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622刑初282号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8 阅读次数:
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蒙城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282号
2024年07月11日
案件概述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2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贤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东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贤及其辩护人陈百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31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陈某1驾驶电动三轮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蒙城县××乡××村××庄南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倒地,后被黄某驾驶的浙DX××**号小型普通客车底部挤压,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1驾驶电动三轮车逃逸。经认定,陈某1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事件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24]法病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24]痕迹鉴字第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4】第(2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乡政府出具伤亡者伤亡前供养情况证明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承诺书,证人翟某、黄某、娄某、丁某、李某、侯某证言和被告人陈某1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鉴于陈某1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某1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构成逃逸,陈某1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民警经过调取现场监控,发现逃逸电动三轮车系被告人陈某1所有,后将陈某1传唤到案。
再查明:2024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1与被害人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对辩护人所提陈某1的行为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陈某1供述案发当时其驾驶电瓶三轮车带着妻子在路上行驶时,听到车子响了一下,看见前挡风玻璃的左侧裂了,因为下雨没有下车查看就离开现场,到家后,想到可能是撞到人了,又换了两轮电瓶车带妻子去现场查看,看到一辆救护车闪着灯往蒙城去了,就已经意识到当时自己驾驶的三轮车碰撞的是人,但因为心里害怕,怕沾上自己,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没报警。证人翟某证言证实陈某1驾驶电瓶三轮车时,其坐在后排,听到噗通一声,电瓶三轮车的玻璃就裂了;在案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符合直立状态下遭受三轮电动车撞击、摔跌。上述证据可以认定陈某1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识,客观上在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应认定其具有逃逸行为。故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陈某1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1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侦查人员经过调取现场监控,发现逃逸电动三轮车系被告人陈某1所有,后将陈某1传唤到案,陈某1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称当时系其妻子驾驶电瓶三轮车,后其在侦查人员的教育下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陈某1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到案后亦未及时供述犯罪事实,不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故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陈某1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影响评估,陈某1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燕园
人民陪审员卢芳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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