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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更4465号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川01刑更446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9-19

案件描述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龙泉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鹏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刑期起于2014年3月3日止于2022年3月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邑州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60.9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夏小璐

审判员张争

人民陪审员于春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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