到部分执行,不应认定为诈骗;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2诈骗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王某1的事实,陈某某2虽然知晓,但并未参与;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2诈骗丁某的事实,陈某某2是被陈某某1逼迫签字的,属于胁从犯,犯罪数额为5万元,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参与分赃,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陈某某2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万某某3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万某某3的辩护人付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3犯诈骗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万某某3诈骗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蔡某有异议,万某某3在上述两起事实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万某某3存在以下从轻情节,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没有获得利益,在案件中的作用属于从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陈某某1、陈某某2与邱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北京市延庆区×××镇×××村三间房屋以15万元价格卖给邱某。陈某某2、万某某3夫妻继续在此居住。此后,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2016年7月,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隐瞒已将房屋售予邱某的情况,由陈某某1在网上发布售房信息,并由陈某某2与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拒绝交房,骗取蔡某32万元用于给陈某某1还债。经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偿还82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1.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陈某某2、万某某3及陈某某1要对外出售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我知道后,和我哥哥邱某2共同出资购买了这三间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是陈某某2和陈某某1,买方是我和我哥哥。签订合同当日,我支付房款3万元,9月25日,支付剩余房款12万元,支付房款时,陈某某2、万某某3及陈某某1都在场。我和哥哥购买这3间房,村委会出具证明了,证实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我和我哥哥所有。

我们一共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第一份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以15万元价格购买×××村××号3间房屋,签订日期是2015年9月16日,第二次房屋买卖合同是签订第一份合同后过了十多天,陈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1要求我签订的,合同中就多写了限3-5年内赎回,每年1.5万元利息,合同落款日期是2015年9月16日。我不认可第二份可赎回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第二份合同是因为陈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1找我哭闹,寻死觅活的,我实在没有办法才签订的。2015年9月16日至今,陈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1没有支付给我任何赎回房屋的本金及利息。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下半年,我父亲陈某某2找到我说,他准备将××号(3间房)出售,我问他什么原因要出售,我父亲说陈某某1欠别人钱还不上了,所以要把这3间房卖了,给陈某某1还钱。我说“你卖了去哪里住”,我父亲说他3口人到外面租房住。我出于家庭考虑,就跟我妻子邱某商量,由我妻子和她哥哥邱某2出资购买,由我父亲在此暂住,陈某某1去什么地方居住我们不管。

2017年7月的一天,我妻子回到×××村我父母处,发现我们所有的4间房与我父母住的3间房之间,垒了一道隔离墙、盖了一间东配房及安装了大门,我妻子就问我父亲这是怎么回事,他们回答××号的3间房卖给一个叫沈某的人了,沈某把我的4间房给安了一个大门,盖了一间配房及一道隔离墙。我知道这件事后,第二天就回来了,我回来后,沈某也到现场了,沈某说陈某某1已经将××号这3间房出售给他了,他要求我父母搬走,我妻子说“这房早就卖给我了”,并向沈某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沈某之后就走了。

陈某某2、陈某某1和邱某签订过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第二份是3至5年赎回的合同,是在我父亲陈某某2,我母亲万某某3,我弟弟陈某某1的要求下签订的,但我和邱某都不认可第二份赎回的合同。陈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1都没有支付给我任何赎回的本金及利息。他们也没有支付给邱某任何本金及利息。

3.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6月份,陈某某1在××网上登记了一条出售房屋的信息,显示为延庆区×××镇×××村的一处平房。我问陈某某1是哪里人,出售的房屋具体是哪里,他说是延庆人,出售的房屋在延庆区×××镇×××村××号,因为我是居民身份,没有权利购买宅基地,我就与陈某某1协商是否可以租赁,陈某某1说可以将房屋租赁给我,租赁价格为32万元,期限是20年,之后我们电话约定看房时间。2016年7月,我直接到陈某某1家中,陈某某1及他的父亲陈某某2、母亲万某某3都在家中。陈某某1称要结婚,因没有婚房,所以购买位于×××村北侧一个学校院内的小产权房用于结婚。我付了6万元定金,陈某某1及其父母与我在中介公司见面,由陈某某2与我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剩余款项现金支付2万元,剩余24万是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万某某3账户的。陈某某2给我写了一个收条,收条中注明我购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房款为32万元,同时,在收条下方我们又写了一个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陈某某2将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出售给我,价格为32万元。我们双方签订合同是租赁,实际是陈某某2、陈某某1及万某某3与我口头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我,所以,在收条下方,我与陈某某2又签订了一个买卖协议。

当天,我要求他们提供这3间房屋的大门钥匙,陈某某1的家人称这3间房屋与4间房屋之间没有垒隔离墙,约定阴历8月15日当日垒墙,垒好后他们家人搬到西侧4间房居住,将这3间房屋给我们使用并交付钥匙。9月份,我又到该房屋处进行查看,发现家中无人,隔离墙也没有垒墙,我就与万某某3联系,万某某3称陈某某1酒后驾车出交通事故了,赔偿他人30万元,与我协商,是否可以延长到11月份把房屋交给我,我同意。11月我到该房屋查看,万某某3还是以各种理由推托至3月份。直到2017年3月10日,万某某3称不想卖我们房子了。经多次协商,4月29日,我与陈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1签订了关于陈某某2违约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赔偿协议,协议约定2017年7月29日,陈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1一次性支付我49万元。

我感觉陈某某1及家人以租赁的方式出租房屋,骗取我32万元,我就到网上收集证据。我在××网,第一时间房源网,G00007网站收集到了陈某某1出售该3间房屋的信息,同时,在百度上搜索出陈某某1、万某某3、陈某某2欠陈某某1前女友刘某的判决书。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我以前是陈某某1的女朋友。我听陈某某1说过要把×××村的平房卖了还钱,具体的事情他没有跟我说过。他总是向别人借钱,还想我借钱,我感觉他不靠谱就和他分手了。陈某某1向我借了147万元,他一分钱都没有还我。他都吃喝玩乐了,由于他没有工作,也没有经济来源,所以总是向朋友借钱。

5.被告人陈某某1的供述证明:2012年,陈某与邱某结婚后单独过日子,我父亲陈某某2、母亲万某某3和我商量将×××村××号由西往东数的4间房屋赠与陈某,经我们全家人同意后,我们写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在我嫂子邱某处保存。2015年,我欠了别人钱还不上,就和我父亲陈某某2、母亲万某某3商量,将×××村××号3间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的妻子邱某,当时我父亲陈某某2、母亲万某某3和我都同意。现在房屋的所有权归邱某。15万元购房款都支付了,邱某分两次支付的,我收到这15万元购房款都还账了。

我将×××村××号(3间房)卖给邱某后,还将该房屋分别卖给了蔡某、丁某。我和我父亲陈某某2没有权利出售该房屋,该房屋是邱某的,我私自在网上售卖该房屋,蔡某看房后,我逼着我父亲陈某某2和母亲万某某3卖的房,他们也知道这3间房子不是我们的,我们没有权卖房,我们瞒着邱某偷偷卖的房,没跟邱某说这件事。承诺书是我写的,我父亲陈某某2在承诺书中签字并按捺手印。陈某某2和蔡某签订合同的时候,我、陈某某2、万某某3、蔡某在场。

6.被告人陈某某2的供述证明:×××镇×××村××号三间房屋归邱某所有。我们与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了,一共签订了两份合同。合同内容都是邱某出资15万元购买×××村××号3间房,只有其中有一份上面增加了5年之内可以赎回,除了支付15万元购房款,每年还需要支付给邱某1.5万元利息。我们将3间平房卖给邱某后,没有钱赎回房屋。

陈某某1总是回家找我和万某某3闹,让我给他拿钱,最后没有办法,我就同意陈某某1卖这处房了,邱某不知道陈某某1在网上卖房这件事,陈某某1没有跟她说,也不让我跟邱某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是万某某3到村委会去开的,因为×××村××号没有房本,所以万某某3到村委会开具证明该房屋是我本人名下,我有权对其出租或出售。签合同时我们四个人都在场。蔡某把32万元都支付了。因为陈某某1欠了很多钱,他没办法还钱,就将房子出售或抵押给不同的人,但都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协议。我虽然已经口头承诺将房子赠与给陈某某1,但没有和陈某某1签订赠与协议,抵押人和买主都认为房子是我的,所以就让我、我媳妇万某某3、陈某某1三人都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

7.被告人万某某3的供述证明:2015年,陈某某1欠别人钱,一直还不上,他就想把×××村××号3间房屋卖了还钱,邱某知道这件事,就以15万元的价格买了这3间房屋。当时我和陈某某2、陈某某1也都愿意将这3间房卖给她。我、陈某某2以及陈某某1没有对×××村××号3间房屋的处置权。陈某某1用卖房的32万元还欠款了。

8.赠与协议,房屋买卖协议,收条,协议,借款情况,出售房屋信息,过户合同,承诺书,村委会证明,转账记录,账户明细清单,银行凭条,赔偿协议,民事调解书,建设银行回单,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二)2017年3月17日,陈某某2、陈某某1、万某某3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用于工程建设为名,骗取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5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至2018年,我在×××村村委会担任村主任。我记得陈某某2在陈某结婚时就把从西往东数的4间房(×××村××号)赠与陈某了。2015年,陈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1把从东往西数的3间房(×××村××号)卖给陈某的妻子邱某,这7间房屋都是陈某和邱某的,陈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1对这7间房屋没有所有权。2015年,陈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1找我说陈某某1欠别人钱了,他们要把×××村××号3间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邱某,他们的房子没有房屋证明,就找村委会开房屋证明,我就让村会计阮某给他们开了一个证明,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2017年2月22日的宅基地证明是陈某某2、万某某3找村委会开具的,我记得他们说这份证明是供电局改三相电用的。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17日,陈某某1向公司借了5万元钱。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是5万元,借款方是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出借方是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陈某某1没有还钱。

3.证人翟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我在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3月17日,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向公司借款5万元,并用×××镇×××村××号的4间房屋作抵押。我与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是5万元,借款期限是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5月17日,陈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1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按捺手印,我加盖了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公章。签完借款合同后,他们还和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按捺手印,他们说借款到期还不了钱,就把×××镇×××村××号的4间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租赁给我们公司20年,或以96万元的价格卖给我们公司。陈某某2、万某某3参与借款了,说陈某某1急需要5万元钱,他们用×××镇×××村××号4间房屋作抵押,让我把钱借给陈某某1。我向他们要××号的房产证,他们说这7间房没有房产证,就给我了一张×××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证明。如果他们对一区××号没有所有权,我不会借给他们钱,他们用房子抵押借款,房子都不是他们的,我不会借给他们钱。自从借款后,我就找不到陈某某1了,他们也没有还钱。

4.证人宗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阮某没有给陈某某2开过房屋产权证明。开具日期是2017年2月22日的宅基地证明上的延庆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不是×××镇政府村级公章管理办公室加盖的。

5.证人阮某的证言证明:我一共给陈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1开过两次证明。2017年,他们还找村委会开房屋所有权证明,村主任王某2跟我说不让我给他们开,我也就没有给他们开证明。

6.被告人陈某某1的供述证明:我把房子卖给我嫂子邱某后,我在2016年11月,隐瞒邱某,把这3间房分别抵押给付某、“三某”、沈某,从付某手中拿了15万元、从“三某”手中拿了5万元,从沈某手中拿了31万元,我们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我还逼着我父亲陈某某2、母亲万某某3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并按捺手印。

7.被告人陈某某2的供述证明:2017年陈某某1向“三某”借款5万元,我们将×××村××号4间房抵押给“三某”,房子归陈某所有,我们一直瞒着陈某没有跟他说,他现在也不知道这件事。

8.被告人万某某3的供述证明:2017年陈某某1向“三某”借款5万元,我们将×××村××号4间房抵押给“三某”,房子归陈某所有,他不知道我们把房子租赁或出售给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我们瞒着他一直没说。

9.借款合同,证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三)2017年5月28日,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隐瞒房屋真实情况,以售房为名,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丁某定金5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1.证人蒲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信息咨询部店长。2016年7月,陈某某1到我咨询部口头向我表述,他在×××镇×××村有一处平房(三间,240平米左右)要对外出售,价格是40万元左右,让我帮忙进行销售。2017年5月份,我的邻居丁某提出要购买平房,我就和丁某说陈某某1正在出售位于延庆区×××镇×××村的三间平房。2017年5月28日,我联系陈某某1,问他还出售这三间房屋吗,陈某某1说还出售这三间房。我、丁某联系好陈某某1以后,我们就共同到陈某某1家查看这三间房。在查看的过程中,陈某某1拿出一张×××村村委会的证明,证明该房屋是他父亲陈某某2的,陈某某1的父母也参与了这件事,经丁某与陈某某1及他父母协商,最后确定的价格38万元就可以出售。协议签好后,陈某某1及陈某某2提出先支付5万元房款,丁某支付5万元。交付定金的第二天,丁某到陈某某1家中支付剩余购房款时,发现有一名男子在陈某某1家中,这名男子称陈某某1早已将这处三间平房卖给他了。丁某发现这个问题后,就找陈某某1协商,不再购买这处房子了,要求陈某某1还这5万元定金,陈某某1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进行还款,所以丁某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2.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28日,我通过××地产蒲某介绍认识陈某某1,陈某某1称其要出售一处平房。他告诉我这处平房是他父亲陈某某2的产权,这处房产有7万元的外债,等卖完房用房款还清外债。当天,我和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签订了一份农村房屋买卖协议,陈某某1给我看了大队证明,证明房屋产权是陈某某2的。陈某某1没有将房屋交付给我使用,在我买房之前,陈某某1就将该处房屋卖给其他人了,他没有权利处置该房屋,他也不会把房子交付给我。

3.银行凭条,房屋买卖协议,村委会证明,收条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4.被告人陈某某1的供述证明:我把房子卖给我嫂子邱某后,我在2016年11月,隐瞒邱某,把这3间房分别抵押给付某、“三某”、沈某,从付某手中拿了15万元、从“三某”手中拿了5万元,从沈某手中拿了31万元。我们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我还逼着我父亲陈某某2、母亲万某某3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并按捺手印。宅基地证明是我开具的。2017年1月中旬,我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到电线杆子上有一张写着雕刻印章的小广告,我就打电话联系对方,对方称可以制作,我给了他200元钱,他做好印章邮寄到我家的。我向“三某”抵押借款,“三某”说抵押借款需要房屋所有权证明,我着急用钱,我就找人刻了一个假的延庆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我给“三某”一张假的宅基地证明,他好把钱借给我。

2017年,我通过房屋中介以38万元的价格把×××村××号3间房屋卖给丁某。我们实际收到丁某5万元。第二天,丁某发现我们对这3间房屋没有处置权,他就不想买了,让我退钱。我没有还给丁某5万元购房款,这5万元,我都还钱了。我们签合同前,邱某不知道我们将房子卖给丁某这件事。我怕她不同意卖房这件事,并且我们也没有权利卖房,所以我们就没敢把这件事告诉她。

5.被告人陈某某2的供述证明:2017年5月,陈某某1带着丁某来看房,经我、陈某某1、万某某3与丁某协商,最终丁某出价38万元购买该房屋。合同签订第二天,丁某到我们家交剩余房款时,遇见了沈某,沈某跟丁某说这3间房是他买的,丁某看见这种情况就不打算买房了,他就让陈某某1退钱。

6.被告人万某某3的供述证明:2017年5月份,我们将×××村××号(3间房屋)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某。丁某支付5万元定金后,知道我们将房子抵押给沈某后,他就不买房子了。这5万元是陈某某1取走的,这笔钱用来偿还以前的欠款。

(四)2017年7月22日,万某某3、陈某某1以抵押××村的房屋,向王某1借款为名,骗取王某135万元,陈某某1将钱款用于偿还债务。

2017年7月31日,丁某报警。2019年2月15日,陈某某1在××省××市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11日,陈某某2、万某某3在延庆区×××镇被民警抓获。

被害人王某1对万某某3的行为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陈某某1跟我说他做光伏发电工程和卖××家具生意,资金紧张,需要借40万元周转一下,我感觉陈某某1岁数小不靠谱,不想借给他钱,陈某某1就说他母亲万某某3是××村人,现在马上就拆迁了,拆迁之后就能把钱还给我,还带着我和付某去×××镇×××村他家里。当时陈某某1母亲万某某3和父亲陈某某2都在场,万某某3说她父母在××村有一处房子,现在准备拆迁,拆迁完就可以还给我40万元还有利息,要是不拆迁,他还有×××村的这7间平房,他给我3间平房,这3间平房是陈某某2哥哥的,他哥哥死后这处3间房子就给陈某某2了,万某某3还给我看了一张证明,证明是×××村委会开具的,写着他们住的房子是陈某某2的,我就和万某某3签订了借款合同。

万某某3父母在××村房子的情况我不清楚,我听万某某3和陈某某2、陈某某1说过,这处房子是陈某某1姥爷的房子,现在要拆迁,具体门牌号、房子是几间我都不清楚。2017年7月,我借给陈某某140万元钱后,××村拆迁了,我就找万某某3要钱,万某某3才说这处房子是陈某某1舅舅住着的,等以后分房子了,陈某某1舅舅会给她一个楼,她再把楼卖了还我钱。如果万某某3、陈某某2、陈某某1提前对我说××街的房子是陈某某1的舅舅居住的,还得等分房之后才可以还钱,他们也没有×××镇×××村3间房屋的所有权,我不会借给陈某某1钱,因为他说这处房产是用来兜底的,××村的房子要是不拆迁,他就用这处房产抵押给我,房子都不是他们家的,我不会借给他钱。陈某某1一直没有还给我钱,万某某3和陈某某2也没有还给我钱。

2.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我和万某某3是亲兄妹关系。父亲万某2,母亲宋某某,两位老人均已去世。我父母生前在××村没有房屋,他们所居住的地方是我盖的房子,房屋的所有权归我所有。万某某3一家四口人(丈夫陈某某2,儿子陈某、陈某某1)在××村都没有房屋。我兄弟姊妹8人,除了万某某3,我们兄弟姊妹都没有让万某某3她们家人用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处置我们在××村的房屋。

3.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某1向王某1抵押借款时,我和王某1一起去陈某某1家中给的。王某1给了陈某某140万元现金。

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延庆镇××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全村的党务工作及××村日常的管理。万某2是我村的村民。1990年左右,万某2带着宋某某(妻子)、万某3(二儿子),万某(四儿子)从××村搬迁至我们村。他们搬迁至××村时,××村批给了万某3四间房的宅基地,批给了万某四间房的宅基地。房屋是由××村村委会出资建造的。万某3的四间房在万某四间房的东边,万某2、宋某某和万某一起生活,万某3单独生活。万某2和宋某某大约有七八个子女,他们的子女没有权利分配万某2和宋某某所居住的四间房。这四间房是万某的,万某2、宋某某及其他子女都无权分配。

5.被告人陈某某1的供述证明:××村的房子是我姥姥、姥爷的,我四舅也住在这处房子里,房子拆迁了,我母亲万某某3肯定有权分一份房产。我感觉这房子有我母亲的份额,具体能不能抵押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这次抵押。我跟王某1借的40万元,我用于还账了。王某1在×××村××号给了我40万元现金,给完我钱后,王某1又拿走了5万元的利息,实际我就得到35万元。当时付某也在,钱到我手里后,付某就把35万元拿走,替我还沈某钱了。

6.被告人陈某某2的供述证明:万某某3父母的房子和万某某3没有关系。××村的房是她父母和她三弟万某从万某3水库搬迁到××街,村里批给他们4间房,万某某3父母去世后,房子归三弟万某所有。我听万某某3和陈某某1说过用××街房子抵押给王某1借款40万元,但是我本人没有参与这次抵押借款。我没有和王某1说过万某某3父母××村房子要拆迁这件事。我们没有告诉王某1,万某某3父母在××村的房子跟万某某3没有关系。我们告诉王某1,他肯定不会把钱借给我们。

7.被告人万某某3的供述证明:陈某某1向王某1借款40万元,王某1怕陈某某1还不起,陈某某1就和王某1说我父母××街的房子要拆迁了,拆迁完就可以还钱,王某1还问了我房子的情况,我说这房子是我父母的,我们姊妹8人,应该会分我一些钱,后来我就用我父母的房子抵押给王某1了。我没有权利抵押我父母的房屋。我父母和我弟弟万某从万某3水库搬迁到××街,村里批给他们4间房,我父母去世后,房子归我三弟万某所有。

8.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本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9.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丁某报警,本案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到案。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陈某某1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11.工作说明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2、万某某3向本院提交了王某1出具的谅解书和陈某、邱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王某1对万某某3的行为予以谅解,陈某、邱某对陈某某2、万某某3的行为予以谅解。公诉人对谅解书没有异议,本院对王某1出具的谅解书予以确认,由于公诉机关并未认定陈某、邱某系本案的被害人,因此陈某、邱某出具的谅解书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认定。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其中陈某某1、万某某3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陈某某2骗取钱款数额巨大,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系共同犯罪,陈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某2、万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万某某3取得被害人王某1的谅解,本院依法对陈某某1、陈某某2从轻处罚,对万某某3予以减轻处罚。关于陈某某1所提已经偿还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利息15000元一事,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明知没有房屋产权,仍然出售、租赁涉案房屋或以涉案房屋作抵押,取得被害人钱款后随即偿还债务,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非法占有目的明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辩护人所提部分指控事实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陈某某2是否是胁从犯,本院认为陈某某2在行为时未受到胁迫,陈某某1的相关言语没有达到压制陈某某2主观意愿的强度,陈某某2并非被动、消极参与诈骗犯罪,对于陈某某2的辩护人所提陈某某2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陈某某2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或定罪免刑,对于被告人陈某某2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辩护人的关于量刑情节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30年2月1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万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先前羁押的30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先前羁押的30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一万一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蔡某;责令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发还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万某某3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丁某;责令被告人陈某某1、万某某3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王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双

人民陪审员  解春燕

人民陪审员  刘玉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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