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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2刑初108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利津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0522刑初10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08-12

审理经过

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一部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盛永、张海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14年开始向孙某(另案处理)出租境外服务器,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1月期间,朱某某在得知孙某通过其租用境外服务器实施传播淫秽物品进行牟利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仍为孙某所经营的“夕阳看客”淫秽色情论坛提供租用境外服务器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共收取孙某服务费8653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9年3月20日18时,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孙某、王某的证言,物证台式电脑硬盘两个、笔记本电脑硬盘一个,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发破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服务器等技术支持、帮助,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台式电脑硬盘两个、笔记本电脑硬盘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兆军

人民陪审员郭兴文

人民陪审员端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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