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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30刑初563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桐柏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1330刑初56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10-16

审理经过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一部刑诉〔2019〕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郭某、刘某2、孔某某、范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梦、被告人刘某1、郭某、刘某2、孔某某、范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岑某及辩护人杨彦红、易卫峰、田森、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上海御桑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曹某、高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上海永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刘某1,要求定做个股期权软件。上海永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曹某、高某制作“荣景期权”个股期权软件,并进行获利。法人刘某1、商务部经理郭某对接销售业务,产品经理刘某2做产品设计,项目经理王某某做售后对接,技术部孔某某、范某某、岑某做后端开发,汤文清、曹某某做前端开发,王玉芬做版面设计,向曹某、高某提供荣景期权个股期权软件平台。曹某、高某等人因使用荣景期权平台涉嫌诈骗罪已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上海永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员架构清晰、分工明确,为上海御桑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荣景期权”个股期权交易软件制作、服务器部署、后期维护等技术支持,其中被告人郭某、刘某2、孔某某、范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岑某每月领取6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工资。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按照侦查人员要求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郭某、刘某2、孔某某、范某某、曹某某、岑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刘某1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均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和案件审理过程中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郭某、刘某2、孔某某、范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岑某及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高某证言,到案经过证明、曹某、高某等人诈骗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罚没款收据,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郭海峰、刘某2、孔某某、范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岑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郭海峰、刘某2、孔某某、范某某、曹某某、岑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海峰、刘某2、孔某某、范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岑某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刘某1作用较小,酌定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和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郭海峰、刘某2、孔某某、范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岑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郭海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孔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范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曹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七、被告人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八、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刘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致岸

人民陪审员杨书强

人民陪审员卢旭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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