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刑初320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104刑初32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03
审理经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燕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非法开设赌博网站,入口网址为××/,网站以投注六合彩特码、连码、生肖等方式进行参赌,网上下注,线下结账。网站参与人员分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五个级别,其中代理以上级别可以开通并管理下级账号,会员账号则负责接受投注,五个级别的账号均可以从投注中获利。2019年起,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分别获得上述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接受黎某3海、黎某3冠、黎某3杰等人的投注。
2019年7月5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黎某某1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查获作案工具苹果牌移动电话、电脑主机各1部、农业银行卡及社保卡各1张;在被告人黎某某2父亲的带领下去至黎某某2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查获作案工具苹果牌移动电话1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获物品的照片,抓获现场照片,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记录及收账记录照片,赌博网站登录界面截图,手机网页浏览历史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户籍材料,证人黎某1、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黎某某1、黎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黎某某1、黎某某2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黎某某2的辩护人认为其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系从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在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黎某某1、黎某某2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黎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黎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二部、电脑主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社保卡一张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闵琦媛
人民陪审员麦大纲
人民陪审员杨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子枫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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