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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22刑初283号非法拘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淇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0622刑初28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03

审理经过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9〕134号起诉书、淇检公诉刑补诉〔2019〕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皮某某2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董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皮某某2、董某某3及辩护人闫金广、刘航、张志领、牛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拘禁罪

1.2016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李希清(已判刑)因债务纠纷将刘某带至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阳光宾馆,后李希清联系被告人陈某某1帮忙向刘某要账,陈某某1纠集被告人皮某某2及葛某(已判刑)、刘玉春(已判刑)等人在阳光宾馆内对刘某实施殴打,逼刘某还债,后皮某某2、陈某某1有事离开。当日下午,李希清、刘玉春、葛某将刘某带至淇县灵山鹿台阁附近,刘玉春、葛某殴打并浇凉水折磨刘某,期间李希清、葛某等与陈某某1保持电话联系,后于当日17时许将刘某带至淇县公安局朝歌派出所。

2017年6月16日,李希清补偿被害人刘某现金二万元,刘某出具谅解书对李希清、葛某、刘玉春等人表示谅解。

2.2015年8月份,被害人郭某某因急需用钱通过被告人皮某某2介绍用房屋作抵押向柴洋(另案处理)借款10万元,月息一毛,皮某某2作担保。因郭某某不能按时还款付息,2015年9月29日晚上,皮某某2伙同柴洋开车将郭某某从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三海村拉至柴洋位于浚县卫贤镇交卸村的家中,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其还钱,后柴洋将郭某某拘禁在交卸村家中等地逼迫其还钱,直至2015年10月25日郭某某被他人解救。期间皮某某2协助柴洋对郭某和进行看管,殴打郭某和逼迫其还钱。

二、开设赌场罪

1.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1、董某某3伙同董文福(另案处理)、张佩恒(另案处理)在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上街路东段“福华肥牛”火锅店三楼,利用自动麻将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36800元。

2.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1在淇县朝阳社区租赁房屋,利用被告人董某某3为其提供的缅甸“百家乐”赌博网站账号组织人员进行网上赌博,后转场至淇县北环路某某宾馆二楼一房间继续经营,抽头渔利共计2万余元。

为证实对非法拘禁罪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某1、皮某某2供述,同案被告人李希清、葛某、刘玉春供述,同案人柴洋供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人宋某证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2刑初432号、(2018)豫062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

为证实对开设赌场罪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某1、董某某3供述,证人霍某、袁某、葛某、张某1、郝某、方某、张某2、董某、高某、张某3、介某、王某1、席某、王某2、张某4、李某1、黄某1、王某3、王某4、李某2、崔某、黄某2证言,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淇县公安局关于扣押陈某某1等人开设赌场的两个记账本“情况分析说明”,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3)淇滨刑初字第52号、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2018)豫062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淇县公安局抓获证明,破案报告,三被告人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皮某某2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进行殴打,皮某某2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1、董某某3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皮某某2在两起非法拘禁犯罪中均系从犯。董某某3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提出以下量刑建议:陈某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皮某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董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1、皮某某2、董某某3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陈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非法拘禁案发后,各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2.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3.认罪态度好,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皮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具有自首情节;2.在两起案件中作用较小,系从犯;3.第一期非法拘禁案件中,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当庭认罪认罚。董某某3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具有自首情节;2.在上一起开设赌场犯罪中,罚金已缴纳;3.认罪认罚,愿意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17年12月13日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622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李希清补偿被害人刘某现金二万元,刘某出具谅解书对李希清、刘玉春等人表示谅解。被告人陈某某1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董某某3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2月25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0日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2018年10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2018年10月25日陈某某1被抓获;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皮某某2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12月22日董某某3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陈某某1在第一起开设赌场犯罪中违法所得9200元,在第二起开设赌场犯罪中违法所得6400元,共计15600元。董某某3在第一起开设赌场犯罪中违法所得9200元,在第二起开设赌场犯罪中违法所得13600元,共计22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皮某某2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应从重处罚;皮某某2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拘禁时间长达二十余天,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应从重处罚,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1、董某某3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陈某某1利用被告人董某某3为其提供的缅甸“百家乐”赌博网站账号组织人员进行网上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陈某某1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皮某某2起到了帮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某3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皮某某2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陈某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害人得到经济补偿,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对陈某某1、皮某某2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1、皮某某2、董某某3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陈某某1、皮某某2、董某某3认罪认罚并具结,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董某某3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皮某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三、被告人董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原判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陈某某1的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皮某某2的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董某某3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原羁押7个月零15日已折抵。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六百元,被告人董某某3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八百元,予以追缴。

五、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甄别后,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盈

审判员徐爱民

审判员王秀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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