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6)黔04刑更2562号减刑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黔04刑更256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1-21

案件描述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正雄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穆正雄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于2014年8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1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穆正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穆正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穆正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钱辉

审判员王明芹

审判员何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伍志敏(代)


上一篇:(2016)川01刑更4465号刑案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2014)泰刑执字第621号猥亵儿童罪...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