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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刑初2205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2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220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焦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20年5月,被告人谢某隐瞒已被北京市房山区长阳奥特莱斯GUCCI店辞退的事实,谎称可以通过员工内部折扣渠道购买GUCCI牌商品,骗取被害人余某人民币7760元。余某于2020年5月14日、5月22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其支付上述钱款。后谢某将低价购买的仿冒产品邮寄至本市海淀区远大路。

二、2020年7月,被告人谢某虚构北京市大兴机场GUCCI店店员身份,谎称可以通过员工内部折扣渠道购买GUCCI牌商品,骗取被害人石某人民币15150元。石某于2020年7月21日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上述钱款。

被告人谢某于2020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谢某家属代为赔偿二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均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被害人余某、石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徐 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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