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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2518号猥亵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渝05刑更25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9-29

案件描述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铜法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被告人邓某1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7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2年10月20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邓某1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某1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3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梅

审判员贾秀春

审判员郑雪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雷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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