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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刑更327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云26刑更3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3-15

案件描述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田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某1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2次表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田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巧玲

审判员李继文

审判员吴延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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