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2刑初29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9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293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王德春、杨超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林、杨冬发(均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通州区等地,以多名老年女性为行骗对象,采取先由被告人杨某某、杨冬发等女性涉案人向被害人询问寻找台湾来大陆的老神医治疗疾病,后由杨人家、杨冬林冒充老神医的孙子,编造被害人的子女近期会有灾祸的谎言,引发被害人内心的惊恐,后让被害人交出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后,用报纸等物包裹,再由杨人家或杨冬林进行所谓的驱病除灾的法术,将被害人给付的财物掉包的手段实施诈骗犯罪。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林、杨冬发等人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7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冬林、杨冬发,在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北里西区小区,骗取被害人杨某(时年67岁)人民币32800元、铂金项链一条、18K金翡翠戒指一枚、24K黄金项链吊坠一个(重4.5克,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元)。上述财物均未起获。
(2)2010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发,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市南里三区3号楼,骗取被害人董某(时年64岁)人民币125000元、黄金戒指两枚、金项链一条。上述财物均未起获。
(3)2010年4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发,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家胡同,骗取被害人宁某(时年69岁)人民币1万元、黄金项链两条、黄金耳环一副、黄金戒指两枚。上述财物均未起获。
(4)2010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发,在北京市西城区输入胡同,骗取被害人白某(时年70岁)人民币55000元。上述财物均未起获。
(5)2010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会青(在逃),在北京市西城区西豪逸景小区,骗取被害人刘某1(时年68岁)人民币33000余元、金手镯一个、铂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上述财物均未起获。
(6)2010年5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冬林及另一女子,在北京市西城区荣丰小区,骗取被害人严某(时年76岁)人民币130000余元。上述财物均未起获。
(7)2010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林、杨冬发,在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顺天府超市门前,骗取被害人刘某2(时年73岁)人民币16400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珍珠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男式手表一块。上述财物均未起获。
(8)2010年5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冬林、杨冬发,在北京市西城区新壁街18号楼附近,骗取被害人王某(时年74岁)人民币20400元。上述财物均未起获。
(9)2010年5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发,在北京市西城区黑窑厂小区,骗取被害人魏某(时年51岁)人民币11000余元、足金耳环一副、千足金戒指一枚、足金项链一条及黄金吊坠一个。上述财物均未起获。
(10)2010年6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冬发、杨人家,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南路驼房营南里小区,骗取被害人何某(时年74岁)人民币13000元。上述财物均未起获。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向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伙同被告人杨人家、杨冬林、杨冬发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实施诈骗犯罪的现金数额共计593000余元及金首饰等若干物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涉案人杨人家、杨冬林、杨冬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向老年女性被害人询问神医治病,继而编造引起被害人惊恐的谎言,诱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后进行掉包的手段实施诈骗犯罪,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自己于2010年4月9日、4月18日并未参与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王德春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二、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三、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六个月间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林、杨冬发(均已判刑)等人,于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间,在北京市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通州区等地,以老年女性为行骗对象,先由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冬发等人向被害人询问寻找台湾来大陆的“老神医”治疗疾病,后由杨人家或杨冬林冒充“老神医的孙子”,编造被害人的子女近期会有灾祸的谎言,引发被害人内心的惊恐,在被害人交出现金、首饰等财物后,由杨人家或杨冬林进行所谓的驱病除灾法术,将被害人给付的财物予以掉包。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林、杨冬发等人采取上述手段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现金及金首饰等若干物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被害人被骗财物均未起获。
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实施的具体诈骗活动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冬林、杨冬发于2009年7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北里西区小区,从被害人杨某(时年67岁)处骗取人民币32800元、铂金项链一条、18K金翡翠戒指一枚及24K黄金项链吊坠一个(重4.5克;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7月24日10时许,自己在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北里西区底商咖啡店门前,碰到一女子向自己问路,该女子问自己是否认识一名从台湾来的“老中医”,随后有另一名女子过来搭话称其认识该“老中医”,并称该“老中医”曾给其孩子看过病,该女子还表示愿意带路,问路女子就请自己扮作其姑妈、陪其去找该“老中医”看病,自己随后就和该两名女子来到新华联小区南区,此时有一自称“老中医的孙子”的中年男子过来和带路女子搭话,并称“老中医”已经知道自己和两名女子间并无亲属关系,自己当时就对“老中医”的事情信以为真,此后,问路女子和该男子说了请“老中医”看病的事情,该男子当即表示要上楼去问“老中医”,在该男子返回后,对问路女子称“老中医”要求其拿钱给佛祖上供消灾,该男子随后又对自己称“老中医”预见到自己的儿子会有车祸,自己当时就又信了,后在该男子的要求下,自己于当日下午将用报纸包好的现金人民币32800元和一枚18K金翡翠戒指、一条铂金项链、一个千足金吊坠交给该男子,该男子先是拿着报纸包念经,后将报纸包还给自己,并嘱咐自己在一周后才能打开报纸包;自己在一周后打开报纸包后才发现里面全是废纸,故随即报警。经过法定程序,被害人杨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即为问路女子、杨冬发即为带路女子、杨冬林即为“老中医的孙子”。
2.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账单,证明被害人杨某于2009年7月24日间,曾从其丈夫刘某3的农商银行账户内提取现金。
3.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杨某于2009年7月30日7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09年7月30日从被害人杨某处起获并扣押报纸一包。
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及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鉴定结论、鉴定书,证明经鉴定,从上述报纸上提取到杨冬林左手拇指指纹痕迹。
6.北京市通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杨某被骗走的黄金项链吊坠一个(重4.5克、24K千足金)的价值为人民币1080元。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确实充分,且与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发于2010年4月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市南里三区3号楼前,从被害人董某(时年64岁)处骗取人民币125000元、黄金戒指两枚及金项链一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4月9日9时许,自己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市南里三区3号楼西侧碰到一名问路女子,该女子问自己是否认识住在附近的一位“台湾老神医”,并称要找该“台湾老神医”为其女儿看病,在自己表示不认识后,问路女子又问了在其身后的另一名女子,被问女子称其系“台湾老神医”家中的家教,并表示可以带路,自己当时很好奇,就跟着这两人来到广渠门家乐福超市附近的一栋楼下,带路女子和一位迎面走过来的男子打招呼,向自己介绍该男子系“老神医的孙子”、向该男子介绍问路女子系其表姐、自己系其姑姑,均是来找“老神医”看病的,该男子随即表示要先回家问问“老神医”,该男子返回后即称自己和问路女子并非亲属,并称自己家中在两个月内会有灾、自己的儿子会出车祸,并让自己将家里的财物拿给“老神医”化解后方可使用,自己当时信以为真,当日12时许,自己将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取出的人民币12.5万元以及家中的一条金项链、两个金戒指交给了“老神医的孙子”,该男子用报纸将钱和首饰包起来放进一个布包并交给问路女子去念经,问路女子在念经后将布包还给了自己,该男子嘱咐自己要在同年4月14日上午10时30分见到“老神医”后再打开包;同年4月14日10时30分,因自己未能找到“老神医”,便回家打开布包查看,发现纸包里面是一些石头和纸,自己随即报案。经过法定程序,被害人董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即为带路女子、杨人家即为“老神医的孙子”、杨冬发即为问路女子。
2.原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董某于2010年4月14日14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3.原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进展情况报告及监控录像,证明经调取广渠门家乐福超市门前的监控图像,显示于2010年4月9日9时55分,有两名女子曾带被害人董某从超市门前经过;经调取东花市南里四区三号楼北侧电线杆处监控图像,显示于同日11时44分,有一女子及一男子曾带着被害人董某向西行走。
4.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董某于2010年4月9日,曾从其工商银行账户取款人民币9.5万元、从其建设银行账户取款人民币3万元。
5.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称自己于2010年4月左右,和同村的杨冬林、杨冬发、杨人家一起从老家来北京,从事用冒充“神医”方式骗钱的活动;由自己和杨冬发负责在街上寻找六、七十岁的老年妇女作为诈骗对象,自己和杨冬发分别冒充问路人及过路人,以寻找从台湾来的“神医”的借口与被害人搭话,在带被害人去找“神医”的路上,自己和杨冬发以聊天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个人及家庭信息,杨冬林或杨人家中的一人会在身后不远处偷听聊天内容,并将被害人的个人及家庭信息及时告诉另一人,另一人就会冒充“神医的孙子”出现,用这些信息骗住被害人,并让被害人回家取财物交给“神医的孙子”做法消灾,由杨冬林或杨人家在此过程中趁机将被害人的财物掉包,骗到的财物由四个人均分。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三、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发于2010年4月10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家胡同,从被害人宁某(时年69岁)处骗取人民币10000元、黄金项链两条、黄金耳环一副及黄金戒指两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被害人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4月10日7时许,自己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家胡同16号楼附近的马路对面碰到一名40余岁的女子问路,该女子向自己打听一位“老神医”的住处,并称要找该“老神医”为其孩子看病,在自己表示不知道后,问路女子又拦住一个穿黄色上衣的女子询问,黄衣女子称其可以带问路女子去找“老神医”,并称其母亲的糖尿病就是“老神医”治好的,黄衣女子还让自己也跟着一起去,自己当时信以为真,就跟随二人来到潘家坡胡同,此时过来一个40多岁的男子与黄衣女子搭话,黄衣女子称其带着自己和问路女子正是去找该男子的爷爷看病,该男子当即表示要先去问问“老神医”,后黄衣女子以家里有事为由先行离开,并让自己和问路女子等该男子,该男子在返回后称“老神医”让自己和问路女子将家里的财物拿出来由其念经消灾后方可使用,当日10时30分许,在新中街68号的台球俱乐部门内,该男子让自己用报纸将带来的人民币1万元现金、黄金项链2条、黄金耳环2个及黄金戒指2枚都包起来与问路女子的财物交换,并让问路女子拿着装有自己财物的报纸包去念经,后问路女子将报纸包还给了自己,该男子嘱咐自己要等下月初一才能打开报纸包,否则就不灵了;同年4月14日,自己打开报纸包后发现里面什么都没有,自己才意识到被骗。经过法定程序,被害人宁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即为黄衣女子、杨人家即为“老神医的孙子”、杨冬发即为问路女子。
2.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宁某于2010年4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3.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说明,证明经调取建行新中街支行门前的监控录像,显示于2010年4月10日9时51分,有一男子及一女子曾带被害人宁某过马路进入银行南侧的炫逸空间台球俱乐部,三人于当日10时从台球俱乐部出来后分开。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确实充分,且与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四、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发于2010年4月14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输入胡同,从被害人白某(时年70岁)处骗取人民币5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被害人白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4月14日11时许,自己在北京市西城区输入胡同东头碰到一名问路女子,该女子向其打听一位从台湾来的、姓王的“老中医”,在自己表示不知道后,一名路过的女子称该“老中医”治好过其母亲的病,并表示可以带问路女子去找“老中医”,还让自己一起去做见证,后自己跟随二人来到春风小区2号楼下铁栅栏外的便道处,此时有一名男子从2号楼出来,带路女子介绍该男子即为“老中医的孙子王先生”,并向该男子称要找其爷爷看病,“王先生”当即表示要回去问问“老中医”,“王先生”进楼大约十分钟后返回,并称其“老中医”昨日已梦到有两名女子会在今日来找,还称自己的儿子最近要有大祸,当自己询问怎么消除时,“王先生”让自己下午再过来;当日13时,自己和问路女子又回到春风小区2号楼,“王先生”将自己带到牛街东里6号楼二层楼道内,自己将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55000元交给“王先生”,“王先生”用报纸包好后将报纸包交给自己,还带着自己在楼道内走了一圈,“王先生”还嘱咐自己直接回家、不能回头,自己回家后发现报纸包内的现金不见了,才发觉被骗并随即报警。经过法定程序,被害人白某辨认出杨人家即为“老中医的孙子王先生”、杨冬发即为带路女子。
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白某于2010年4月14日16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及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经鉴定,在从被害人白某处起获的报纸上提取到杨人家右手拇指指纹痕迹。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确实充分,且与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五、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会青(在逃)于2010年4月1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街,从被害人刘某1(时年68岁)处骗取人民币33000元、18K金手镯一个、铂金戒指一枚、黄金戒指一枚及18K金项链一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4月18日7时许,自己在北京市西城区在天宁寺前街碰到一名40岁左右的女子问路,该女子问自己是否认识一位从台湾来的、90岁左右的“老中医”,并称要找该“老中医”为其女儿看病,在自己表示不认识后,一名路过的女子过来搭话称其母亲的病就是该“老中医”治好的,并表示可以带路,问路女子就拉着自己一起去找“老中医”,自己跟着二人到西豪逸景小区时,有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过来与带路女子搭话,该男子自称是“老中医的孙子”,并称“不要随便带人来,要带人来就要提前打电话,老爷子岁数大了不随便给人看病”,在带路女子表示要请“老中医”为问路女子的孩子看病后,该男子表示要回去问问“老中医”,在等待该男子的过程中,带路女子对自己讲了其把家里的钱和首饰拿去让“老中医”发功后用于治病的事情,后带路女子先行离开,该男子在返回后也让问路女子将家里的钱拿出来让“老中医”发功用于治其女儿的病,该男子又称自己的儿子开车有灾、会断腿,也让自己把家里的钱拿过来让“老中医”发功化解,自己当时就相信了;当日10时许,自己带着33000元的现金和一个18K金手镯、一条18K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及一枚铂金戒指,又赶回西豪逸景西区找到该男子,当时问路女子也在,自己将装有上述财物的布制手提袋交给了该男子,该男子单独带着自己去了小区一幢楼的地下存车处,对自己说了“佛祖保佑”一类的话,后将布制手提袋还给自己,并嘱咐自己到五月初九才能打开布袋;自己在回家后因觉得不对劲,就打开布袋查看,发现钱和首饰都不见了,自己随即报警。经过法定程序,被害人刘某1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即为问路女子、杨人家即为“老中医的孙子”、杨会青即为带路女子。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刘某1于2010年4月18日13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3.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专用发票、北京圣琪达商店销售单及华腾意大利18GP专卖店单据,证明被害人刘某1于2005年11月间购买铂金戒指一枚,价格为人民币964.8元;于1997年9月间购买金项链一条,价格为人民币150元;曾购买18K金手镯一个,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4.工商银行对账单,证明被害人刘某1于2010年4月18日从其工商银行账户内取款人民币2万余元。
5.原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因被害人刘某1不能提供被骗走首饰的具体重量,故价格鉴定机构无法作价。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及杨人家、杨会青于2018年4月18日曾共同出现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西豪逸景家园小区门岗附近。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六、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冬林等人于2010年5月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荣丰2008小区,从被害人严某(时年76岁)处骗取人民币13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5月7日7时许,自己在北京市西城区荣丰南路十字路口西北角碰到一位40岁左右的女子问路,该女子想找一个从台湾来的“老医生”,并称想找该“老医生”为其女儿看病,此时有一名路过的50岁左右短发女子过来称其是“老医生孙子”所在学校的老师,并称其母亲的心脏病就是“老医生”看好的,该短发女子当时还称“老医生年纪大了,不轻易给外人看病”,后该两名女子拉着自己一起去找“老医生”;走到荣丰小区北口时,有一名男子迎过来搭话称系其爷爷(“老医生”)让其来接看病的人,并称“老医生”已预见到问路女子是为了给女儿看病的事情来的,该男子还称“老医生”预见到自己的儿子有血光之灾、会出车祸,自己当时就相信了,该男子让自己将家里的财物交给“老医生”放在佛前上供,之后再还给自己,自己随即从工商银行取了13万余元的现金,并用报纸包起来后交给了该男子,当日11时40分许,该男子将自己及问路女子带到了位于广安门大街305号八区14楼北侧的停车场,又将自己带来的现金用报纸包了两个大包,并让自己跟着其念经,后该男子将报纸包交给自己,嘱咐自己到阴历四月初一才能将现金取出;同年5月14日,自己打开报纸包后发现里面全是报纸和石头,自己随即报警。
2.原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严某于2010年5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3.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明被害人严某于2010年5月7日,先后两次从其工商银行账户内支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30221.26元。
4.赃物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害人严某处起获包裹石头等杂物的报纸。
5.原北京市宣武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鉴定书,证明经鉴定,从上述报纸上提取到被告人杨某某左手食指及右手拇指指纹痕迹,还提取到杨冬林左手食指及右手拇指指纹痕迹。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确实充分,且与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七、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林、杨冬发于2010年5月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顺天府超市门前,从被害人刘某2(时年73岁)处骗取人民币164000元、黄金项链一条、珍珠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及男式手表一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5月9日9时许,自己在从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美廉美超市去顺天府超市的路上碰到一女子问路,该女子问自己是否认识一位从台湾来的“老神医”,并称要找该“老神医”为其女儿治病,在自己答复不知道后,有一名路过的女子搭话称其认识该“老神医”,并称其母亲的病就是该“老神医”治好的,该女子还表示可以带问路女子去找“老神医”,后该两名女子拉着自己一起去找“老神医”,途中,带路女子让问路女子谎称系其亲戚,并称只有这样“老神医”才会给看病;行至顺天府超市门前时,带路女子拦住一男子,并介绍该男子系“老神医的孙子”,该男子在知道系问路女子要找“老神医”看病后,就表示要回去找“老神医”商量,在该男子返回后,对带路女子称“老神医”已预见到其与带路女子不是亲属,且预见到了自己的年龄及子女情况,该男子还称自己的儿子近期有车祸,让自己将家里财物交给“老神医”念经消灾后才能使用,自己当时就相信了,此后,自己将回家取出的164000元的现金、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珍珠项链一条及男式手表一块交给该男子,该男子让自己将财物用报纸包好,并让问路女子拿着该报纸包,在其念经后才将包还给了自己,该男子还嘱咐自己要在5月14日才能打开纸包;同年5月14日,自己打开纸包后发现包内的财物都没了,自己随即报警。经过法定程序,被害人刘某2辨认出杨冬林即为“老神医的孙子”、杨冬发即为问路女子。
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刘某2于2010年5月14日10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证明2010年5月9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及杨人家、杨冬林、杨冬发均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的美廉美超市门口出现;同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及杨冬发在该美廉美超市门口与被害人刘某2见面;同日10、11时许间,杨人家曾尾随被害人刘某2在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内取款。
4.银行取款凭证,证明被害人刘某2于2010年5月9日,从工商银行账户取款人民币6万元、从中国银行账户取款人民币10万元。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确实充分,且与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八、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冬发、杨冬林于2010年5月1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新壁街18号楼附近,从被害人王某(时年74岁)处骗取人民币20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5月16日9时许,自己在北京市西城区新壁街18号楼附近碰到一名女子问路,该女子问自己是否认识一名从台湾来的“老中医”,并称要找该“老中医”为其女儿看病,此时有一路过的女子搭话称其认识该“老中医”,还称“老中医”的孩子与其儿子系同学,因为自己的身体一直不好,故自己也跟着二人一起去找该“老中医”看病,路上,带路女子让自己谎称系其姑妈,并称这样才能让“老中医”给自己看病,当路过宁波办事处时,带路女子拦住了一名男子,并介绍该男子系“老中医的孙子”,当带路女子表示要带问路女子及自己找“老中医”看病后,该男子称要回去和“老中医”商量,在该男子返回后,即称“老中医”已预见到自己和问路女子不是带路女子的亲属,还对自己的基本情况比较了解,自己当时就对“老中医”比较相信,该男子又称自己的小儿子最近会有车祸、有生命危险,让自己将家里的财物交给“老中医”念经化解,自己随即回家拿了现金20400元后于当日12时30分再次到宁波办事处附近找到该男子及问路女子,该男子让自己把现金用报纸包好,并让自己跟着其一起念咒,在此过程中,自己曾把包交给过问路女子有大约3分钟的时间,后自己将包拿回,男子叮嘱自己在五天后才能把钱从包里拿出来;同年5月22日,自己打开包后发现包里只有报纸,自己后于同年5月24日报警。经过法定程序,被害人王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即为带路女子、杨冬林即为“老中医的孙子”、杨冬发即为问路女子。
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王某于2010年5月24日12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确实充分,且与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九、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发于2010年5月3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黑窑厂小区,从被害人魏某(时年51岁)处骗取人民币11000余元、足金耳环一副、千足金戒指一枚、足金项链一条及黄金吊坠一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被害人魏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5月30日9时许,自己在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公园北门附近的戏校门口碰到一穿黑色衣服的女子问路,该女子问自己附近是否住着一个台湾来的、会看病的老头,并称要请该老头为其女儿看病,在自己表示不清楚后,该女子又问了一正路过的、穿白色衣服的女子,白衣女子称其正好要去找该老头看病,并表示可以带路,黑衣女子就让自己陪其一起去,自己就跟着二人来到了黑窑厂小区西口处找到一名男子,该男子最初称其爷爷不对外给人看病,后又说出黑衣女子的女儿有病,还对自己称自己的儿子最近有车祸,自己当时就相信了,该男子让自己和黑衣女子将家里的钱拿出来让其爷爷发功解灾,自己立即回家取了现金11000余元、一个项链及一个戒指后返回黑窑厂小区西口准备交给该男子的爷爷,但男子称因为自己和黑衣女子身上邪气太重,故不能去见其爷爷,同时表示其也可以发功,该男子用报纸将自己带来的钱物及摘下的耳环包起来放在其包中,并将包交给黑衣女子,黑衣女子就拿着包在小区凉亭里等,该男子则拉着自己在小区内转悠,让自己一边走一边跟着其念经,后该男子让黑衣女子将报纸包还给了自己,并嘱咐自己等到6月12日才能打开报纸包;同年6月12日,自己打开包后发现里面都是报纸,自己随即报警。经过法定程序,被害人魏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即为带路的白衣女子、杨人家即为“老头的孙子”、杨冬发即为黑衣女子。
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魏某于2010年6月12日12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3.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专用发票,证明被害人魏某于2007年6月间购买千足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874.7元;于2008年3月间购买足金耳环、价格为人民币970.5元,购买千足金吊坠、价格为人民币400.6元;于同年11月间购买千足金戒指、价格为人民币877.2元。
4.工商银行对账单,证明被害人魏某于2010年5月30日从其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取款人民币11400元。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确实充分,且与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十、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人家、杨冬发于2010年6月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南路驼房营南里小区,从被害人何某(时年74岁)处骗取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在脱保后于2019年12月27日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6月2日9时许,自己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南路驼房营南里小区门前碰到一女子问路,该女子问自己是否认识一个从台湾来的“老神医”,并称要找该“老神医”为其女儿治病,在自己表示不认识后,该女子又问了一个正路过的女子,被问女子称“老神医的孙子”正是其学生,并表示可以带问路女子去找“老神医”,两名女子叫自己一起去找“老神医”,自己当时出于好奇也跟着去了,途中,带路女子问了自己个人及家庭情况,并让自己冒充其表姑、便于让“老神医”也给自己看病;自己跟随二人到电子城小区时碰到一名男子,带路女子介绍该男子系“老神医的孙子”,该男子就责怪带路女子又带人找“老神医”看病,并表示要先回去和“老神医”商量,该男子在返回后称“老神医”已算出自己和问路女子并非带路女子的亲戚,还说对了自己的个人及家庭情况,自己对“老神医”的事情就相信了,该男子随后称自己的儿子最近有车祸,让自己把家里的财物交给“老神医”念经消灾,自己就立即到工商银行取了13000元的现金并回到电子城小区交给了该男子,男子让自己用报纸包好钱放在一个包里,后带着自己去念经,该包则由问路女子帮自己看管,几分钟后,问路女子将报纸包还给了自己,该男子嘱咐自己在五天后才能打开包;同年6月11日,自己打开包发现里面都是报纸,自己随即报警。经过法定程序,被害人何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即为问路女子、杨人家即为“老神医的孙子”、杨冬发即为带路女子。
2.证人李某(北京天天如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6月2日上午,自己接到了一男子的电话称有朋友介绍其看房子,当日18时许,自己带该男子到北京市海淀区城华园1217房间看房,当时共有两男两女拿着行李来看的房,当天,和自己通过话的男子使用信息为“周世学”的身份证签了租赁协议,四人当时就入住了。经过法定程序,李某辨认出杨冬林即为使用“周世学”身份证签订租赁协议的男子,杨人家、杨冬发及被告人杨某某即为与该男子一起看房并入住的一男二女。
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何某于2010年6月11日15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何某于2010年6月2日从其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取款人民币13000元。
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及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后因脱保于2011年6月19日被列为在逃人员。
6.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制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9年12月27日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
7.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刑初653号及10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杨人家、杨冬林及杨冬发因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均已被刑事处罚。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确实充分,且与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数次骗取多名老年被害人的财物,累计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且系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的当庭辩解,已被本案证据所否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虽有在脱保后的自行归案行为,但已不属自动投案,对其辩护人当庭所提第一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现有证据,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不属辅助或次要,对其辩护人当庭所提第二点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第三点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当庭所提量刑建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虽对部分犯罪事实提出辩解,但其在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备一定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9年11月24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2日。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人民币五十九万五千二百八十元,其中人民币三万三千八百八十元发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董某、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宁某、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白某、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严某、人民币十六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二万零四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发还被害人魏某、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发还被害人何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程 杰
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
人民陪审员 孟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智宇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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