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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刑初4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81刑初4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4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一部刑诉〔2019〕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晨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7月初至2019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温岭市石桥头镇上王王氏祠堂里、黄西岙漫游岭山上和陈岙杨梅基地山上等地开设以“三明”为赌博形式的赌场,聚众赌博,雇佣陈伟伟(另案处理)望风,同意黄鹏在赌场放倒款,赌场开设二十多天,抽头获利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9月3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温岭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个人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伟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江某1、苏某、叶某、陈某、江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前科材料,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阮蓓蓓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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