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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刑初274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2002刑初27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08-09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9)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晨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以成都未来明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互联网开办“发卡啦自动发卡平台”(www.8ka.la)通过投放百度关键字广告,吸引全国各地虚拟物品销售商到其平台销售个人论坛邀请码、游戏CDKEY、游戏账号等虚拟物品,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按照2%的比例对销售金额进行抽成牟利。在其平台商家中,存在大量游戏外挂软件销售商,非法对外出售游戏外挂软件。自2018年1月以来,王某明知其开办的网络发卡平台上存在大量销售非法游戏外挂软件的商家,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至2018年6月26日,王某在其开办的网络平台共销售虚拟商品65万件,销售金额达2300万元。期间,王某通过平台销售外挂非法获利20万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8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王某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20万元;2019年,王某相继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举报他人在互联网非法出售公民信息一万多条以及在网站销售淫秽色情网站会员卡,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王某有立功和自首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王某认罪认罚,且具有立功和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适用缓刑条件,故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二台,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前述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春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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