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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刑初1066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30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066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霖、检察官助理赵丽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可以办理东莞万枫酒店特惠套餐,帮被害人李某刷单升级会员级别为由,诈骗李某人民币8000元,随后被害人李某在本市丰台区西局后街8号院玉璞家园小区1号楼801号其家中将上述钱款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吴某某。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街雅高领寓508房间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常平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其未欺骗被害人,其有能力帮被害人刷单升级会员,但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成。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本案发生在其在职期间,属于其职务范畴内的工作,且其之前以这种方式办理成功多次;被告人称收取被害人钱款后找湖北荆州万枫的销售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办理会员升级,具有可信度;升级会员的事情没有办成是因发生疫情、酒店加强管理等多种客观原因;由于被告人是找他人办理被害人的会员升级,被告人无法向被害人说明此情况,因办事不顺被告人找借口搪塞,不能因此就认定被告人存在欺诈;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其可以办理东莞万枫酒店特惠套餐、能帮被害人李某刷单升级会员级别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支付人民币8000元,李某在本市丰台区西局后街8号院玉璞家园小区1号楼801号其家中将上述钱款微信转账给吴某某。后被告人吴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办理,被害人李某要求退款,被告人吴某某予以推脱。后被害人李某在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时报警。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街雅高领寓508房间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常平派出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9年8月,我为了给我的万豪酒店会员卡保级,就在网上搜了我之前在网上看到的一个比较靠谱的万豪旗下酒店销售的名字“东莞万枫销售Andy”,随后我在一个有关这个销售的帖子上看到了他的微信号“×××”,然后我就加他的微信。2019年11月11日,这个销售跟我说有个特价套餐,内容是35晚入住加一个会议,会议可抵10晚入住,也就是45晚的入住共计8000元人民币,而且不用到当地实际入住,他可以给我在当地操作入住。我觉得价格很合适,就于11月12日18时22分许在丰台区西局后街8号院玉璞家园小区1号楼801内,用我手机微信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向对方转账8000元人民币。之后我将我的万豪酒店集团的万豪旅享家账号×××发给了对方,接着就等对方给我下单开房。但是我的万豪旅享家账号一直没有收到东莞万枫酒店的入住记录,我催促对方给我下单,但是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2019年12月底,对方还是没有办好。2020年1月13日我拨打东莞万枫酒店前台电话查询我的入住记录,经前台工作人员查询,我没有在该酒店入住过。随后我再次给对方发信息催促下单,对方再次推脱,我要求对方退款,对方也迟迟不退我。到了3月17日的时候,对方说下周三退钱。3月26日我再次拨打东莞万枫酒店前台电话,询问该酒店是否有一名叫Andy的销售,工作人员答复有叫该名的销售,但是已经离职。随后我再次给对方发微信,对方一直不回我的微信,然后我就在3月29日报警了。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李某万豪旅享家会员卡信息、万豪旅享家APP贴子信息,李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截图:证明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内容。

3.证人刘某的证言:东莞万枫酒店是加盟万豪品牌的,东莞市星万酒店有限公司是万枫酒店的上级公司。我是东莞万枫酒店副总经理,是吴某某在酒店工作期间的上级领导。吴某某大约在2017年8月份左右入职,在酒店工作期间用Andy这个英文名字。2019年12月23日,吴某某发微信给我,说他的脚受伤了无法上班,2020年3月9日之后就联系不上了。之后酒店因吴某某长期不上班失联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酒店是在2020年1月29日至2月29日受疫情影响停业。我查了一下,我们酒店没有查到万豪旅享家账号为×××的消费入住记录。东莞万枫酒店从未推出过“35晚入住加一个会议、会议可抵10晚入住、共计收费8000元”的套餐。万豪旗下品牌酒店也没有推出升级保级会员的活动。吴某某工作期间,曾有客人反映吴某某用私人账户收取房费,房费没有入到公司账户,还有客人投诉吴某某收取客人费用并承诺有折扣,但没有兑现,而且酒店其实并没有这些折扣活动。

4.东莞万枫酒店出具的情况说明:经酒店系统核查,万豪旅享家会员号×××自2017年12月27日酒店开业以来,未在本酒店有过消费、入住记录。

5.东莞星汇广场万枫酒店出具的员工劳动合同、员工诚信协议、返岗通知书、催款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雇公告等材料证实:2017年8月25日吴某某到该酒店工作,2020年3月10日酒店通知吴某某到岗上班,至2020年3月17日酒店向吴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催款函,要求吴某某将拖欠公司的烟草费、房费、盗刷客户信用卡费共计11637元结清,并配合公司在三天内将其未付挂账、迟付款项共计53779.4元做好财务情况调查。

6.西局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办案人员联系东莞万枫酒店的副总经理刘某,要求刘某提供吴某某违法的相关材料,刘某答复吴某某盗刷客户信用卡的客户是一香港客户,该客户表示无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

7.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吴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已发还)。

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侦破过程以及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11月份,有一个万豪旅享家账号×××的会员联系我想要升级会员,因为有人在网上发过我可以升级会员的消息,所以这个会员就联系我了。他联系我之后,我告诉他有个8000元的特价,可以帮他刷成白金会员,这个人就把8000元转给我了。之后我就找人帮他去刷房,但是因为万豪集团一直在查这个事情,所以就一直没办成。到了2020年3月份,我的微信号码被封了,我就联系不上这个人了。我自己没有办理升级会员的能力,我是联系湖北荆州万枫店的一个销售来办这个事情,在他那刷房需要7000多元,我以我就给那个人要了8000元,剩下的是我的辛苦费。我给荆州万枫的销售转过大约1000元,具体金额忘记了。那个销售没有给我办成,他们12月份开始就不能再办了,钱也没退给我,他说钱已经到了酒店账上,无法返还。我的微信号被封,所以也查不到他的微信号,我也没有他的电话,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我在2019年12月至2010年1月没有住过院,当时我的脚确实扭了,对方总是催我赶紧办,我就以我住院为借口搪塞他。我是2020年4月20日回到东莞的,3月2日我对他说我刚回东莞、正在被隔离,但其实我当时在安徽老家,我这么说只是搪塞他,让他以为我在东莞给他办事。他转给我的8000元,我转给荆州那个销售1000元左右,给其他能办理的人2000元左右,剩下的都用于日常消费了。

被告人吴某某的当庭供述:被害人通过帖子加了我的微信,让我有万枫酒店升级会员优惠的话告诉他,后来我就跟他说了。我自己工作的东莞万枫酒店当时有这个8000元优惠套餐,我跟被害人说2019年12月31日之前给他办成。我是2019年11月中旬收的被害人的钱,但11月下旬我得知我们酒店办不了,我就联系了其他酒店的两个人去办理这个事,我给他们转过钱,在酒店系统刷完之后会在一个星期左右出相关记录。但是我没有把我找其他人办理的情况告诉被害人。因为到了12月底我没有办下来,我就跟被害人说可以帮他补办,办不成可以退钱,但酒店因为疫情没有开门,我不确定什么时候能办成,就没有退钱。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部分,能够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予确认。被告人吴某某当庭称其工作的东莞万枫酒店年底有8000元的特惠套餐、因疫情未能办成的相关辩解与在案证据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护人所提无罪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的损失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扣押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胡 洋

人民陪审员 张 晖

人民陪审员 袁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思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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