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381刑初41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81刑初41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29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6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初以来,被告人郭某某与夏某(另案处理)结伙在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陈宅公园的亭子里、陈宅公园后面的田里、罗凤大酒店旁边的大桥下面等地摆设赌场,供他人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并雇佣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2019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查获若干赌资(已收缴)、赌具扑克一副(已销毁)。经查明,该赌场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0元以上。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瑞安市塘下镇天颖西路62号后门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徐某、李某、谭某、赵某、庄某的证言,人物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郭某某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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