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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刑更1034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渝02刑更103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8-08

案件描述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万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德山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3年3月18日、2014年12月18日、2015年8月10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6年7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熊德山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德山系一级老病残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熊德山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德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针对不满14周岁幼女性犯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以及减刑过快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德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玉涛

代理审判员何贤龙

代理审判员江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邹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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